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2-01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
因此,我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