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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耐威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8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鉴于原激励对象中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
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12,900 股(后因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为 469,350 股)。本次一并回购注销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中所涉及的 5,600 股(后
因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为 8,400 股)。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对
上述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将该议案提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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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入者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同意赵烨先生、苗威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设立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
进一步跟踪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整合优质产业资源,获取优质的产业布局与投资
机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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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杰:_______________




    丛培国:_______________




    景贵飞:_______________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