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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关于对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2021-04-12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1-01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年报问询函回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田中精机”)于 2021 年 4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0 年年报
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 32 号),就年报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内部分析和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 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
致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为:(1)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洋翔瑞”)2019 年 1 至 10 月期间财务信息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该事项
对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中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可能产生影响。(2)年
审会计师未能就公司 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 万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请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
计证据、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取
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影响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并
进一步分析对报告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可比性产生的影响。
【会计师回复】
    (一)对保留意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
    自 2019 年 11 月起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2020 年 11 月 6 日,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受理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受此影响,上
期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
仍未消除;我们未能就公司 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

                                    1
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 万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20 年末,公司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涉及远洋翔瑞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为 0,对此,我们获取了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包括:
    (1)2020 年,远洋翔瑞因债权债务纠纷被众多供应商起诉,根据公开信息
查询远洋翔瑞的诉讼案件,远洋翔瑞作为被告涉及的大额诉讼需计提的预计负债
已超过 2019 年 10 月末净资产。
    (2)从诉讼情况看,远洋翔瑞败诉后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强制执行后,仍
无可执行财产。
    (3)此外,根据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破产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远洋翔瑞管发字(2021)第 032 号),
破产管理人认为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二)具体的受限范围、受限原因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未采取或无法采
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1、对于对应数据,自 2019 年 11 月起,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2020 年
11 月 6 日,深圳中院受理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并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指定深圳
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受此影响,上期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
的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受限情形仍未消除。具体受限范
围包括:
    (1)2019 年 10 月末,远洋翔瑞存在大额逾期的应收款项,远洋翔瑞已对
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异常客户的应收款项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
们通过企查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实施了函证、访谈、资料查验等程序,但应
收账款的回函比例较低,对重要客户的访谈未得到远洋翔瑞具体负责人员的配合,
所以无法对 2019 年 10 月末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
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我们于 2020 年 1 月对远洋翔瑞的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但远洋翔瑞未
提供 2019 年 10 月末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的清单和领用单据,我们未能对 2019
年 10 月末的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 年 10 月
末,远洋翔瑞在产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分别为 550.76 万元和 572.82 万元。

                                    2
     (3)对 2019 年报表现场审计期间,远洋翔瑞限制审计人员直接翻阅记账凭
证。
     2、对于 2019 年末远洋翔瑞的股权价值,由于存在互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层
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充分资料,我们对公司两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有所保留,
具体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备注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251.93    持有远洋翔瑞 55%的股权公允价值

                                                   系应收业绩补偿款,包括龚伦勇和彭君持有远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2,180.83    洋翔瑞的股权公允价值 796.68 万元和扣留款
益的金融资产
                                                   项 1,384.15 万元

     2020 年末,公司将上述两项金融资产涉及远洋翔瑞股权的公允价值减计为 0,
我们已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受期初数影响,我们未能就公司 2020
年确认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1,251.93 万元,以及确认的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 万
元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影响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并进一步分析对报
告期数据和对应数据可比性产生的影响
     1、审计范围受限影响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
     (1)资产负债表

                         项目                                         金额(万元)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1,251.9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180.83

     A、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系持有远洋翔瑞 55%的股权,2019 年 11 月,公司
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公司不再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沃尔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该股权按新金融工具准则,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其为非流动资产,故在报表上列示于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公司对持有的远洋翔瑞的股权,按照公司与股东竹田享司先生、钱承林先生、
竹田周司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签订的相关资产出售(所持有的远洋翔瑞 55%股权)
的框架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1,251.93 万元进行计量。

