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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15-10-2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5-032




                                            201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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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钱承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劲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詹劲松声明: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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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增减

    总资产(元)                              347,884,230.96                     227,904,922.05                    52.64%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293,397,964.04                     195,056,706.66                    50.42%
    股东权益(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4.4001                           3.9011                     12.79%
    每股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期增减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7,311,315.04                     0.15%           87,723,716.40              -4.05%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6,367,975.82                   -10.99%           18,654,511.95              -5.20%
    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11,760,288.87             -71.65%
    (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0.1764            -0.79%
    净额(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28.57%                      0.32           -17.9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28.57%                      0.32           -17.9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09%                    -41.94%                    7.60%            -28.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72%                    -48.96%                    6.64%            -33.40%
    均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重大风险提示

     (1)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三季度末,本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7,767.93万元、15,317.88万元、12,296.41万
元和8,772.37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05.23万元、3,083.27万元、2,572.04万元和1,865.45
万元。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下游需求有所下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水平略有下降。如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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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行业设备采购需求继续下降,而本公司又未能通过开发新产品及新客户来拓展业务空间,则本公司可能存在业绩继续下滑的
风险。
      (2)经营业绩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的风险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基础电子元件商及其下游厂商电子线圈的生产提供成套数控自动化设备及相关零部件,公司业务
拓展与电子元件产品制造业的发展具有较强联动性。电子元件行业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长期来看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特别是在中国及新兴市场地区。但同时,电子行业具有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特点。近年来,全球宏观经济总体波动较大,
导致电子元件厂商的资本开支及对相关生产设备的采购需求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
      鉴于电子元件制造行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扩产计划易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如果未来外部宏观经济景气度出现大
幅波动,有可能对电子线圈设备行业需求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3)经营业绩受客户结构及产品结构影响而波动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包括美国库柏工业集团(COOPER)、伟创力集团(Flextronics)、TDK-爱普科斯公司(TDK-EPC)、日
本电产集团(Nidec)等全球大型电子元件制造商。该等客户往往根据其终端客户的订单情况制定扩产及设备采购计划,一
般情况下,终端市场景气度,特别是重要新产品的发布构成其产能扩张及新增设备采购规模变化的主要驱动力,而该等主要
客户的订单变化将导致本公司业绩出现波动。
      另一方面,为满足下游客户自动化、一体化的需求,本公司在标准机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定制化程度较高的非标准机、
特殊机业务延伸。由于非标准机和特殊机的研发、设计及生产周期较长,该等设备业务占总体业务规模的比例高低以及同种
非标准机及特殊机订单的批量规模大小均可能使本公司业绩出现季度及年度之间的波动。
      (4)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尽管定制化程度较高的特殊机和非标准机的销量有所增加,但由于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标准机的销量减少,
公司整体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滑;
      2012年12月27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度,公司已经再次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期间,公司暂按25%的所得税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目前,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进入了公示期。
      (5)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三季度末,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31%、48.84%、53.94%和52.12%,总体保持
平稳水平。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会灵活考虑定价策略,导致毛利率水平会有所降低。此外,如果公司无
法维持并加强技术创新能力以巩固目前的核心竞争优势,或市场进入者增长过快导致投标竞争加剧,也将促使公司产品毛利
率存在下降风险。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8,804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竹田享司           境外自然人          21.32%       14,215,000       14,215,000   冻结              14,215,000

    钱承林             境内自然人          16.66%       11,110,000       11,110,000   冻结              11,110,000

    藤野康成           境外自然人          13.33%         8,890,000       8,890,000   冻结               8,890,000

    竹田周司           境外自然人          13.33%         8,890,000       8,890,000   冻结               8,8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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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建信财富股权
                       境内非国有法
    投资基金(有限合                         3.13%       2,085,000         2,085,000   冻结                2,085,000
                       人
    伙)

    浙江优创创业投资   境内非国有法
                                             2.08%       1,390,000         1,390,000   冻结                1,390,000
    有限公司           人

    京华永业投资有限   境内非国有法
                                             2.08%       1,390,000         1,390,000   冻结                1,390,000
    公司               人

    上海众越旺投资合   境内非国有法
                                             2.00%       1,335,000         1,335,000   冻结                1,335,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顾宝洪             境内自然人            1.25%         835,880

    西安元鼎投资管理   境内非国有法
                                             1.04%         695,000          695,000    冻结                 695,000
    有限责任公司       人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顾宝洪                                                                  835,880    人民币普通股         835,880

    刘冀霞                                                                  304,000    人民币普通股         304,000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47,700    人民币普通股         247,700

    吴婷婷                                                                  153,350    人民币普通股         153,350

    贾晓宇                                                                  152,720    人民币普通股         152,720

    包建元                                                                  150,800    人民币普通股         150,800

    陈军                                                                    136,200    人民币普通股         136,200

    徐焕静                                                                  126,400    人民币普通股         126,400

    陶秋亚                                                                  12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

