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19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25 号文核准,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证上【2015】199 号文同意,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455,简称“康拓红外”、“公司”、“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康拓红外首次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
限已满,本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3、法定代表人:高涛
4、保荐代表人: 李光增、徐疆
5、联系电话: 021-52282563、021-52282519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简称:康拓红外
3、证券代码:300455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1 号 9 层
5、法定代表人:赵大鹏
6、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7、联系人:曹昶辉、周沛然
8、联系电话:010-68378620
9、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0、证券发行数量:3500 万股
11、证券上市时间:2015 年 5 月 11 日
12、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2
要求,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组
织编制发行保荐书等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专
业沟通;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上
市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
司相关的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察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方式,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确保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保障公司的规范运作。
(2)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
司相关的文件、原始凭证及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察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管
理场所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发行人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要求,定期对发行人
进行现场培训。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4)通过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制度》等制度,查阅公司三会文件、公司公章用印记录、重大合同或协议,查阅
公司大额资金支付审批表、公司收发文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其他信息
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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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督导公司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要求,定期对发行人
进行现场检查。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经营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进行现场检查,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
了解公司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的波动。
(7)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关联交易等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事项,及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了康拓红外持续督导工作
底稿及工作日志。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本次发行上市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所
提供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全面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相关的
文件、材料及相关资料;配合保荐代表人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配合
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为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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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积极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协调和尽职调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为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的“三会”资料、总经理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资
料,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康拓红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0,800,00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38,804,632.07 元,募集资金净额 201,995,367.93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康拓红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540003 号《验资报告》。
中国中投证券、康拓红外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康拓红外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康拓红外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386,596.07 元
(包括募集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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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康拓红外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鉴于康拓红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按照有
关规定继续履行对康拓红外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直至康拓红外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本保荐机构原委派陈宇涛、徐彤担任康拓红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2018 年 3 月,中国中投证券保荐代表人陈宇涛、徐彤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中国中投证
券委派李光增、徐疆接替陈宇涛、徐彤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李光增、徐疆。(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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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光增 徐 疆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 涛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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