                                               3
    我们对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分析如下:
    2019 年 7 月,公司持有的远洋翔瑞 55%股权按 8000 万作价,龚伦勇未购买。
    2020 年 3 月,公司与公司股东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藤野康成先
生签订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竹田享司、钱承林、竹田周司、藤野康
成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出售所持有远洋翔瑞 55%股权。该协议约定标的公
司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价 12,519,310 元。
    龚伦勇于 2020 年 4 月 7 日通过《中经实时报》表示价格严重缩水且未给予
其优先购买权。
    由于存在上述互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层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和充分资料,因此
我们无法对公司持有远洋翔瑞 55%的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
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 年末,公司将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补偿款 2,180.83 万元,计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组成如下:
    ①龚伦勇、彭君持有远洋翔瑞 35%的股权公允价值 796.68 万元,我们无法
对 2019 年末龚伦勇、彭君持有 35%远洋翔瑞股权公允价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
    ②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 1,384.15 万元出资款,对此,我们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
     (2)2019 年利润表影响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但受失控影响,我们对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审计过程中我们利用了对远洋翔瑞 2019 年 1-6 月的审计成果和执行了部分必要的审计程序,但仍然未能对 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的
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019 年 1-10 月远洋翔瑞利润表情况如下:

                                其中:2019 年
                 2019 年 1-10                     2019 年 7-10
    项目                        1-6 月(万元)                                                    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
                 月(万元)                       月(万元)
                                   已审计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①获取公司销售合同、了解销售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②对部分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占比为 56.02%;

                                                                 ③对营业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产品运输单、客户验收单
一、营业收入        19,452.53        17,771.99        1,680.54
                                                                 等,抽查的收入占 2019 年 1-10 月销售收入的 96.37%;

                                                                 ④对照销售合同的付款约定,获取银行回单,检查客户的回款情况;

                                                                 ⑤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亲自收发,

                                                                 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应收回函金额占 2019 年 10 月末应收账款金额比例为 5.61 %;

                                                                 ⑥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分析性程序。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减:营业成本      12,777.02         11,039.07       1,737.95   ①获取公司采购合同、了解采购及生产业务流程、参考行业惯例,评价公司的成本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
                                                       ②编制存货倒轧表,对存货余额、本期收发以及主要采购、制造费用执行分析性程序;

                                                       ③对原材料、加工费等采购执行细节测试,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采购合同或订单、采购发票、送货单、

                                                       入库单以及入账凭证等;

                                                       ④对相关存货执行计价测试,根据 BOM 表进行投入产出对比测试;

                                                       ⑤按照抽样原则选择样本对供应商进行函证,将名称、地址与供应商注册地址进行核对,询证函由审计人员

                                                       亲自收发,回函直接寄回事务所地址,应付回函金额占 2019 年 10 月末应付账款金额比例为 58.10 %;

                                                       ⑥执行存货监盘、生产能力调查等程序。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税金及附                                         ①将纳税申报表与账面计提核对;
                      76.78       49.65       27.13
加                                                     ②对税金及附加进行匡算;

                                                       ③获取税金缴款单进行查验。

     销售费用      1,115.67      621.09      494.58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管理费用      1,312.26      795.38      516.88    ①对大额的费用明细进行测试;

     研发费用      1,294.64      848.43      446.21    ②将各费用明细进行同期比较,分析波动的合理性;

                                                       ③将费用中的折旧费、职工薪酬、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与各有关科目进行勾稽核对;

     财务费用        238.37      130.01      108.36    ④编制研发费用的明细表,取得了立项文件;

                                                       ⑤获取租金协议对租金进行匡算,结合短期借款的利率和期限匡算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信用减值损失
                                                       ①通过网络、企查查查询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
(损失以“-”号   -16,967.15   -7,605.40   -9,361.75
                                                       ②实地走访了安徽智胜,了解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
     填列)
                                                       ③了解和评估本期远洋翔瑞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6
                                                             2019 年 7-10 月坏账准备计提增加,主要系对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日盛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金合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2019 年 10 月末,远洋翔瑞存在大额逾期的应收款项,远洋翔瑞已对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异常客户的应收款项

                                                             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通过企查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实施了函证、访谈、资料查验

                                                             等程序,但本期应收账款的回函比例较低,对重要客户的访谈未得到远洋翔瑞具体负责人员的配合,所以无

                                                             法对期末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资产减值损失
                                                             对期末的存货进行跌价测试。
(损失以“-”号         -1,095.20    -118.89      -976.31
                                                             7-10 月变动主要系公司考虑安徽智胜的经营状况,对其翻新机业务的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973.77 万元
      填列)
                                                             所致。

资产处置收益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 损 失 以 “-” 号     -169.87     -169.87                 查阅固定资产清理的审批单、出售合同、发票等。