    严祝英                                                                  116,800    人民币普通股         116,8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公司未知前 10 名无限售股股东之间、以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和前 10 名
    明                                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公司股东顾宝洪除通过普通账户持有 405,880 股外,还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430,000 股,实际合计持有 835,880 股;公司股东
                                      吴婷婷除通过普通账户持有 20,000 股外,还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33,350 股,实际合计持有 153,350 股;公司股东徐焕静通
    (如有)                          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26,400 股,实际合计持
                                      有 126,400 股;公司股东严祝英除通过普通账户持有 16,800 股外,还通过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100,000 股,实际合计持有
                                      116,800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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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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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1)标准机业务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下游市场需求影响,标准机的订单较去年同期下降。
    (2)特殊机业务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差异化竞争和产品等级提高的要求,近年来客户需求逐步由标准化设备向定
制化设备转移。
重大已签订单及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数量分散的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1)“CX5612TPF自动包胶绕线机”研发进展顺利,攻克了12轴同时进行绕线及包胶带技术,使得绕线和包胶动作相结
合,单台机器即可完成绕线和包胶等工序,现处于调试阶段。
    (2)“BAS-1801 空心线圈绕线机”研发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采用α绕线方法绕线,形成适合电子设备需求的新方案,
为绕制无线充电线圈的自动化设备市场形成技术积累。
    (3)“SL-L-3608 自动焊锡机”开发进展顺利,成功研发了新型电子线圈八轴直线式全自动焊锡设备,解决了焊锡效率
与良品率问题,进一步提升了焊锡机的品质。
    (4)“CX3608 自动绕线机”处于研发试验阶段。对于进一步提升电子线圈的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积极的影响。
    (5)完成了“MX5604HW重载绕线机”的开发,适合于高强度粗线绕线,四轴同时作业,提高了绕线效率。
    (6)完成了“MX5608TPF自动包胶绕线机”的开发,将线圈的绕线和包胶两道工序进行集成整合,节省了两道工序衔接
时间及工厂空间。
    (7)完成了“CX5604CHF手指多工位型绕线机”的研发,通过多工位手指,能适应多种骨架的不同绕线工艺,顺应了市
场的需求,实现了飞跃性的价格成本比提升。
    (8)完成了“RSC02双轴六工位型焊锡机”的研发,实现了上料、浸助焊剂、焊锡、品质检测、不良品排除和下料的旋
转式全自动化生产,提高了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
    (9)完成了“CX5604LU自动上下料型绕线机”的研发,采用骨架自动互换技术,使得绕线和骨架互换无缝衔接,节省
了骨架互换时间,提高了线圈生产效率。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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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前 5 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有三家发生了变化,主要是报告期内特殊机的销售大幅增加而增加的新客户,为其提供的产
品大多是公司为满足市场需求而研发的新产品,例如液晶屏检测系统流水线、全自动绕线流水线,增加了公司未来市场拓展
的空间。


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除了标准机业务受终端市场调整的影响没有达到预期外,其他业务按照年度计划得到有效
执行。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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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四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权激励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
    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1、在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若公司
                                                     股价不低于
                                                     发行价,本人
                                                     累计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
                                                     过公司总股
                                                     份的 5%,且
                                                     减持不影响
                                                     本人对公司
                                                     的控制权;2、
                                                     在本人所持
                                       钱承林;藤野                                               报告期内,未
                                                     公司股票锁      2015 年 05 月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康成;竹田享                                   长期        有违反上述
                                                     定期满后 2 年   19 日
                                       司;竹田周司                                               承诺的情况。
                                                     内,减持公司
                                                     股票时按以
                                                     下方式进行:
                                                     持有公司的
                                                     股票预计未
                                                     来一个月内
                                                     公开出售的
                                                     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
                                                     数 1%的,将
                                                     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系统
                                                     转让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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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份;持有公司
                                                   的股票预计
                                                   未来一个月
                                                   内公开出售
                                                   的数量超过
                                                   公司股份总
                                                   数 1%的,将
                                                   通过证券交
                                                   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转让
                                                   所持股份;3、
                                                   若于承诺的
                                                   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减
                                                   持,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4、
                                                   减持公司股
                                                   票时将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
                                                   5、若违反本
                                                   人所作出的
                                                   股票减持的
                                                   承诺,减持股
                                                   份所得收益
                                                   将归公司所
                                                   有。

                                                   自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
                                     钱承林;藤野   管理本次发                             报告期内,未
                                                                   2015 年 05 月
                                     康成;竹田享   行前本人直                      长期   有违反上述
                                                                   19 日
                                     司;竹田周司   接或间接持                             承诺的情况。
                                                   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
                                                   收购该部分
                                                   股份;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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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上市后 6 个月
                                                   内发生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
                                                   整),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
                                                   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
                                                   锁定期满后,
                                                   本人在股份
                                                   公司任职期
                                                   间内,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
                                                   超过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
                                                   股份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任后
                                                   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
                                                   股份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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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份,且在申报
                                                   离任 6 个月后
                                                   的 12 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公司
                                                   股票数量占
                                                   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限
                                                   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
                                                   如低于发行
                                                   价,出售该部
                                                   分股份所得
                                                   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因股
                                                   份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
                                                   导致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发生
                                                   变化的,亦遵
                                                   守上述规定,
                                                   且上述承诺
                                                   不因职务变
                                                   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终止
                                                   履行。在本人
                                                   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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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锁定期满
                                                   后 2 年内,若
                                                   公司股价不
                                                   低于发行价,
                                                   本人累计减
                                                   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公司
                                                   总股份的
                                                   5%,且减持不
                                                   影响本人对
                                                   公司的控制
                                                   权;在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
                                                   司股票时按
                                                   以下方式进
                                                   行:持有公司
                                                   的股票预计
                                                   未来一个月
                                                   内公开出售
                                                   的数量不超
                                                   过公司股份
                                                   总数 1%的,
                                                   将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系
                                                   统转让所持
                                                   股份;持有公
                                                   司的股票预
                                                   计未来一个
                                                   月内公开出
                                                   售的数量超
                                                   过公司股份
                                                   总数 1%的,
                                                   将通过证券
                                                   交易所大宗
                                                   交易系统转
                                                   让所持股份;
                                                   若于承诺的
                                                   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
                                                   满后 2 年内减
                                                   持,减持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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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减持
                                                   公司股票时
                                                   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若违
                                                   反本人所作
                                                   出的股票减
                                                   持的承诺,减
                                                   持股份所得
                                                   收益将归公
                                                   司所有。

