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0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利
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新业
务的积极拓展。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的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
发展,且本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3、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
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云春先生为公司分别向宁波银行
申请不超过 7,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向杭州银行申请不超过 1 亿元的集团综
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关联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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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杰:_______________
丛培国:_______________
景贵飞: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