填列)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其他收益              1,401.11      954.44       446.67
                                                             获取补助文件和银行进账单。

二、营业利润

( 亏 损 以 “-” 号   -14,193.32   -2,651.36   -11,541.96

填列)

     加:营业外收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16.11       12.16         3.95
入                                                           获取补助文件和银行进账单。

  减:营业外支            371.79       64.66       307.13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7
出                                                           获取企业提供的诉讼资料并依据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约定相关日期及利率计提预计负债。因企业未提供

                                                             部分起诉书及诉讼进展资料,所以不能排除截止 2019 年 10 月末远洋翔瑞还有其他未决诉讼需计提预计负债

                                                             的情形。

三、利润总额

(亏损总额以           -14,549.00   -2,703.86   -11,845.14

“-”号填列)

                                                             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如下:

                                                             按照税法规定,对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减:所得税费用          1,498.73     -374.05     1,872.78
                                                             7-10 月金额波动较大主要系预计未来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因此冲销前期计提的递延所得

                                                             税资产。

四、净利润(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16,047.73   -2,329.81   -13,717.92

列)



       2、审计范围受限影响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科目和金额

       (1)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1)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据没有影响;
       (2)保留事项(2)对相关金融资产 2020 年末的余额没有影响,仅对 2020 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准确性可能产生影响,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金额为 2,048.61 万元。




                                                                             8
    (3)请公司说明未能消除上述事项及其影响的原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
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安排。
【公司回复】
    鉴于公司已失去对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沃尔夫的实际控制,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
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沃尔夫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议案》,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起不再将远洋翔瑞及沃尔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1 月 06 日出具的(2020)
粤 03 破申 38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傲林实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已指定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深
圳中院(2020)粤 03 破申 664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
任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王辉为负责人。
    管理人到深圳中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即着手与远洋翔瑞公司联系接管工
作相关事宜。上市公司也委派律师对接相关工作,配合管理人相关工作。根据管
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中表述:根据对远洋翔瑞账面资产的构成及所涉及单位的初
步调查分析,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上市公司 2020 年度的年报中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远洋
翔瑞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财务处理,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根据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中表述:根据对远洋翔瑞账面资产的构成及所涉及单位的
初步调查分析,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上市公司认为相关 2020
年度的相关财务处理合理和谨慎的,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
根据远洋翔瑞目前的情况判断和上市公司 2020 年度的相关财务处理,后续远洋
翔瑞破产清算结果不会进一步对上市未来经营利润的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远洋翔瑞已有破产清算管理接手,相关事务的处理由法院主导。


                                      9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远洋翔瑞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
清算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也将严格按照
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年报显示,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起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失去控制,不再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20 年 11 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于 2021 年 1 月
指定了破产管理人。请说明:
    (1)在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后,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对远洋
翔瑞重新施加控制的措施,未能重新控制远洋翔瑞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
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意图和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列表说明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公司
是否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的风险,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3)截至目前远洋翔瑞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4)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余额为 536.46 万
元。请说明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预计偿还时间,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如
是,远洋翔瑞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在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后,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对远洋
翔瑞重新施加控制的措施,未能重新控制远洋翔瑞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
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意图和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019 年 11 月,公司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失去控制。公司在采取了包括更换管理层、进驻现场等多项措施,上市公司也试
图通过向当地政府寻求支持以接管远洋翔瑞,但是收效甚微,经多方沟通无效。
    2020 年度,公司虽然不能管控远洋翔瑞,但是公司还是委托律师处理远洋


