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1-04-24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原条款 修改后
第二十七条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及 第二十七条 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及
披露的关联交易: 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一)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低于 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 低于 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
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会上回避表决。 会上回避表决;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
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
审议。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 联交易;
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 (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提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应经董事会审议及披 第二十八条 应经董事会审议及披
露的关联交易: 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
交易。 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 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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