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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 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9-01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离职人员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59.5028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164.238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2,459.502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2,164.238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必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 必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
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主管机构批准后,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法律许可的其他情况。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式;                                 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
的其他具体地点。                        知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 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