                                                   各方自 2004
                                                   年至今对田
                                                   中精机(包括
                                                   整体变更前
                                                   的田中精机
                                                   (嘉兴)有限
                                                   公司)进行共
                                                   同控制,对需
                                                   要提交股东
                                                   大会(股东
                                                   会)或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
                                                   协议各方无
                                                   论是作为股
                                     钱承林;藤野                                         报告期内,未
                                                   东还是董事,   2012 年 07 月
                                     康成;竹田享                                  长期   有违反上述
                                                   均事先进行     27 日
                                     司;竹田周司                                         承诺的情况。
                                                   了充分沟通,
                                                   取得一致意
                                                   见后再根据
                                                   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做
                                                   出正式决策,
                                                   并且在田中
                                                   精机的历次
                                                   股东大会(股
                                                   东会)及董事
                                                   会会议中对
                                                   各项议案的
                                                   表决均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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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了相同的表
                                                   决意见,在对
                                                   田中精机所
                                                   有重大问题
                                                   的决策上均
                                                   保持了一致
                                                   行动;为进一
                                                   步明确协议
                                                   各方对于田
                                                   中精机的共
                                                   同控制及一
                                                   致行动关系,
                                                   特此达成以
                                                   下约定:一、
                                                   协议各方应
                                                   当在田中精
                                                   机每次董事
                                                   会或股东大
                                                   会召开前,对
                                                   该次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充
                                                   分协商并达
                                                   成一致意见
                                                   后做出相同
                                                   的表决意见;
                                                   二、协议任一
                                                   方按照田中
                                                   精机章程的
                                                   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提出
                                                   提案或临时
                                                   提案,均应实
                                                   现与其他协
                                                   议各方协商
                                                   一致;三、各
                                                   方同意在本
                                                   协议有效期
                                                   间就本协议
                                                   所述事项均
                                                   为一致行动
                                                   人,各方承诺
                                                   将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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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和履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
                                                   会行政规章
                                                   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
                                                   关于一致行
                                                   动人的义务
                                                   和责任;四、
                                                   各方同意,在
                                                   本协议有效
                                                   期间,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
                                                   管理其所持
                                                   有的田中精
                                                   机股份,也不
                                                   由田中精机
                                                   回购其所持
                                                   有田中精机
                                                   股份;五、本
                                                   协议一经签
                                                   署即构成对
                                                   协议各方均
                                                   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义务,
                                                   对于任何一
                                                   方违反本协
                                                   议项下的法
                                                   律义务的,其
                                                   他每一方均
                                                   有权追究其
                                                   法律责任,违
                                                   约方并应当
                                                   向守约方承
                                                   担相关经济
                                                   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的
                                                   有效期为自
                                                   协议各方签
                                                   署本协议之
                                                   日起,至田中
                                                   精机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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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在相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后三十六个
                                                   月。

                                                   1、本人与田
                                                   中精机之间
                                                   现时不存在
                                                   其他任何依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2、
                                                   本人不以任
                                                   何方式违法
                                                   违规占用田
                                                   中精机资金
                                                   或要求其违
                                                   法违规为本
                                                   人提供担保;
                                                   3、本人不通
                                                   过非公允关
                                     钱承林;藤野                                         报告期内,未
                                                   联交易、利润   2012 年 07 月
                                     康成;竹田享                                  长期   有违反上述
                                                   分配、资产重   27 日
                                     司;竹田周司                                         承诺的情况。
                                                   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
                                                   损害田中精
                                                   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
                                                   益;如在今后
                                                   的经营活动
                                                   中本人与田
                                                   中精机之间
                                                   发生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
                                                   易,则此种关
                                                   联交易的条
                                                   件必须按正
                                                   常的商业条
                                                   件进行,并按
                                                   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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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精机内部管
                                                   理制度严格
                                                   履行审批程
                                                   序;4、本人
                                                   不以任何方
                                                   式影响田中
                                                   精机的独立
                                                   性,保证其资
                                                   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

                                                   1、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之
                                                   日,本人未以
                                                   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
                                                   事与田中精
                                                   机相竞争的
                                                   业务,亦未直
                                                   接或间接控
                                                   制其他与田
                                                   中精机业务
                                                   相竞争的企
                                                   业;2、在田
                                                   中精机依法
                                                   存续期间且
                                     钱承林;藤野                                         报告期内,未
                                                   本人仍然为     2014 年 05 月
                                     康成;竹田享                                  长期   有违反上述
                                                   田中精机的     29 日
                                     司;竹田周司                                         承诺的情况。
                                                   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下,本
                                                   人承诺将不
                                                   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
                                                   田中精机的
                                                   主营业务有
                                                   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
                                                   业务,以避免
                                                   与田中精机
                                                   构成同业竞
                                                   争;3、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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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中精机依法
                                                    存续期间且
                                                    本人仍然为
                                                    田中精机的
                                                    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下,若
                                                    因本人所从
                                                    事的业务与
                                                    田中精机的
                                                    业务发生重
                                                    合而可能构
                                                    成同业竞争,
                                                    则田中精机
                                                    有权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
                                                    收购该等业
                                                    务所涉资产
                                                    或股权,以避
                                                    免与田中精
                                                    机的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
                                                    4、本人对上
                                                    述承诺内容
                                                    的真实性、完
                                                    整性负责,并
                                                    愿意对违反
                                                    上述承诺而
                                                    给田中精机
                                                    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董事
                                                    (不包括独
                                     钱承林;藤野    立董事)和高
                                     康成;竹田周    级管理人员                     2015 年 5 月
                                                                                                  报告期内,未
                                     司;竹田享司;   承诺,公司上   2015 年 05 月   19 日起至
                                                                                                  有违反上述
                                     浙江田中精     市后三年内,   19 日           2018 年 5 月
                                                                                                  承诺的情况。
                                     机股份有限     将按照下述                     18 日
                                     公司           原则和程序
                                                    采取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
                                                    回购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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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增持等方式
                                                   稳定股价:1、
                                                   增持及回购
                                                   股份(1)在
                                                   公司股票上
                                                   市后三年内,
                                                   如果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
                                                   连续 20 个交
                                                   易日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
                                                   资产,且公司
                                                   情况同时满
                                                   足监管机构
                                                   对于回购、增
                                                   持等股本变
                                                   动行为的规
                                                   定,则触发控
                                                   股股东、公
                                                   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增
                                                   持或回购义
                                                   务(以下简称
                                                   “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
                                                   ①控股股东
                                                   在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后
                                                   的 10 个交
                                                   易日内,应制
                                                   定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
                                                   计划并书面
                                                   通知公司,由
                                                   公司进行公
                                                   告,公告的具
                                                   体计划应披
                                                   露控股股东