                                   10
相关诉讼,并对公司已知晓的相关诉讼信息,依据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让投资者充分了解远洋翔瑞的相关诉讼情况,以侧面了解远洋翔瑞的实
际面临的经营情况和相关风险。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股东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承林先生、
藤野康成先生为了降低远洋翔瑞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与上市公司、远洋翔瑞、
傲林实业签署《债务延期及担保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股东竹田享司先生、
竹田周司先生、钱承林先生、藤野康成先生后续积极筹措资金以履行承担,充分
体现了大股东的担当。截止 2021 年 01 月 06 日,傲林实业作为担保人已经替债
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
    在对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失去控制后,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员
从未向上市公司报送相关报表,未汇报过经营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2020)粤 03 破申 38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
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已指定远洋翔瑞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深圳中院(2020)粤
03 破申 664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远洋翔瑞管理
人,王辉为负责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四位股东、董事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承林
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积极履行承诺,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处理远洋翔瑞事务,公司董事会也严格按照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远洋翔瑞已有破产清算管理接手,相关事
务的处理由法院主导。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远洋翔瑞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积
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也将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规
避将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相关意图和安排,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列表说明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公司
是否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的风险,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11
      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和债务违约的情况
      1、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东莞大唐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 274 万元进行了冻结。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达成如下协议:
                      2019 年 5 月 17 日,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东莞市
                                                                                (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东莞大唐货款 2,640,036.58 元;
     东莞市大唐       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 9 期向东莞大唐支付,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前付清;
1    金属科技有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2,713,188.16 元及逾期                                                                                                                          否
                                                                                (3)东莞大唐应在远洋翔瑞支付 600,000 元后的 10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的冻结。
     限公司           付款利息 32,558.00 元;
                                                                                远洋翔瑞已按调解协议约定于 2019 年 8 月 9 日、9 月 11 日、10 月 11 日分别向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支付 300,000 元,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的冻结已经解除。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5 日出

                                                                                具的(2020)粤 1971 执 5369 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民 184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远

                      2019 年 7 月 8 日,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惠州沃尔夫自   洋翔瑞、子公司惠州沃尔夫以及田中精机价值人民币 12,382,749.79 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远洋翔瑞、田中精机为被告向广东省深      资产。2019 年 9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民初 18424 号查封、扣押、冻

     固高 科技        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财产通知书,实际冻结惠州沃尔夫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 2008023319200645640 账户的存款 938.61

2    ( 深 圳 ) 有限   (1)请求判令沃尔夫立即支付货款 12,382,749.79 元及逾期    元,冻结田中精机在嘉善农业银行 19330201040010360 账户的存款 5,210,890.17 元,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否

     公司             利息;                                                    26 日 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 , 未 冻 结 远 洋 翔 瑞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中 心 区 支 行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田中精机承担连带责任;             44201566400052541126 账户的存款,原因为该账户已销户。

                      (3)请求判令由沃尔夫、远洋翔瑞承担本案合理支出费用。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08 月

                                                                                21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05 执 10195 号执行裁定书,因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




                                                                                                     12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本院(2020)粤 0305 执 10195 号案件的执行。双方经法院调解

                                                                           后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 12 期向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2,383,049.79

                                                                           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 6,191.37 元,共计 12,389,241.16 元。上述款项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付清。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 10,780,000 元、远洋翔瑞所持有的沃尔夫 100%股权进行

                                                                           了冻结。

                                                                           2019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执保 179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

                  2019 年 4 月 16 日,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   冻结远洋翔瑞名下 10,780,000 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 年 10 月 20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英威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具(2019)粤 0305 民初 115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3    腾电气股份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10,500,600.00 元及逾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499,710 元及逾期付款            否

     有限公司     期付款利息 281,790.52 元;                               违约金;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驳回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传票。2020 年 1 月 14 日远洋翔瑞申请撤回上诉。2020

                                                                           年 4 月 1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通知书。2020 年 5 月 27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书。

                  2019 年 5 月 23 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

     上海维宏电   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4    子科技股份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25,261,310.00 元及逾   公司货款 25,201,310.00 元及利息 450,000.00 元共计 25,651,310.00 元;                                           否

     有限公司     期付款利息 276,742.02 元;                               (2)上述欠款由远洋翔瑞分 11 期向维宏电子支付,于 2020 年 7 月底前付清。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      远洋翔瑞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支付欠款 551,310.00 元,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支付欠款 300,000 万元。




                                                                                               13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用。

                                                                            2019 年 9 月 13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5 民初 155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 871,199.41 元及
                  2019 年 5 月 22 日,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
     深圳市洲其                                                             违约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气自动化                                                             (2)驳回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1,419,703.41 元及逾期                                                                                                                 否
     设备有限公                                                             2020 年 3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 民终 5950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上
                  付款利息 30,000.00 元;
     司                                                                     诉人远洋翔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2020 年 5 月 7 日,深圳市南山区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 年 5 月 18 日深圳市南山区人

