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威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9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
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
算;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进行杠杆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
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
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
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
作;
2、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
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
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
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1
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
权限为:
1、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
专项意见。
2、对于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
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
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授权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总监为主要责任人。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评估外汇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应
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
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投资法务部提出的信息披露
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法务部提供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
2
相关信息资料。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
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
披露。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
外汇衍生品交易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3、证券投资法务部:证券投资法务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
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中
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 并报告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进
行审核。
3、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
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合约。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
期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报告情况。
5、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3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
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
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