2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各自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
                                                   息,控股股东
                                                   单次增持总
                                                   金额合计不
                                                   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但单次增持
                                                   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
                                                   过公司总股
                                                   本的 2%。控
                                                   股股东应按
                                                   照其各自的
                                                   持股份额分
                                                   摊该等增持
                                                   金额及股份
                                                   数额,如出现
                                                   个别控股股
                                                   东不履行上
                                                   述增持义务,
                                                   其他控股股
                                                   东对该股东
                                                   应该履行的
                                                   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②如
                                                   控股股东均
                                                   未如期公告
                                                   前述具体增
                                                   持计划,或明
                                                   确表示未有
                                                   增持计划的,
                                                   则公司董事
                                                   会应在首次
                                                   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后的
                                                   20 个交易日
                                                   内制定公司
                                                   回购计划并
                                                   进行公告,公
                                                   告的回购计
                                                   划应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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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拟回购股
                                                   份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
                                                   等信息,单次
                                                   回购总金额
                                                   不少于人民
                                                   币 1,000 万
                                                   元,但单次回
                                                   购的公司股
                                                   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总股
                                                   本的 2%。③
                                                   如公司董事
                                                   会未如期公
                                                   告前述股份
                                                   回购计划,或
                                                   因各种原因
                                                   导致前述股
                                                   份回购计划
                                                   未能通过股
                                                   东大会的,董
                                                   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应在其首次
                                                   触发稳定股
                                                   价义务后的
                                                   30 个交易日
                                                   内(如期间存
                                                   在 N 个交易
                                                   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股票,
                                                   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
                                                   在首次触发
                                                   稳定股价义
                                                   务后的 30+N
                                                   个交易日内)
                                                   或前述股份
                                                   回购计划未
                                                   能通过股东
                                                   大会后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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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交易日内
                                                   (如期间存
                                                   在 N 个交易
                                                   日限制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股票,
                                                   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
                                                   在前述股份
                                                   回购计划未
                                                   能通过股东
                                                   大会后的
                                                   10+N 个交易
                                                   日内),无条
                                                   件增持公司
                                                   股票,并且各
                                                   自累计增持
                                                   金额不低于
                                                   其上年度薪
                                                   酬总额的
                                                   30%。(2)前
                                                   述三项任一
                                                   增持或回购
                                                   措施的履行
                                                   期限为 6 个
                                                   月。若前述增
                                                   持或回购措
                                                   施执行完毕
                                                   后,在公司股
                                                   票上市后三
                                                   年内,再次出
                                                   现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情
                                                   形的,则控股
                                                   股东、公司、
                                                   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的增持或
                                                   回购义务将
                                                   按照前述①、
                                                   ②、③的顺序
                                                   自动产生。
                                                   (3)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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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在履行其增
                                                   持或回购义
                                                   务时,应按照
                                                   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
                                                   则及其他适
                                                   用的监管规
                                                   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
                                                   义务。2、其
                                                   他稳定股价
                                                   的措施(1)
                                                   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董
                                                   事会提交公
                                                   司股份回购
                                                   计划的议案,
                                                   并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2)任何对
                                                   股价稳定措
                                                   施的修订均
                                                   应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且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
                                                   过。3、相关
                                                   惩罚措施(1)
                                                   对于控股股
                                                   东,如由于主
                                                   观原因不能
                                                   实际履行增
                                                   持义务,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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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司应将与控
                                                   股股东履行
                                                   其增持义务
                                                   相等金额的
                                                   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直
                                                   至控股股东
                                                   履行其增持
                                                   义务;如已经
                                                   连续两次触
                                                   发稳定股价
                                                   义务而控股
                                                   股东均未能
                                                   提出具体增
                                                   持计划,则公
                                                   司可将与控
                                                   股股东履行
                                                   其增持义务
                                                   相等金额的
                                                   应付控股股
                                                   东现金分红
                                                   予以截留用
                                                   于股份回购
                                                   计划,控股股
                                                   东丧失对相
                                                   应金额现金
                                                   分红的追索
                                                   权;如对公司
                                                   董事会提出
                                                   的股份回购
                                                   计划投弃权
                                                   票或反对票,
                                                   则公司可将
                                                   与控股股东
                                                   履行其增持
                                                   义务相等金
                                                   额的应付控
                                                   股股东现金
                                                   分红予以截
                                                   留用于下次
                                                   股份回购计
                                                   划,控股股东
                                                   丧失对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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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金额现金分
                                                   红的追索权。
                                                   (2)公司董
                                                   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应主动履行
                                                   其增持义务,
                                                   如个人在任
                                                   职期间因主
                                                   观原因未能
                                                   按本承诺的
                                                   相关约定履
                                                   行其增持义
                                                   务,则公司将
                                                   扣留与其履
                                                   行增持义务
                                                   相等金额的
                                                   工资薪酬代
                                                   其履行增持
                                                   义务;如个人
                                                   在任职期间
                                                   连续两次未
                                                   能主动履行
                                                   其增持义务,
                                                   由控股股东
                                                   或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
                                                   同意更换相
                                                   关董事,由公
                                                   司董事会提
                                                   请解聘相关
                                                   高级管理人
                                                   员。(3)如因
                                                   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
                                                   则等证券监
                                                   管法规对于
                                                   社会公众股
                                                   股东最低持
                                                   股比例的规
                                                   定导致控股
                                                   股东、公司、
                                                   董事(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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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
                                                   员在一定时
                                                   期内无法履
                                                   行其增持或
                                                   回购义务的,
                                                   相关责任主
                                                   体可免于前
                                                   述惩罚,但亦
                                                   应积极采取
                                                   其他措施稳
                                                   定股价。4、
                                                   其他说明 在
                                                   本承诺有效
                                                   期内,新聘任
                                                   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应履行本承
                                                   诺规定的董
                                                   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义务,并按同
                                                   等标准履行
                                                   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其他
                                                   承诺义务。对
                                                   于公司拟聘
                                                   任的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
                                                   获得提名前
                                                   书面同意履
                                                   行前述承诺
                                                   和义务。