                                                                            民法院对远洋翔瑞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 年 4 月 22 日,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7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16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5,130.00 元及逾期
     深圳市希帝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122,950.00 元及逾期
                                                                            利息;
     澳工业自动   付款利息 3,135.00 元;
6                                                                           (2)驳回深圳希帝澳的其他诉讼请求。                                                                           否
     化设备有限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自提剩余合同产品 655 件;
                                                                            2020 年 5 月 26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 民终 34413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民事
     公司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希帝澳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
                  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
                                                                            款 50,630 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深圳希帝澳的其他诉讼请求。
                  655 件剩余合同产品货款 59,700.00 元。

     天津精益猛   2019 年 6 月 24 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深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 9 期支付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7                                                                                                                                                                                         否
     迅自动化科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货款 1,494,290.80 元及案件受理费 9,124.00 元。2019 年 11 月 8 日,天津精益猛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




                                                                                               14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技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1,494,290.80 元;        除对远洋翔瑞持有的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冻结及其交行账户的冻结,并于 2019 年 11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月 22 日完成解除冻结的执行。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 年 2 月 5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

                                                                             通知书。

                                                                             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远洋翔瑞名下价值 1,056,948.49 元的银行

                                                                             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2019 年 6 月 6 日,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19 年 7 月 17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9319 执保 40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深圳市群盛机

                  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保全请求。
     深圳市群盛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970,565.64 元及逾期      2019 年 12 月 5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16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机电设备有
8                 付款利息 13,322.51 元;                                    (1)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 1,105,367.85 元及利息;                                          否
     限公司东莞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按照采购订单的约定接收 100 个排       (2)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接收排水箱 100 件并支付货款 73,060.34 元;
     分公司
                  水箱支付货款 73,060.34 元;                                (3)驳回深圳市群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20 年 04 月 2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 民终 679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2020 年 6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冻结远洋翔瑞的

                                                                             财产,以人民币 1,056,948.49 元为限。

                  2019 年 6 月 12 日,东莞市帝能机电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

     东莞市帝能 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10 月 12 日,远洋翔瑞已向东莞市帝能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000.00 元。
9    机电有限公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50,000.00 元及逾期付                                                                                                                    否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已开庭,尚未判决。
     司           款利息 1,250.63 元;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15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存款 6,404,895.87 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号 443899991010003052300,开户行华夏

                                                                            银行深圳分行龙岗支行,账号 10864000000822032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账号

                  2019 年 7 月 31 日,济南华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

     济南华阳精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确认远洋翔瑞尚欠济南华阳货款 6,404,895.87

10   密机械有限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6,404,895.87 元及逾期   元;(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 3 期向济南华阳支付,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前付清,并于第二期时支付诉讼费、保        否

     公司         付款利息 50,000.00 元;                                   全费 33,492.00 元;(3)济南华阳于收到第一期货款 1,000,000.00 元 3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19 年 11 月 11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245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同意济南华

                                                                            阳申请解除对远洋翔瑞的财产保全措施。2019 年 11 月 13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远洋翔瑞的财

                                                                            产保全措施。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 年 3 月 18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019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    2019 年 12 月 12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26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深圳市龙之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远洋翔瑞退回货款 62,640 元;

11   创机电设备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186,560.00 元及逾期     (2)驳回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否

     有限公司     付款利息 25,070.94 元;                                   2019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市龙之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5 月 27 日,广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 民终 2999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深圳市美联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10 民初 2710 号,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达成如下协议:沃尔
12   富士电梯有   (1)请求判令沃尔夫支付货款 115,800.00 元及迟延付款违                                                                                                                  否
                                                                            夫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05,800 元。
     限公司       约金 161,949.00 元;

                  (2)请求判令由沃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16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337170100100287068)进行了冻结;对 21 台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东莞市和晖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向东莞市   动精雕机进行了查封。

     东莞市和晖   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远洋翔瑞已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就查封向法院提出异议,2020 年 4 月 7 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本

13   精工机械有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沃尔夫连带支付货款 1,769,980.00   案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4 月 24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1971 民初        否

