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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全志科技: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2023-03-21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分配政策,
推动公司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
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未来三年内积极实施连续、稳定
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监事以
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
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但应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
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
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向股东分配。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等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
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三年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对提高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表决。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
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九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
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
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
行说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以
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的拓展及股东回报。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
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相关议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
明原因,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场会议外,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四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且
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
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


                     第四章 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内分红
的决策机制、具体安排和形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十九条 公司保证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且不违反以下要求: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
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还将说明未分红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其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
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