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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拓红外: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说明2022-01-11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
           制度名称:北京康拓红外技术             制度名称: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
 1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康拓红
       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
       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       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
       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2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    规则”)、《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
       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定本管理办法。
       [2005]120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或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担保或对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作为担       下简称“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
       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       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同)
       被担保人,以下同)不履行或不能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
 3
       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       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         行为,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为,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       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
       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       担保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
 4
       及其子公司。                         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及公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5     司的关联单位提供的担保视同对 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外担保。

 6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            删除本条款,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1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对        第七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
     外担保行为,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 行为,应当取得董事会审议同意后经股
7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或者 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领
8                                     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新增此章和此条,以下序号依次递
                                      增。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
                                      保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二)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
9                                     评估;
                                             (三)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担
                                      保对象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新增此条,以下序号依次递增。
                                          第 十条 公 司证券事 务部负 责对外
10                                    担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新增此条,以下序号依次递增。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且应具备        第十一条 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
     以下资信条件:                 公司,公司不得与有股权关系的单位相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互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担保对象且应
                                    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的独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
     誉和经济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
     的情形;                       立企业法人,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
                                    实力,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晰;
11                                        (二)产权关系明晰;
          (三)如公司曾 为其提供担
     保,没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
     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 有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被债权人
     况;                             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完整、有效;                   有效;
         (五 )提供公司 认可的反担
                                 2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虽 不符合上条所列       删除本条款,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资信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
     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
12   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签署同意,
     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其
     提供担保。
         第十二 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       第十三条 资信调查要求申请担保
     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      (二)近期企业审计报告和财务报
     务报表;                       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
13   的资料;                       料;
            (四 )反担保方 案和基本资       (四)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料;                                政处罚的说明;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
     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关资料。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
     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 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
14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未经股东大会
     保。                           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需满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足以下条件:
         1.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      (一)对外担保原则上只能对控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子公司提供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二)不得与有股权关系的单位相
     供的任何担保;                 互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
15                                      (三)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40%;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不得超过公司本级最近一期
         3.单笔担保额超 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5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4.连续十二个月 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人民币的任何担保;
                                    3
          5.连续十二个月 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第 5 项以外
     的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       删除本条款,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
     定。
16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
     且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取得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第十八 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担
     会就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 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其权限范
17   围内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于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
     董事不足 3 人的,应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将该担保事项直接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其他法       删除本条款,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人单位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
18   (以下简称“互保”)应当实行等
     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
     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
     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   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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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   情况、执行本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专项说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明,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 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         第三十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
     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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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并将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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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     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
                                4
     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       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单位违反              第三十二条 责任单位违反法律规
     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定或本管理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
22   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       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       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              第 三 十三 条 本管 理 办 法 未 尽 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有关
     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       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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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提              删除本条款,以下序号依次顺延。
     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
24
     润”等指标计算中,如涉及的数据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
25
     归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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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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