     限公司       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                                     2500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远洋翔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和晖精工支付货款 1,769,980 元及利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沃尔夫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息;驳回和晖精工其他诉讼请求。2020 年 9 月 17 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9 民终 577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 年 7 月 30 日,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原告对远洋翔瑞银行账户(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443899991010003052300)进行轮候冻结。

     深圳市联银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五期支付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

14   科技发展有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325,000.00 元及迟延付款    司 325,000.00 元。                                                                                           否

     限公司       违约金 11,781.30 元;                                    2020 年 06 月 02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执 1698 号执行通知书,因调解书已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沪 0114 民初 182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2019 年 5 月 20 日,上海弘昕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向上海市嘉   (1)被告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502,712.24 元;

     上海弘昕数   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告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货款 502,712.2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

15   控设备有限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513,800.00 元;            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             否

     公司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3)本案受理费 4,413.56 元,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2020)沪 0114 执 3716 号执行裁定书,因远洋翔瑞无可




                                                                                                17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达成如下协议:(1)远洋翔瑞确认尚欠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鸿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货款 354,013.82 元;
16   五金机电有                                                                                                                                                                          否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354,013.82 元;             (2)欠款由远洋翔瑞分 7 期向深圳市正鸿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前付清。
     限公司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 年 3 月 11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019 年 9 月 4 日,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广东亚德客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 9 期支付广东亚德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货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智能装备有                                                             款 1,835,679.40 元。                                                                                         否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1,835,679.40 元,
     限公司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 年 3 月 9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

                  2019 年 8 月 5 日,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华   各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 11 期支付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748,516.85 元及诉讼费 30,119.50 元。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撤回起诉。

     深圳市精锐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6,762,852.21 元及逾期付款   2020 年 3 月 16 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远洋翔瑞

18   狮科技有限   利息 156,994.07 元;                                      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 5,493,079.35 元及利息为限)。因未按期支付货款,深圳市精锐狮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           否

     公司         (2)请求判令田中精机、惠州沃尔夫承担连带责任;           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8 月 4 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09 执 752 号之

                  (3)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田中精机、惠州沃尔夫共同承       二执行裁定书,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人民币 585,496.90 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

                  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广州朗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    2019 年 12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民初 34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9   动控制技术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远洋翔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货款 2,232,599.00         否

     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2,232,599.00 元及逾期付款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8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违约金;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保全费。                2019 年 10 月 22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执保 696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

                                                                           扣押远洋翔瑞以人民币 2,275,772.00 元为限的财产。

                                                                           2020 年 3 月 5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书。

                                                                           双方经法院调解后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达成(2019)粤 0306 民初 39990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远洋翔瑞
                  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
     深圳台纬电                                                            分 3 期向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3,401.00 元。因未按期支付货款,深圳台纬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
20   源股份有限                                                            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 年 9 月 11 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06 执            否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共计 113,401.00 元;
     公司                                                                  920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实际领款 19,209.00 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
                  (2)本案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2019)粤 0310 财保 246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远洋

                                                                           翔瑞价值 17,856,301.86 元财产,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86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2019 年 12 月 5 日,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   查封、冻结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制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

                  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17,856,301.86 元为限。
     深圳市丰泰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共计              2020 年 6 月 15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22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21   顺科技有限                                                                                                                                                                          否
                  17,856,301.86 元及逾期利息;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 15,412,495.61 元
     公司
                  (2)请求田中精机对上述货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出具的(2020)

                  (3)请求远洋翔瑞及田中精机承担合理支出费用。            粤 0310 执 4359 号执行裁定书,原告深圳市丰泰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2203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以

                                                                           及本案执行费共 115,889.00 元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19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19 年 9 月 19 日,上海松可机电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
                                                                            2020 年 7 月 2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35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
                  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松可机                                                             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可机电支付货款 5,826,475.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驳回原告松可机电的
22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 5,826,475.60 元及逾                                                                                                                否
     电有限公司                                                             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05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保 857 号执行
                  期付款违约金;
                                                                            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6,005,299.84 元。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用。

