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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拓红外: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1-04-24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
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投资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主要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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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达到或超过如下标准(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之一的对外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 50%
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但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但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但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但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经营决策团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未达
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八条     如果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向同一主体进行的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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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十一条   由公司战略投资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1.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
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
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立项、备案。
    2.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
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
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
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对公司投资事宜进行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
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
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
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同意对外投
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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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按
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方案,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
资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
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进行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
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等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
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信息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
决议、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进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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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战略投资部进行跟踪,并对
投资效果进行评价。战略投资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
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
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
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
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2.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投资方案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4.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5.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6.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
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7.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8.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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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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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以内”、
“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
公司董事会。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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