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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慧康:创业慧康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2022-12-15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关于创业           康              份    公司

    2022 年       制性                 励   划

                           律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北京市   城区    大    35 号国   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的
                                         法律意
                                                               京天    字(2022)第 582 号

  :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签       的《专      法律服务协     》,本所担任公司本次 2022 年         制
性   票激励    划(以下简称“本次        权激励     划 、“本激励     划 或“本     划 )的专
  法律       并出具法律意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以下简称“《       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              券
交易所创业板      票上市    则》(以下简称“《上市          则》 )、《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 )
等法律、法     和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监会 )的有关       定及
本法律意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        业公   的业务标准、
  德       和勤勉尽     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

       为出具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审       了公司公告的《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案)》(以下简称“《    划(    案)》 )以及本所律
师   为      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               了核查和       。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      券法律业务执业         则(       )》等   定及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了法定        , 循了勤勉尽      和    实信用原



                                               1
则,      了充分的核查            ,保   本法律意       所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   的结   性意     合法、准确,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      任。

       2、公司已保     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              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        料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漏;文件    料为
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                      人均具有完全民事
为   力,并且其签         为已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              料上的签字和印
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            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           已履    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                 已履   普   人一     的注意义务。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         作为公司本次         权激励    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任。本法律意       仅供公司为本次
  权激励    划之目的      使用,不得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   ,本所律师发        法律意       如下:

       一、 公司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一家经中国                监会和深圳      券交易所依法核准的
在深圳      券交易所上市的           份有     公司。公司现持有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25393934X6 的《            业执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核发)。根据《       业执照》          ,公司名称为“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成
立日期为 1997 年 12 月 10 日, 业期              为 1997 年 12 月 10 日         期,住所为浙江
省杭州市滨江区       河             巷 92 号创业智慧大厦五楼,法定代             人为张吕峥,
注册    本为 154,933.5292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               份有      公司(上市、 然人投
  或控    ),经       围为“一      目: 件开发;物            技术研发;物           技术服务;
物      应用服务;物          备     售;信息系           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
信息系             护服务;信息技术咨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技
术交流、技术           、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区块                 技术相关       件和服务;互
数据服务;人工智          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            服务;人工智         基础        源与技术平台;
人工智       业应用系          成服务;人工智           公共数据平台;安全技术                   系
施工服务;        与信息安全          件开发;第一类医疗器械           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售;
  算机     硬件及       助   备     售; 算机       硬件及     助     备批发;电子专用            备    售;
云   算    备    售;          备     售;接受          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
(不含       信息服务); 程健康管理服务;互                        售(      售            可的商品);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5G                    信技术服务;广告发布;             件外包服务;保健
  品(     包    )     售;      品互          售(仅    售    包         品);技术       出口;       物
  出口(    依法       经批准的      目外,凭      业执照依法         主开展经       活动)。 可           目:
互       信息服务; 品互              信息服务;依托实体医            的互          医    服务;第二类
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建    工程             ;建
工程施工;出版物批发;出版物               售;互         直播技术服务; 品批发; 品                     售
(依法     经批准的      目,经相关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活动,具体经               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 。

       本所律师       为,公司依法       立并有效存       ,不存在           终止的情形,具有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主体         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定的不得实               权激
励   划的下列情形:

       (1)最    一个会       年度      务会    报告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    无法
示意     的审    报告;

       (2)最    一个会       年度      务报告内       控制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无法
  示意     的审    报告;

       (3)上市后最         36 个月内出现        未按法律法        、公司章程、公开承                       利
润分     的情形;
       (4)法律法         定不得实         权激励的;

       (5)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

         上,本所律师       为,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        立并有效存
的   份有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定的不得实      权激励     划的情形,
公司符合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条件。

       二、本次     权激励     划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权激励    划      取的激励工具为    制性    票(第二类
制性     票)。公司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的《    划(    案)》对本次
  权激励        划相关事宜         了如下     定:

       (一) 本次       权激励    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    划(     案)》,公司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目的为: 一步建立、健
全公司治理结构及            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
经   目标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有效地将      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               事,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
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                干,满    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巨大        求,建立公
司的人力        源优势, 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                快    发展注入新的动
力。