                                     钱承林;藤野   鉴于浙江田                            报告期内,未
                                                                  2014 年 05 月
                                     康成;竹田享   中精机股份                     长期   有违反上述
                                                                  29 日
                                     司;竹田周司   有限公司(以                          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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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下简称“股份
                                                   公司”)拟申
                                                   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
                                                   上市,本人作
                                                   为股份公司
                                                   的控股股东
                                                   之一,特作出
                                                   如下承诺:1、
                                                   自股份公司
                                                   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
                                                   收购该部分
                                                   股份;2、若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
                                                   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
                                                   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
                                                   整),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股票
                                                   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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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
                                                   应相应调整)
                                                   的情形,本人
                                                   所持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在
                                                   上述锁定期
                                                   满后,本人在
                                                   股份公司任
                                                   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
                                                   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股份
                                                   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
                                                   任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
                                                   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且在
                                                   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票数
                                                   量占其所直
                                                   接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发行
                                                   人股票在此
                                                   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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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如
                                                   低于发行价,
                                                   出售该部分
                                                   股份所得收
                                                   益归发行人
                                                   所有。5、因
                                                   股份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其直
                                                   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份发
                                                   生变化的,亦
                                                   遵守上述规
                                                   定,且上述承
                                                   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
                                                   等原因而终
                                                   止履行。本人
                                                   愿意承担因
                                                   违背上述承
                                                   诺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

                                                   若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
                                                   金管理部门
                                                   要求公司为
                                                   部分员工补
                                                   缴社会保险
                                                   或住房公积
                                                   金或因此前
                                     钱承林;藤野                                         报告期内,未
                                                   未为部分员     2012 年 07 月
                                     康成;竹田享                                  长期   有违反上述
                                                   工缴纳社会     27 日
                                     司;竹田周司                                         承诺的情况。
                                                   保险或住房
                                                   公积金而承
                                                   担任何罚款
                                                   或损失,本人
                                                   将连带承担
                                                   该等责任,以
                                                   确保公司不
                                                   会因此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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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任何损失。

                                                   1、若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意向
                                                   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
                                                   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
                                                   的,公司将及
                                                   时提出股份
                                                   回购预案,并
                                                   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讨
                                                   论,依法回购
                                                   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
                                     浙江田中精    股(不含原股                          报告期内,未
                                                                  2014 年 05 月
                                     机股份有限    东公开发售                     长期   有违反上述
                                                                  29 日
                                     公司          的股份),回                          承诺的情况。
                                                   购价格按照
                                                   发行价(若发
                                                   行人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加
                                                   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确
                                                   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
                                                   实施。在实施
                                                   上述股份回
                                                   购时,如法律
                                                   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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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定的从其规
                                                   定。 2、若因
                                                   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意向
                                                   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3、
                                                   上述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
                                                   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本着
                                                   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
                                                   原则,按照投
                                                   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
                                                   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
                                                   资者调解及
                                                   设立投资者
                                                   赔偿基金等
                                                   方式积极赔
                                                   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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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1、若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意向
                                                   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对
                                                   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依法
                                                   购回首次公
                                                   开发行时本
                                                   人已转让的
                                                   发行人原限
                                                   售股份(如
                                                   有),购回价
                                                   格按照发行
                                                   价(若发行人
                                     钱承林;藤野                                         报告期内,未
                                                   股票在此期     2014 年 05 月
                                     康成;竹田享                                  长期   有违反上述
                                                   间发生派息、   29 日
                                     司;竹田周司                                         承诺的情况。
                                                   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确定,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
                                                   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
                                                   股份购回时,
                                                   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若因发行
                                                   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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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
                                                   损失。” 3、
                                                   上述违法事
                                                   实被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
                                                   本人与发行
                                                   人将本着简
                                                   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
                                                   付、切实保障
                                                   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原
                                                   则,按照投资
                                                   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
                                                   经济损失选
                                                   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
                                                   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
                                                   式积极赔偿
                                                   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若因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
                                     钱承林;藤野   的招股意向                            报告期内,未
                                                                  2014 年 05 月
                                     康成;竹田享   书有虚假记                     长期   有违反上述
                                                                  29 日
                                     司;竹田周司   载、误导性陈                          承诺的情况。
                                                   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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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
                                                   将与公司及
                                                   公司的控股
                                                   股东对投资
                                                   者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1、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之
                                                   日,本企业所
                                                   持有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不存在委托
                                                   持股、信托持
                                                   股、隐名持股
                                                   的情形,该等
                                                   股份之上未
                                                   设定任何权
                                                   利质押以及
                                                   其他第三方
                                                   权益,亦不存
                                                   在被人民法
                                                   院、税务机关
                                     钱承林;藤野   以及其他司                            报告期内,未
                                                                  2014 年 05 月
                                     康成;竹田享   法、行政机关                   长期   有违反上述
                                                                  29 日
                                     司;竹田周司   扣押、冻结等                          承诺的情况
                                                   股份转让受
                                                   到限制的情
                                                   形,不存在任
                                                   何针对该等
                                                   股份权属的
                                                   争议或纠纷。
                                                   2、截至本承
                                                   诺函签署之
                                                   日,本企业不
                                                   存在尚未了
                                                   结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
                                                   仲裁。3、截
                                                   至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本
                                                   企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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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
                                                   重大行政处
                                                   罚案件。

