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095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 4,282.48 万元(未考虑 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 诉讼涉及 序 进展 案件编号 申请人/原告 被申请人/被告 诉讼类型 金额 号 情况 (万元) 尚未 (2020)粤 0310 深圳市莱迪亚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1 7.51 开庭 民初 5789 号 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审理 尚未 (2020)粤 0310 济南一晟精密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2 449.65 开庭 民初 6475 号 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审理 深圳市远洋翔瑞 惠州市惠阳区 尚未 (2020)粤 1303 机械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3 然成铸造有限 114.82 开庭 民初 4503 号 惠州沃尔夫自动 纠纷 公司 审理 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威菱制 尚未 (2020)粤 0115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4 冷设备有限公 5.13 开庭 民初 5570 号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司 审理 惠州市嘉盛建 尚未 (2020)粤 1303 惠州沃尔夫自动 建设工程 5 筑工程有限公 3,639.84 开庭 民初 4197 号 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司 审理 6 (2020)粤 0310 深圳市嘉瑞工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65.53 尚未 民初 6858 号 业自动化有限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开庭 公司 审理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粤 0310 民初 5789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 75,124.40 元及利息暂定 1,000 元(利息 以 75,124.4 元为基数,以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自 2020 年 08 月 18 日起至还 款之日); (2)本案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09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货物精密 过滤器,涉诉合同总共尚未结算的金额为人民币 75,124.4 元,被告分別于 2018 年 09 月、10 月、11 月、12 月、2019 年 03 月、2019 年 11 月向原告出具书面《对 账单》予以确认,其后原告又向被告开具了发票。根据采购订单约定,结算方式 月结 30 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予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款无果, 且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付款进度或者计划。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09 月 18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民初 5789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09 月 04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保 671 号执行裁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冻结担保人胡贵香在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的存款人民币 75,124.40 元;查封、扣押、冻结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的财产;限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 以人民币 75,124.40 元为限。 (二)(2020)粤 0310 民初 6475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4,496,485.38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4,496,485.38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6%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0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 2017 年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定期从原告处采购大理 石产品,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陆陆续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至 2020 年 05 月,所欠货款总额达 4,496,485.38 元,原告多次催收,但未果。 无奈之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09 月 23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民初 6475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2020)粤 1303 民初 450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惠州市惠阳区然成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一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二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 1,148,158.90 元货款给原告; (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 35,736.39 元(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 2020 年 1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15%计算,自 2020 年 01 月 01 日起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01 日止)利息给原告;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50,000 元。 (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自 2017 年起长期供货给被告,2018 年 03 月前收货地址为被告一住所地,2018 年 03 月被告一工厂搬到被告二住所处以后 收货地址为被告二住所地。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以被告二名义订购的货物 已结清货款,以被告一名义订购的货物共欠货款 1,148,158.9 元未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作为共同货物买受人,被告二系一人有限公司,且存在法人人格混同 的情形,应当对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无故拖延至今 未付,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1303 民初 4503 号传票,本案 将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2020)粤 0115 民初 5570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51,300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8 年 10 月 28 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 2018 年 08 月 03 日、04 日分别向原告告采购不同规格的“冷凝器和 换热器”产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送货至被告指定仓库,并由被告的工作人 员对货物进行签收,原告已经履行交货的义务。 从 2018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9 月期间,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货物价值 315,300 元,现被告尚欠 51,300 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签收最后一批货物的日期为 2018 年 09 月 27 日,被告至今还没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各种 理由推拖。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4、进展情况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08 月 12 日出具的(2020)粤 0115 民初 5570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五)(2020)粤 1303 民初 4197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合计 36,398,386.32 元及逾期利 息(逾期利息按照结算后 15 日内支付,从 2019 年 03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货款利率 6.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前 2020 年 07 月 30 日利 息为 2,998,927.84 元)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债权对被告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 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 1300029 号的土地及地上全部在建 工程 1 号、2 号、3 号、4 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的 建筑厂房、房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上述诉讼标的暂计为:39,397,314.10 元 3、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07 月 26 日,原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惠州沃尔 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惠州市远洋翔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方)承接了乙方惠州 市远洋翔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位 于惠阳区良井镇的厂区 1 号、2 号、3 号、4 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 连廊一、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暂计 68,349,672.18 元,最终应按照实际结 算金额支付。 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垫付建设资金组织安排工人、材料进场施工建设,已完成 大部分项目施工任务,在原告工程施工后期,被告方一直未能够严格按照工程约 定进度进行付款,至 2019 年 03 月 08 日,经被告方建设单位确认结算,工程总 造价为 91,718,386.32 元。但工程结算后至今,被告只支付了 55,320,000 元工 程款,尚有仍 36,398,386.32 元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并拖欠至今。现原告为维护 自身合法债权,拟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1303 民初 4197 号传票,本案 将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六)(2020)粤 0310 民初 6858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655,297.8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 655,297.8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8 年 12 月 01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09 月至 2018 年 12 月,被告向原告采购翻转气缸,约定付款方式为 月结 30 天。原告依约交付被告。经双方每月对账确认,累计货款金额为人民币 750,297.85 元,原告亦向被告开具并交付了等额发票。 此后,被告仅于 2019 年 02 月 04 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15,000 元,并 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 2019 年 05 月 31 日向被告发送《催款函》、 于 2019 年 07 月 24 日委托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促被 告及时支付剩余货款。但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655,297.85 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严重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09 月 27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民初 6858 号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02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0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0-070),于 2020 年 08 月 1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 告》(2020-088),于 2020 年 09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 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2020-088),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部分诉讼事项 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1)2020 年 09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 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09 月 25 日出具的(2020)沪贸仲字第 17007 号 SDV20191061《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再次开庭通 知,仲裁庭商秘书处定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再次开庭审理本案。 (2)2020 年 09 月 2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17 日出具的(2020)粤 19 民终 5776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20 年 09 月 2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09 月 04 日出具的(2020)粤 0305 民初 139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欣美驰机电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 1,306,204.1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 司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欣美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驳回深圳市欣美驰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 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0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011 号公告),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 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 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仲裁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