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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慧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31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3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12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7名
激励对象授予3,4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8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建刚          谭青            刘海宁         蔡家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