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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志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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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250号



致: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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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8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日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所述,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珠海市
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119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安排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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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
15:00至2018年12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
115,933,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34.982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
11,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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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东
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
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
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为 : 同 意 115,933,595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897%;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27,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8%;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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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933,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反对 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9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27,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8%;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5,933,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7%;
反对 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27,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8%;反对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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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250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易文玉
负责人:      张     炯




                                              丁紫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