       根据《    划(     案)》,制定本激励     划     循的原则为:充分保         东利益,
循收益与        献对等的原则;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                   , 循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     发展的原则;依法           ,公开     明, 循依据相关法律法           和《公司章程》
  定的原则。

       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实施目的和原则,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的          定。
     (二)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

     根据《      划(    案)》,本次     权激励       划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如下:

     1、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        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     划的激励对       根据《公司法》《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则》《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及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定,结合公司
实   情况    确定。

     (2)激励对         确定的    务依据

     本     划的激励对       包括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的             事, 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不包含独立      事和监事。对符
合本激励     划的激励对           围的人员,由公司           事会     与   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3)激励对        的    核依据

     根据公司      事会审           的《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2022年     制性   票激
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             核,
激励对    经     核合格后方具有         得本    划    下     制性    票及归属的     格和条件。

     2、激励对      的    围

     本     划   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            共    97 人,包括:

     (1)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                  事、    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核心                  干人员。

     本激励      划涉及的激励对         不包括独立         事、监事。以上激励对      中, 事必
  经     东大会    举, 级管理人员必               经公司     事会    任。所有激励对      必   在公
司授予      制性   票时和本激励         划     定的    核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
同)存在      用或劳动关系。

         留     制性    票的授予对      应当在本        划经    东大会审             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      事会提出、独立         事及监事会发        明确意    、律师发       专业意    并出具法
律意     书后,公司按         求及时准确披         激励对     相关信息。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     的,    留权益失效。         留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参照         次授予的依据。

       3、激励对       的核实

       (1)公司         律师对激励对         的    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及本      划相关     定出具专业意          。

       (2)公司将在召开          东大会前,           公司    站或    其他     径,在公司内      公
示激励对      的姓名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              名单       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并在公司
  东大会审       本激励       划前 5 日披          监事会对激励对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明。经公司       事会    整的激励对          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                    定。

       (三)本次       权激励     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              票来源、种类、数

       1、根据《       划(     案)》,本    划涉及的第二类          制性    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     定向发    的创业慧康 A          普           票。

       2、本次     权激励      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            票的数

       本   划拟向激励对         授予的第二类         制性    票总    为 4,200.00 万     ,约占本
划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933.53 万        的 2.71%,其中:          次授予 3,480.00 万     ,
占本     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82.86%,占本                划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933.53 万
  的 2.25%;           留 720.00 万      ,占本     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7.14%,占本                    划公
告时公司         本总      154,933.53 万      的 0.46%。本        划任何一名激励对                全    在
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    授的公司       票累    不      公司     本总       的 1%。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和 2020 年 9 月 3 日披                  了《关于 2019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次授予登     完成的公告》和《关于 2019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留   分登        完成的公告》,截        目前,公司 2019 年         划    次授予       分剩余 614.6888
万         制性    票,占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933.53 万      的 0.40%;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均已           售并上市流        。

       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所涉及的标的        票为 4,814.69 万         ,占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时公司        本总        154,933.53 万     的 3.11%,未             公司    本总      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             所     授    制性    票数    未         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时公司
  本总       的 1%。

           上,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                票的
来源、种类、数           等,且公司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所涉及的标的           票总
数累       不      公司     本总     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十四
条的       定。

       (四)本次         权激励      划的分

       根据《      划(     案)》,本      划的激励对      人员名单及      制性       票在各激励对
之   的分        情况如下:

