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拓红外: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2-04-2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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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110101562022140011400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
报告名称: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报告文号: 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12196 号
被审(验)单位名称: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业务类型: 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意见类型: 无保留意见
报告日期: 2022 年 04 月 25 日
报备日期: 2022 年 04 月 24 日
赵东旭(110004230039),
签字人员:
郑川旭(110101560587)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登录北京注协官网输入编码的方式查询信息)
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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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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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12196 号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我们审计了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拓红外)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康拓红外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
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
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康拓红外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 四 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