                                                   1、加强市场
                                                   开拓,提升公
                                                   司收入水平
                                                   为了加强市
                                                   场开拓,公司
                                                   将在现有销
                                                   售网络的基
                                                   础上完善并
                                                   扩大经营业
                                                   务布局,致力
                                                   于为更多客
                                                   户提供可靠
                                                   的产品和优
                                                   质的服务,公
                                                   司将不断改
                                                   进和完善产
                                                   品、技术及服
                                                   务体系,扩大
                                                   销售渠道和
                                     浙江田中精                                          报告期内,未
                                                   服务网络的     2014 年 08 月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机股份有限                                   长期   有违反上述
                                                   覆盖面,促进   29 日
                                     公司                                                承诺的情况。
                                                   市场拓展;在
                                                   销售团队的
                                                   建设方面,公
                                                   司坚持以建
                                                   设专业型团
                                                   队为目标,加
                                                   强销售人员
                                                   的系统化、专
                                                   业化的培训,
                                                   使公司的销
                                                   售人员具有
                                                   丰富的实际
                                                   操作经验、深
                                                   厚的专业功
                                                   底、优秀的客
                                                   户关系维护
                                                   能力,从而保
                                                   持公司的市
                                                   场竞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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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提升收入水
                                                   平。2、加强
                                                   技术创新,推
                                                   进产品升级
                                                   公司所处行
                                                   业为技术密
                                                   集型行业,技
                                                   术水平的高
                                                   低直接影响
                                                   公司的竞争
                                                   能力,持续的
                                                   研发投入及
                                                   技术创新和
                                                   产品升级,是
                                                   公司未来持
                                                   续发展、提高
                                                   股东回报的
                                                   基础。因此,
                                                   公司将进一
                                                   步加强对技
                                                   术和产品的
                                                   投入,及时根
                                                   据市场变化
                                                   开发出符合
                                                   市场需要的
                                                   产品,保持公
                                                   司在国内同
                                                   行业的技术
                                                   领先地位。3、
                                                   加快募投项
                                                   目投资进度,
                                                   争取早日实
                                                   现项目效益
                                                   公司本次募
                                                   集资金主要
                                                   用于年产
                                                   1,000 个标准
                                                   套电子线圈
                                                   自动化生产
                                                   设备项目。本
                                                   次募集资金
                                                   到位前,公司
                                                   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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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措资金,开展
                                                   募投项目的
                                                   前期准备工
                                                   作,增强项目
                                                   相关的人才
                                                   与技术储备,
                                                   有效缩短后
                                                   续项目建设
                                                   周期。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
                                                   将调配内部
                                                   各项资源,加
                                                   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提
                                                   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争
                                                   取募投项目
                                                   早日达产并
                                                   实现预期效
                                                   益,以增强未
                                                   来几年的股
                                                   东回报,降低
                                                   发行导致的
                                                   即期回报摊
                                                   薄的风险。4、
                                                   加强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
                                                   制,提升经营
                                                   效率和盈利
                                                   能力公司已
                                                   根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其各
                                                   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高级
                                                   管理层的公
                                                   司治理结构,
                                                   夯实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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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经营管理和
                                                   内部控制的
                                                   基础。未来几
                                                   年,公司将进
                                                   一步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
                                                   提升公司的
                                                   整体盈利能
                                                   力。另外,公
                                                   司将努力提
                                                   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
                                                   并强化投资
                                                   决策程序,设
                                                   计更为合理
                                                   的资金使用
                                                   方案,合理运
                                                   用各种融资
                                                   工具和渠道,
                                                   控制公司资
                                                   金成本,节省
                                                   财务费用支
                                                   出。同时,公
                                                   司也将继续
                                                   加强企业内
                                                   部控制,进一
                                                   步优化预算
                                                   管理流程,加
                                                   强成本管理
                                                   并强化预算
                                                   执行监督,全
                                                   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经营
                                                   和管控风险。
                                                   5、进一步完
                                                   善利润分配
                                                   制度,强化投
                                                   资者回报机
                                                   制为完善公
                                                   司利润分配
                                                   政策,增强利
                                                   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护公
                                                   众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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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合法权益,公
                                                    司已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对公司
                                                    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
                                                    (草案)》中
                                                    关于利润分
                                                    配政策条款
                                                    进行了相应
                                                    规定。公司股
                                                    东大会已审
                                                    议通过了《浙
                                                    江田中精机
                                                    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2014-2016
                                                    年)》。公司已
                                                    建立了对股
                                                    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
                                                    制,强化了对
                                                    投资者的收
                                                    益回报机制。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9,664.61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53.17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812.36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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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项目               截止             项目
                      是否                                截至
                                           调整                    截至期    达到               报告             可行
                      已变      募集资            本报    期末                                            是否
                                           后投                    末投资    预定      本报告   期末             性是
     承诺投资项目和   更项      金承诺            告期    累计                                            达到
                                           资总                     进度     可使      期实现   累计             否发
      超募资金投向    目(含     投资总            投入    投入                                            预计
                                            额                     (3)=     用状      的效益   实现             生重
                      部分        额              金额    金额                                            效益
                                           (1)                     (2)/(1)   态日               的效             大变
                      变更)                                (2)
                                                                               期                益               化

