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2-13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2 月 13 日
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同意以 2023 年 2 月 13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