                                                      授的 制          占本次激励        占本激励 划
 姓名                          务                   性   票数          划拟授予权益      公告之日公司
                                                      (万 )            总数的比例        总 本的比例
张吕峥                      事 、总经理                500.00            11.90%              0.32%
      东                      副总经理                  60.00              1.43%             0.04%
  张崧                        副总经理                  60.00              1.43%             0.04%
方宝林                        副总经理                 100.00              2.38%             0.06%
      燕                  事、 事会秘书                 60.00              1.43%             0.04%
    燕                          务总监                  60.00              1.43%             0.04%
    春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60.00              1.43%             0.04%
孙烈峰               副总经理                                    40.00                 0.95%                  0.03%
    晔                   事                                      30.00                 0.71%                  0.02%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
                                                              2,510.00               59.76%                   1.62%
              工(88 人)
                  留 分                                        720.00                17.14%                   0.46%
                  合                                          4,200.00              100.00%                   2.71%
注:
1、本    划的激励对        不包括独立    事、监事。
2、任何一名激励对             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    授的本公司     票数     累   不      公司     本总    的
1%。公司全       有效期内的激励       划所涉及的标的      票总数累      不        权激励      划提交     东大会审     时公司
  本总       的 20%。
3、     留   制性    票的授予对     应当在本    划经     东大会审            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         事会提出、独立
事及监事会发        明确意    、律师发    专业意    并出具法律意        书后,公司按        求及时准确披     激励对    相关
信息。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       的,   留权益失效。         留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参照          次授予的依据。
4、以上合      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                 五入所     成,保留两位小数。

        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已明确激励对              可      授的权益数         及占拟授
出权益总            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的                                           定。

        (五)本次           权激励       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次         权激励       划的有效期

        根据《       划(      案)》,本激励           划有效期             制性      票     次授予日              激励对
        授的        制性     票全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                    不          64 个月。

        2、本次         权激励       划的授予日

        根据《       划(      案)》,本激励           划授予日在本 划提交公司                     东大会审
后由公司            事会确定。公司          东大会审                   本激励       划后 60 日内,由公司按相
关      定召开        事会对激励对                      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在
60 日内完成上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              不        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                          划,
未授予的            制性     票失效。 留           分     在本激励           划经公司         东大会审                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南第 1 号》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                不     算在
60 日内。授予日必                  为交易日。          根据上         原则确定的日期为              交易日,则授予
日     延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本激励        划的归属安排

       根据《    划(        案)》,本激励    划授予的第二类 制性          票在激励对       满    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                     为交易日,且     得的第二类         制
性     票不得在下列期          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公告日期
的,     原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         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              告、业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可     对公司       票及其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大影响的    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          入决策程序之日         依法披       之日内;

       (4)中国        监会及深圳      券交易所       定的其他期    。

       在本激励        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券法》等相关法律、       政法       、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              期    的有关 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
  授予       制性      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定。

       1、本激励        划    次授予    分的    制性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16 个月后的 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后的 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后的 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52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留     分     制性    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前授予,则     留       分的
  制性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16 个月后的 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后的     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后的 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52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      留    分   制性    票在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后授予,则          留    分的
  制性       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                                  归属比例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16 个月后的 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28 个月后的 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      留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日 40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    根据本激励        划     授的第二类        制性    票在归属前不得             、用于担
保或偿       债务。在上     约定期       内未归属的       制性     票或因未        到归属条件        不
申     归属的    期     制性     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    已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由于     本公积        增   本、         、派
  票红利等情形增加的             票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                     、用于担保
或偿     债务, 届时第二类             制性     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          原因      得的    份同样
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       划的禁售     定

       根据《    划(      案)》,本激励        划的禁售     定按照《公司法》《          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       、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定执    ,具体        定如下:
       (1)激励对         为公司          事和     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        期     每年      的
 份不得         其所持有本公司              份总数的 25%;在离        后半年内,不得            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       份;

       (2)激励对         为公司          事和     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         减持公司          票         守《上市公司     东、     监     减持    份的
      干    定》《深圳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东及   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           定;

       (4)在本       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对公司                     事和 级管理人员持有            份       的有关
   定发生了变化,则                分激励对             其所持有的公司      票应当在            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    定。

            上,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本    划有效期、授予日、归
 属安排、和禁售期,              等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                   定。

      (六)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    次授予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    划(      案)》,         次授予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为每         4.08 元,即满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可以每    4.08 元的价格      买公司向激励对
增发的公司 A         普           票。

      2、    次授予的       制性       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    划    次授予          分    制性     票授予价格不低于     票票              ,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              :

       (1)本激励         划    案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票交易
总     /前 1 个交易日        票交易总      )每     8.15 元/     的 50%,为每    4.08 元;

