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12-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唐伟、李茵、赵蓉、张坤、文琳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30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8 年 5 月 22 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2018 年 12 月 14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
(3)查阅上市公司三会文件和公司治理制度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是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是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不适用
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不适用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是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制度、工作报告等;
(3)查阅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资料。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是
门(如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不适用
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
是
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是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是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是
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是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是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是
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是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
(3)查阅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公司专网相关信息、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
(4)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是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是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
(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客观状况进行查阅、记录。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不适用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是
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不适用
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不适用
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不适用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取得并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取得并查阅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4)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不适用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
是
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是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不适用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
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是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查看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定期报告;
(2)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是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是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是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
(1)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3)查阅公司相关制度;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是
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
不适用
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 伟 李 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