 承诺投资项目

 年产 1,000 个标                                                             2016
 准套电子线圈自                 9,664.6    9,66           3,812.             年 12
                      否                          53.17            39.45%                   0         0          否
 动化生产设备项                        1   4.61              36              月 31
 目                                                                          日

                                                                                                                 否

 承诺投资项目小                 9,664.6    9,66           3,812.
                           --                     53.17              --           --        0         0    --         --
 计                                    1   4.61              36

 超募资金投向

                                9,664.6    9,66           3,812.
 合计                      --                     53.17              --           --        0         0    --         --
                                       1   4.61              36

 未达到计划进度
 或预计收益的情
                      不适用
 况和原因(分具体
 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       不适用
 说明

 超募资金的金额、     不适用
 用途及使用进展
 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
 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方式调整
 情况

                      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       截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
 目先期投入及置       37,481,466.63 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出预先投入募
 换情况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信会计师报字【2015】第 610424 号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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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用闲置募集资金     不适用
 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     不适用
 集资金结余的金
 额及原因

 尚未使用的募集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
 披露中存在的问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题或其他情况


三、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公司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强化了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机制。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和
审议程序,以及履行《浙江上市公司董事长联合声明》中关于加大现金分红力度的承诺,对2015年半年度利润实施了分配,
相关的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实
施,切实保证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五、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
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六、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第五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0,050,411.75               79,133,513.87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172,000.00                 2,182,546.29

     应收账款                                                  38,030,169.91               27,133,095.26

     预付款项                                                   1,449,955.24                 185,169.71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2,979,473.35                4,501,684.8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64,598,827.59               65,186,668.00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297,280,837.84              178,322,677.96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9,857,069.19    11,183,933.57

     在建工程                                       32,078,981.18    30,054,020.22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7,490,069.90     7,629,388.82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7,272.85      714,901.4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50,603,393.12    49,582,244.09

 资产总计                                          347,884,230.96   227,904,922.05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10,502,912.20    13,506,065.06

     预收款项                                       21,154,158.69     9,956,133.7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4,561,798.51     5,747,012.15

     应交税费                                        2,616,379.57     1,623,109.74

     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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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应付股利                                       12,500,000.00

     其他应付款                                       409,886.06      338,241.35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71,493.94      88,125.00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51,816,628.97   31,258,687.08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69,637.95     139,528.31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2,600,000.00    1,45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0.00            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69,637.95    1,589,528.31

 负债合计                                           54,486,266.92   32,848,215.39

 所有者权益:

     股本                                           66,680,000.00   50,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152,383,863.83   72,417,767.51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758,052.99     -468,702.10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1,615,421.92   11,615,4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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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63,476,731.28               61,492,219.3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293,397,964.04              195,056,706.66

     少数股东权益                                                       0.00                        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3,397,964.04              195,056,706.6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47,884,230.96              227,904,922.05


法定代表人:钱承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劲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劲松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88,383,687.02               75,493,275.36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172,000.00                 1,669,350.00

     应收账款                                                  36,274,022.11               29,009,557.17

     预付款项                                                   1,449,955.24                 185,169.71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2,687,890.01                4,497,155.21

     存货                                                      63,720,959.82               64,488,284.94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292,688,514.20              175,342,792.39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6,215,967.05                6,215,967.05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9,407,850.25               10,620,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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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                                       32,078,981.18    30,054,020.22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7,486,038.63     7,624,868.17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77,272.85      714,901.4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56,366,109.96    55,230,063.20

 资产总计                                          349,054,624.16   230,572,855.59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10,108,250.13    13,778,354.80

     预收款项                                       21,154,158.69     9,956,133.78

     应付职工薪酬                                    4,538,313.79     5,619,039.21

     应交税费                                        2,590,169.83     1,717,300.23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12,500,000.00

     其他应付款                                       241,298.73         91,798.60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51,132,191.17    31,162,626.6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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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2,600,000.00                  1,45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0.00                          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00,000.00                  1,450,000.00

 负债合计                                                   53,732,191.17                    32,612,626.62

 所有者权益:

     股本                                                   66,680,000.00                    50,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152,383,863.83                    72,417,767.51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1,615,421.92                    11,615,421.92

     未分配利润                                             64,643,147.24                    63,927,039.5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95,322,432.99                197,960,228.9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49,054,624.16                230,572,855.59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                                                 27,311,315.04                27,271,055.14

     其中:营业收入                                             27,311,315.04                27,271,055.14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20,429,306.57                19,792,791.89

     其中:营业成本                                             11,916,274.54                12,131,0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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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
 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314,695.23     245,477.07

              销售费用                             2,874,462.99   1,401,077.57

              管理费用                             6,152,654.47   6,789,894.62

              财务费用                             -472,749.30    -335,071.59

              资产减值损失                         -356,031.36    -439,663.29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912,340.17     485,144.34
 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7,794,348.64   7,963,407.59

        加:营业外收入                              423,221.66      52,038.3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减:营业外支出                               28,769.98      30,310.75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730.92      2,633.71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
                                                   8,188,800.32   7,985,135.20
 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1,820,824.50    831,275.31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6,367,975.82   7,153,859.8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367,975.82   7,153,859.89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184,244.68      -38,779.28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
                                                   -184,244.68      -38,779.28
 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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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184,244.68                         -38,779.28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184,244.68                         -38,779.28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
 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6,183,731.14                       7,115,080.6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
                                                             6,183,731.14                       7,115,080.61
 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
 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10                               0.14