                                                                            2020 年 11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35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2019 年 9 月 19 日,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广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68,16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
     上海松可自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 1,468,160.00 元及逾   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样机;驳回原告上海松可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深圳
23   动化科技发                                                                                                                                                                          否
                  期付款违约金;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保 898 号,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
     展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返还样机;                           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为人民币 1,540,393.47 元)的冻结。根据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用。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2021)粤 0310 执 618 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2019)粤

                                                                            0310 民初 3507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 年 8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38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2020 年 1 月 3 日,深圳市秒驰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秒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维修费)1,099,482.86
     深圳市秒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4   科技有限公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1,089,332.86 元及逾期付款                                                                                                                否
                                                                            2020 年 5 月 18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财保 101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
         司       违约金;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 1,099,482.86 元的财产。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20 年 5 月 18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执保 322 号执行裁定书:




                                                                                               20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

                                                                             (2)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1,099,482.86 元为限。

                  2020 年 4 月 20 日,广州普联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
     广州普联金                                                              2020 年 7 月 2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37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属加工机械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普联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66,714.28 元及             否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566,714.28 元和利息;(2)
     有限公司                                                                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4 月 7 日,惠州旭昇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6 月 16 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302 民初 57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惠州旭昇电   (1)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清偿拖欠货款 45,566.00 元;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惠州旭昇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6   子绝缘材料   (2)判令远洋翔瑞以 45,566.00 元为基数从本案起诉之日起                                                                                                                  否
                                                                             45,566.00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2020)粤 1302 执 8177
     有限公司     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标准赔偿逾期
                                                                             号结案通知书:(2020)粤 1302 民初 5719 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付款损失(暂计起诉之日:1076.49 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 年 6 月 9 日,深圳市天宏利五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深圳市天宏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41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27   利五金有限   (1)判令远洋翔瑞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1,260,170.00 元,逾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260,170.00 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否

       公司       期支付利息 117,566.99 元,共计人民币 1,377,736.99 元;     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21,218.00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1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20 年 6 月 16 日,广东振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共 174,453.16 元以及逾期付款
     广东振业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41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
                  违约金 18,669.18 元,并从 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货
28   动化工程有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74,323.51 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否
                  款之日止,以 174,453.16 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限公司                                                                  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9,556.25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继续计付违约

                  金;

                  (2)远洋翔瑞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 年 4 月 29 日,深圳市欣美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

                  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货款 1,306,204.16 元,并支
     深圳市欣美                                                               2020 年 9 月 4 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05 民初 139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
                  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71,240 元(按照逾期金额的 20%计
29   驰机电设备                                                               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欣美驰支付货款 1,306,204.16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远洋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          否
                  算);
     有限公司                                                                 日起十日内向欣美驰支付律师费 10,000.00 元;驳回原告欣美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

                  10,00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7 月 28 日,广州大华轴承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      2020 年 10 月 19 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606 民初 215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广州大华轴
30                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华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否
     承有限公司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偿还货款人民币 830,108.20 元       830,108.20 元及利息。




                                                                                                  22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及利息;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远洋翔

                  瑞、惠州沃尔夫、龚伦勇作为被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1)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91,289,647.75 元;

     广州市昊志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自逾期付      2020 年 8 月 5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1 民初 1002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远洋翔瑞、

31   机电股份有   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20   沃尔夫、龚伦勇的银行存款 11,209,127.10 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 11,209,127.10 元的其他财产。广东省广州市              否

      限公司      日为 20,801,623.35 元);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3)判令惠州沃尔夫、龚伦勇对远洋翔瑞的所有债务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由远洋翔瑞、惠州沃尔夫、龚伦勇共同承担本案全部

                  诉讼费用。

                  2020 年 8 月 14 日,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2020 年 10 月 20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57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瑞于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5,124.4 元及利息。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深圳市莱迪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75,124.40 元及利息暂定     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 4428 号执行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
32   亚科技有限                                                                                                                                                                              否
                  1,000.00 元;                                            粤 0310 民初 5789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莱迪亚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公司
                  (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远洋翔瑞承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                                                     2020 年 12 月 0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执 4428 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深圳




                                                                                               23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5789 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保全费以及本案执行费共计