       (2)本激励         划    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   票交易总          /前 120 个交易日      票交易总     )每        7.65 元的 50%,为每    3.83
元。

       3、     留    分    制性    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留    制性       票在每次授予前, 召开         事会审           相关   案,并披    授予
情况的公告。 留             制性    票授予价格不低于           票票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

       (1)     留     制性     票授予    事会决     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          票交易均价
的 50%;

       (2)     留     制性     票授予    事会决     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              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上,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 制性         票的授予价格或    授
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等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的
  定。

       (七)       制性     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     制性     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       划(    案)》,同时满   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             授予第二
类   制性       票,反之,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 成的,则不                    向激励对    授予第二
类   制性       票。

       (1)创业慧康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     一个会    年度     务会    报告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   无法    示
意   的审       报告;

       2)最     一个会    年度     务报告内    控制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无法
示意     的审     报告;

       3)上市后最        36 个月内出现     未按法律法         、公司章程、公开承            利润
分   的情形;

       4)法律法         定不得实       权激励的;

       5)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     12 个月内        券交易所     定为不     当人     ;

       2)最     12 个月内     中国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定为不   当人   ;

       3)最    12 个月内因       大   法          为   中国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政处     或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事、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权激励的;

       6)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

       2、     制性   票的归属条件

       根据《    划(     案)》,激励对       授的     制性 票     同时满     以下归属条件方
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创业慧康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     一个会    年度     务会    报告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   无法    示
意   的审       报告;
       2)最    一个会     年度       务报告内    控制    注册会       师出具否定意       或无法
示意     的审    报告;

       3)上市后最        36 个月内出现      未按法律法         、公司章程、公开承            利润
分    的情形;

       4)法律法       定不得实          权激励的;

       5)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     第(1)条         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           根据本   划已      授但尚未
归属的      制性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     12 个月内         券交易所      定为不       当人    ;

       2)最     12 个月内       中国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定为不    当人     ;

       3)最    12 个月内因       大    法        为     中国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政处     或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事、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权激励的;

       6)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     出现上       第(2)条      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划的权利,     激励对       根据本激励      划已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业         核    求

       本   划授予的      制性    票,分年度             效     核并归属,以    到     效   核目标
作为激励对       的归属条件,根据         核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                归属比
例,具体如下所示:

       本激励      划     次授予的        制性    票的归属        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              年
度,每个会         年度     核一次,各年度业              核目标如下           所示:

       归属期                                              业        核目标
                          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3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10.00%或以2022年为
  第一个归属期
                          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30.00%
                          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21.00%或以2022年为
  第二个归属期
                          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60.00%
                          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5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33.10%或以2022年为
  第三个归属期
                          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90.00%
注:上   “净利润”以公司经审       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东的扣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   公司全
在有效期内的     权激励   划或员工持       划等激励事   产生    份支付    用的影响作为    算依据,下同。


            留     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之前授予,则         留    分的业
核与     次授予一         ;        留    分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之后授予,则
留   分业          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                 年度,每个会        年度        核一次,各年
度业       核目标如下          所示:

       归属期                                              业        核目标
                          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4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21.00%或以2022年为
  第一个归属期
                          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60.00%
                          以2022年为基数,公司2025年 业收入增 率不低于33.10%或以2022年为
  第二个归属期
                          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 率不低于90.00%

       根据《      核管理办法》,          公司未       到上    业         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
对应     核当年      划归属的         制性      票均不得归属或           延    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             效    核    求

            与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             每个    核年度的            合           打分,并依照激
励对     的个人      效     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                         核办法,原则上
效   价结果划分为(A)、(B)和(C)三个档次, 核                             价    用于所有        核对     。
届时根据下         确定激励对         的归属比例:
                                          激励对          核     价

              结果                   S 80                      80>S 60                  S<60
         价标准                       A                           B                        C
     标准系数(N)                    1.0                        0.8                       0

         各年度公司层           业     核        标,激励对       个人当年实      归属     度=标准系数
(N)×个人当年             划可归属        度。

