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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耐威科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456         证券简称:耐威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6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需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A座26
层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11月19日15:00至2018年11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张云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
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合计持
有股份数 174,638,5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615%。其中:出席

                                    1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174,577,54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3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 人,合计持有股
份数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428,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 4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367,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2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6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莱克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委托
贷款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638,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28,92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莱克斯国际科技
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638,5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428,928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2
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张诗伟律师、章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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