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108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子公司)新增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进行了统计,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 261.28 万元(未考虑延 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新增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案件基本情况表 诉讼涉及 序 进展 案件编号 申请人/原告 被申请人/被告 诉讼类型 金额 号 情况 (万元) 宝腾智能润滑 尚未 (2020)粤 0310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1 技术(东莞) 150.12 开庭 民初 7153 号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有限公司 审理 东莞怡合达自 尚未 (2020)粤 0310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2 动化股份有限 5.39 开庭 民初 7093 号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公司 审理 上海新日升传 尚未 (2020)粤 0310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3 动科技股份有 19.82 开庭 民初 7096 号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限公司 审理 尚未 (2020)粤 0310 深圳市银盛威 深圳市远洋翔瑞 买卖合同 4 85.95 开庭 民初 6994 号 机电有限公司 机械有限公司 纠纷 审理 二、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粤 0310 民初 715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宝腾智能润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501,239.63 元给原告;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1 月份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之间的业务往来中,经对 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501,239.63 元至今未付。被告一直以被告与案外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之间的争议纠纷未解决好为由。拖延支付至今。 经原告多次催款仍然未果,遂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案号(2020) 粤 0310 民初 7153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二)(2020)粤 0310 民初 709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3,895.70 元及利息;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 2019 年 04 月向原告下采购订单,从原告处订购配件,双方约定月结 60 天。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及要求送货,被告收取货物后,至今尚欠原告 货款 53,895.70 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款,但均被各种理由拖延。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原告依照 双方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案号(2020) 粤 0310 民初 7093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2 月 09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三)(2020)粤 0310 民初 709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198,202.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 2018 年 04 月至 2019 年 08 月期间向原告下达了多份采购订单,原告 为供方,被告为需方,采购订单合计总金额 403,070.00 元。原告按照订单要求认 真履行了供货义务,同时也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发票。 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还拖欠货款人民币 198,202.00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198,202.00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 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 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案号(2020) 粤 0310 民初 7096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2 月 09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四)(2020)粤 0310 民初 699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深圳市银盛威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859,540.3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着导轨等机械零配件产品的购销关系,合同约定次月结 款的结算方式,原告依据被告所下达的各订单向被告要求完成了交付义务,并通 过 QQ 的方式与被告按约对账,但是被告自 2018 年 05 月份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被 告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向原告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来支付 2018 年 05 月份 和 06 月份的货款共计 344,890.00 元,但因被告原因,该支票被银行拒付,后经双 方再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 2018 年 05 月份至 2019 年 03 月份货款共计人民 币 859,540.30 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但是被告拒不支付。被告拒 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 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4、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案号(2020) 粤 0310 民初 6994 号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 开庭审理。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披露了公 司(含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部分 诉讼事项进行了更新。截至目前,上述部分案件已有最新进展,现将有关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1、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2020)粤 0309 民初 76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 592,750.00 元 并支付逾期未返还的占用使用费;驳回原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2、根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19 日出具的(2020)粤 0606 民初 215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华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30,108.20 元及利息。 3、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2020)粤 0115 民初 55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 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 51,300.00 元及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4、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2020)浙 04 民终 2446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确 认由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海鹤吉贸易有限公司 580,000.00 元以了 结本案纠纷,款项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前付清。 5、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 4160 号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可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 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10 民初 3506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 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立案。 6、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02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民初 68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45,547.8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 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03 月 30 日披露的 2020-011 号公告),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粤 0309 民初 7664 号)以及与上海鹤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浙 04 民终 2446 号)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2020)粤 0309 民初 7664 号民事判决书有助于公司向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 公司收回货款。 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 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未知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惠州沃尔夫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 公司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仲裁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