       激励对        只有在上一年度         效     核合格并经公司           事会、监事会审            ,方
  成归属当期相应比例的激励                  票个人归属条件,激励对             可按照    核结果对应的
归属比例       算实         度归属,当期未归属             分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
延    下一年度; 激励对                核不合格或经公司                事会、监事会审     未        ,则其
相对应归属期所            授但尚未归属的           制性    票不        归属,并作废失效。

       所有激励对          在各归属期对应的满             归属条件可归属的         事会决       公告日前
(含公告日)           为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在                 员工。

       (5)业            核指标      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    制性        票激励    划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分别为公司层       业     核、
个人层         效      核。

       公司层        业       核指标方      ,        合          公司历史业     、未来战略         划、
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                             一的目标, 取      业收入或净利
润的增    率作为          核指标,     指标        直接反映公司主          业务的经     情况和盈利
力。公司所       定的       核目标是充分            了公司目前经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划等
合因素,指标          定合理、科学。 公司层               的业          核外,公司对个人              了严
密的    效     核体系,        够对激励对          的工作       效作出     为准确、全     的     合   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前一年度        效       结果,确定激励对          个人是否     到归属的条
件。

         上所        ,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明确了激励对          授权益、 使
权益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款、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                        定。

      (八)       制性    票激励    划的     整方法和程序

      经核查,《    划(    案)》第八章对本         划的   整方法和程序         了   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的               定。

      (九)       制性    票的会    处理

      经核查,《    划(    案)》第九章对      制性     票的会    处理方法、 制性         票的
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制性            票     用的摊     等     了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款的          定。

      (十)本次      权激励      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经核查,《    划(    案)》第十章对本次        权激励 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了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款的                  定。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                    发生    务变更、离
     、死亡等事      时本次      权激励     划的执

      经核查,《    划(    案)》第十二章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及激励
对    发生异动时本次        权激励     划的执          了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十二)款的        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           之     的纠纷或争       决机制

      经核查,《    划(    案)》第十一章对公司与激励对           之    的纠纷或争        决机
制      了   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款的                   定。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           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核查,《     划(     案)》第十一章对公司与激励对         的权利义务         了   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款的                 定。

        上,本所律师        为,本次      权激励     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          定,
不存在     反相关法律、法      的情形。

       三、本次      权激励   划的拟       、审      、公示等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        本次       权激励    划已
履    如下程序:

       (一)公司      事会       与   核委员会拟定了《         划(    案)》及其摘         ,提交
  事会审      ;

       (二)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审
     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案)>及
其摘     的   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
施    核管理办法>的       案》《关于提          东大会授权      事会办理 2022 年            制性     票
激励     划相关事宜的      案》等      案,其中       事张吕峥、 燕、 晔属于本激励                   划
的激励对      ,回     了对相关     案的      决,其余     事参与了     决;

       (三)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独立               事就本次     权激励     划有关事       发
了独立意      ,公司实施本激励         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
所有     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                   干,有效地将       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                事,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目标的实现并一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划;

       (四)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审
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案)>及其
摘    的   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的         案》《关于核实<创业慧康科技             份有    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激励对      名单>的       案》等     案。

       本所律师      为,公司为实      本次     权激励     划已履     截止    本法律意        出具之
日应当履      的法定程序,公司尚          履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和      性文
件   定的审       、公示等后       法定程序,并经公司               东大会审           后方可实        。

       四、本次     权激励       划激励对       的确定

       根据《    划(    案)》,公司本次          权激励        划 次授予的激励对        为公司及其
下属分、子公司的         事、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干
人员,不包含独立         事和监事,具体情况                 本法律意 “二、本次           权激励        划
的内容”之“(二)激励对              的确定依据和         围”。

       根据公司提供的          料、出具的确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为,本
激励     划的激励对       符合《管理办法》的              定。

       五、公司履       信息披        义务的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及第七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          ,审           了《    划(       案)》等本次激励      划涉及的相关           案。
根据公司        明,公司将及时披         相关       事会决       、监事会决    、《    划(       案)》及
其摘     、《    核管理办法》、独立           事意    等文件。