       (二)稀释每股收益                                            0.10                               0.14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钱承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劲松                    会计机构负责人:詹劲松


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                                               26,667,381.18                      28,675,376.46



5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减:营业成本                               12,407,389.70   15,846,977.75

            营业税金及附加                           314,695.23      246,668.85

            销售费用                                2,039,094.87    1,205,364.00

            管理费用                                6,733,652.77    5,324,631.38

            财务费用                                 -419,960.77     -209,693.83

            资产减值损失                             -358,079.08     -424,845.91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
                                                     912,340.17      485,144.34
 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
                                                    6,862,928.63    7,171,418.56
 列)

        加:营业外收入                               418,274.37       55,897.12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
 得

        减:营业外支出                                28,769.98       30,509.38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1,730.92        2,633.71
 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7,252,433.02    7,196,806.30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1,819,253.26     851,476.06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5,433,179.76    6,345,330.24
 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0.00            0.00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
 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
 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
                                                            0.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
 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0.00
 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5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
 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
 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
 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5,433,179.76                  6,345,330.24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                                                 87,723,716.40                91,426,589.61

      其中:营业收入                                            87,723,716.40                91,426,589.61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66,725,687.19                69,518,401.41

      其中:营业成本                                            42,004,097.71                41,006,227.88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
 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913,336.66                  1,018,229.49

            销售费用                                             6,532,697.92                 7,020,192.45

            管理费用                                            18,779,816.59                20,650,583.51



5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财务费用                               -592,585.55     -273,200.45

              资产减值损失                           -911,676.14      96,368.53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
 “-”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2,401,428.62    1,058,771.48
 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
 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23,399,457.83   22,966,959.68

        加:营业外收入                               848,406.95      376,934.51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0.00            0.00

        减:营业外支出                               280,045.36      129,625.93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
                                                   23,967,819.42   23,214,268.26
 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5,313,307.47    3,536,013.71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8,654,511.95   19,678,254.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654,511.95   19,678,254.55

        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289,350.89      37,073.22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
                                                     -289,350.89      37,073.22
 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
 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289,350.89      37,073.22
 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



5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
 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
 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289,350.89                         37,073.22

             6.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
 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                                           18,365,161.06                      19,715,327.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
                                                            18,365,161.06                      19,715,327.77
 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
 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0.32                               0.39

       (二)稀释每股收益                                            0.32                               0.39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6、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                                               86,444,088.71                      92,595,708.66

       减:营业成本                                         42,926,106.52                      45,487,452.72

           营业税金及附加                                     913,336.66                        1,003,572.21

           销售费用                                          5,455,038.33                       6,421,641.41

           管理费用                                         18,728,922.11                      19,307,816.93

           财务费用                                           -408,884.21                        -344,224.20

           资产减值损失                                       -893,256.20                        103,725.42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
 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
                                                             2,401,428.62                       1,058,771.48
 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                             22,124,254.12                      21,674,495.65



5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列)

        加:营业外收入                               808,602.95      289,087.6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
 得

        减:营业外支出                               280,045.36      127,183.06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1,386.90        2,118.37
 失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
                                                   22,652,811.71   21,836,400.25
 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5,266,704.01    3,275,460.09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
                                                   17,386,107.70   18,560,940.16
 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
 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
 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
 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
 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
 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
 额

              6.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                                  17,386,107.70   18,560,940.16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55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7、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103,961,052.90               124,710,966.30
 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
 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
 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
 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
 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816,404.42                   813,564.39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3,424,445.65                 2,243,510.05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8,201,902.97               127,768,040.7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47,777,838.23                33,299,993.69
 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
 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
 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
 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20,315,087.59                21,779,596.47



56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12,246,809.24    14,027,097.9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16,101,879.04    17,176,746.84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96,441,614.10    86,283,434.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60,288.87    41,484,605.8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58,116,600.00   338,02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401,428.62     1,058,771.48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6,653.84
 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1,150,000.00             0.00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61,668,028.62   339,085,425.3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1,744,178.59     8,375,285.94
 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458,116,600.00   338,02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0.00             0.00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59,860,778.59   346,395,285.9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07,250.03    -7,309,860.62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12,405,600.00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
 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2,405,6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35,777.00    14,350,3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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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
                                                             4,185,359.02                     2,095.01
 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
 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10,229,707.61                  666,600.00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4,450,843.63                15,019,081.5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7,954,756.37            -15,019,081.59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605,397.39                   -55,214.39
 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0,916,897.88                   19,100,449.2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79,133,513.87                50,733,766.10
 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0,050,411.75                   69,834,215.34


8、母公司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
                                                        100,644,132.34               122,912,274.35
 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816,248.01                   667,850.03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1,159,826.03                 2,152,599.75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2,620,206.38               125,732,724.1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
                                                            44,095,991.05                31,510,088.69
 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
                                                            18,699,696.03                20,076,368.09
 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12,122,151.50                13,736,545.6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
                                                            14,635,904.89                18,102,982.06
 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9,553,743.47                83,425,984.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66,462.91                42,306,739.6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458,116,600.00               338,0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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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401,428.62     1,058,771.48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6,653.84
 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
 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1,150,000.00             0.00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61,668,028.62   339,085,425.32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1,720,758.61     8,085,398.18
 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458,116,600.00   338,02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
                                                             0.00
 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
                                                             0.00             0.00
 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59,837,358.61   346,105,398.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30,670.01    -7,019,972.8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12,405,600.00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12,405,6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
                                                     4,182,613.65    14,333,400.00
 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
                                                    10,229,707.61      666,600.00
 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4,412,321.26    15,00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7,993,278.74   -15,000,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2,890,411.66    20,286,766.78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
                                                    75,493,275.36    47,381,514.44
 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88,383,687.02    67,668,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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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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