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科文化: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7-03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或“公司”)第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第 4 号》”)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1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
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
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员工;

    4、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02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确定。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37,916,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8%。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2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金科文化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
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计划拟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 8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 1 亿
元)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 元/股(含 15 元/股),
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18-111),并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披
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124)。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
购进展情况。

    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对于回购金额、回购价格等进行了调整:用
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债券募集的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金融机构借款等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合法资金。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50 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26,086,9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约 1.32%。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拟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分配股本
1,965,388,995 股(总股本 1,971,232,995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分配的股份
5,84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6 元(含税),同时向
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8 股。鉴于公司已完成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自
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相应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上限条件,即在回购资金总


                                           3
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50 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
为 26,086,956 股,调整为: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6.36 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约为 47,169,811 股。

    根据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8),截至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37,916,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 1.08%,最高成
交价为 8.62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43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0,487,254.79 元(不包含交
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并实施完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

                                          4
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披露指引第 4
号》第九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
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以解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

    锁定期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定 12 个月锁
定期,锁定期满后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解锁。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
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
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5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依据 2021 年度业绩考核结
果解锁并分配至持有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

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原始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
益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解锁比例            100%             80%              60%              0%


    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对应解锁比例。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未达
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分配至其他持有人,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若此
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
并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该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6
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
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
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
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
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
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8、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
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
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
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


                                        7
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
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8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
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超过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
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
利。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2、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
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9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10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管
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
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11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
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
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
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
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12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
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
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可于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
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
产收益权)。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
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
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
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
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
定是否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
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7、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
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
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

                                       13
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
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
定。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
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金额与净值孰低的金额强制转让给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条件的。
    (6)持有人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
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
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14
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
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