       本所律师     为,公司就本次           权激励       划履    了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应当
履   的信息披       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                      义务的有关           定。

       公司尚     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              定,          履   后   信息披    义务。

       六、公司未向激励对             提供    务     助

       根据《    划(    案)》,激励对        的         来源为激励对         有或     筹         ,公司
承   不为激励对         依本     划    取有关权益提供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务   助,
包括为其        款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确       ,公司未向本次         权激励       划确定的激励对       提供        务    助,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定。

       七、本次     权激励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利益和       反有关法
律、      政法    的情形

     (一)独立      事意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独立        事发      独立意       为:

       1、关于公司《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     案)》及其摘     的独立意

       (1)公司《    划(     案)》及其摘      的拟定、审       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 章及        性文件的      定。公司        事会在审    上     案时,关
事回       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              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
及       性文件    定的禁止实施        权激励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权激励     划的
主体     格。

       (3)公司本激励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均具备《公司法》《       券法》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         和      性文件     定的任        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     12 个月内       券交易所       定为不    当人    ;

       2)最     12 个月内     中国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定为不    当人    ;

       3)最    12 个月内因     大    法         为    中国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政处   或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事、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权激励的;

       6)中国    监会     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定的激励对                  条件,符合《       划(   案)》
  定的激励对         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激励对     的主体
格合法、有效。
       (4)《      划(      案)》及其摘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的    定;对各激励对         制性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     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                        )符合有关
法律、法       和        性文件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             提供     款、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务      助的    划
或安排。

         上,全体独立          事经审核后一         为,公司实施本激励       划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
务   干,有效地将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                 事, 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目标的实现。因此,全体
独立     事一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权激励事      。

       2、关于《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本次     制性     票激励     划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分别为公司层       业      核、
个人层         效    核。

       公司层       业        核指标方    ,        合       公司历史业    、未来战略         划、
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                      一的目标, 取       业收入或净利
润的增        率作为       核指标,      指标    直接反映公司主       业务的经    情况和盈利
力。公司所       定的      核目标是充分           了公司目前经       状况以及未来发展         划等
合因素,指标         定合理、科学。 公司层            的业       核外,公司对个人                了严
密的     效    核体系,         够对激励对      的工作     效作出    为准确、全     的      合   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前一年度    效       结果,确定激励对      个人是否      到         售
的条件。

         上,全体独立          事经审核后一         为,本次激励 划的       核体系具有全          性、
  合性及可操作性, 核指标                 定具有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具
有约束效果, 够            到本次激励        划的    核目的。因此,全体独立            事一    同意公
司制     的《公司 2022 年           制性    票激励    划实施    核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   划发     意        为:

       《   划(    案)》及其摘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券法》《管理办法》《深圳
  券交易所创业板           票上市      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和    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定。本次激励      划的实施将有利于           一步建立、完善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                 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
干,有效地将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              事、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干
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促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与经     目标的实现。

       根据上      独立    事意     、监事会意       并经本所核查,本所律师            为,公司制定
的本次      权激励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利益和       反有关法律、 政法
  的情形。

       八、作为激励对          的    事或与其存在关         关系的    事依法回          决

       根据第七届         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权激励
  划对        事张吕峥、 燕、 晔已经回                 相关    案    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      定。

       九、结      意

         上,本所律师        为,公司具备实          本次   权激励        划的条件;本次      权激励
  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则》等相关法律、法           和     性文件的       定;
公司已依法履        了截     本法律意        出具之日应当履         的拟    、审   、公示等法定程
序,公司尚      依法履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和       性文件    定的后    法
定程序,并经公司       东大会审          后方可实   ;本次     权激励对    的确定符合相
关法律、法    和       性文件的      定;公司已就本次   权激励     划履    了截   本法律
意   出具之日应当履       的信息披     义务,尚   依法履     后   信息披   义务;公司未
向激励对     提供    务   助;本次    权激励   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东利益
和   反有关法律、 政法        的情形;公司     事会审   本次      权激励   划等相关   案
时,关       事均已回       决,符合《管理办法》的         定。

     本法律意       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