                                                                           1,673.24 元已依法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0 年 10 月 2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64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2020 年 8 月 19 日,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
                                                                           深 圳市 远洋 翔瑞 机械有 限公 司于判 决生 效之 日起 七日内 向原 告济南 一晟 精密 机械 有限公 司支 付货款
                  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一晟精                                                            4,420,414.6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济南一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 4,496,485.38 元;
33   密机械有限                                                            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驳回济南一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东省深圳                否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公司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09 月 14 日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保 69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
                  (3)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律师费 50,000.00 元;
                                                                           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
                  (4)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4,546,485.38 元为限。

                  2020 年 8 月 14 日,惠州市然成铸造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

                  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偿还 1,148,158.90
                                                                           根据 2021 年 1 月 27 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1303 民初 45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翔瑞
     惠州市然成   元货款;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然成铸造支付货款 1113079.05 元及利息;沃尔夫对远洋翔瑞负担上
34   铸造有限公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承担 35,736.39 元                                                                                                                   否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然成铸造其他诉讼请求。2021 年 2 月 9 日沃尔夫提起上述。截至本答复出具
        司        利息;
                                                                           之日,尚未判决。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因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律师费 50,000.00 元;

                  (4)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35   广州市威菱   2020 年 7 月 20 日,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   2020 年 10 月 26 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115 民初 55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否




                                                                                               24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制冷设备有   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清偿

      限公司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51,300.00 元及利息;       货款 51,300.00 元及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广州市威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11 月 02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685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20 年 8 月 22 日,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广东
                                                                           645,547.8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嘉瑞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 4606 号执行通知书,深圳市
36   工业自动化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 655,297.85 元及逾期付                                                                                                                 否
                                                                           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10 民初 6858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瑞工业自动
     有限公司     款利息;
                                                                           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立案。根据 2021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
                  (2)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出具的(2021)粤 0310 执 169 号执行裁定书本案(2020)粤 0310 民初 6858 号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

                                                                           案。

                  2020 年 8 月 24 日,深圳市金鸿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向广东

     深圳市金鸿   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3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06 民初 3169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

37   达传动设备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的货款 87,788.00 元及逾期付款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鸿达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否

     有限公司     利息;                                                   87,788.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深圳市宏佳   2020 年 6 月 10 日,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2020 年 11 月 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69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

38   精密模具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90,086.42            否

      限公司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490,086.42 元及利息;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5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8 月 17 日,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2020 年 11 月 6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69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
     东莞市铭诚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6,400 元及逾
39   机械有限公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支付货款 66,900.00 元,并支付                                                                                                                否
                                                                            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东莞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1 月 29
        司        暂定利息 1,661.35 元;
                                                                            日出具的(2021)粤 0310 执 777 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8 月 24 日,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远洋翔

                  瑞和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 2018 年 6 月至

     深圳市速锋   2019 年 3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 10,350,647.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2020 年 10 月 19 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已由破
40   科技股份有   息;                                                                                                                                                                  否
                                                                            产管理人接手,将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开庭审理。
      限公司      (2)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 16,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 2020 年 6 月的货

                  款人民币 16,8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广州流遍润   2020 年 9 月 8 日,广州流遍润滑机械有限公司以远洋翔瑞和   2020 年 10 月 19 日,收到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已由破
41                                                                                                                                                                                      否
     滑机械有限   惠州沃尔夫作为被告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管理人接手,将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开庭审理。




                                                                                               26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公司       (1)请求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共同支付 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货款人民币 2,251,518.49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远洋翔瑞和惠州沃尔夫承担。

                                                                            2020 年 11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10 执保 88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

     宝腾智能润   2020 年 8 月 20 日,宝腾智能润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向    冻结、扣押远洋翔瑞的财产;限制远洋翔瑞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1,501,239.63 元为

     滑技术(东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2020 年 12 月 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715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
42                                                                                                                                                                                        否
     莞)有限公   (1)判令远洋相符支付货款 1,501,239.63 元;               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 年 12 月 15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7153 号之二

        司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宝腾智能润滑技术(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

                                                                            诉。

                                                                            2020 年 10 月 26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执保 82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

                  2020 年 9 月 17 日,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    (1)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
     东莞怡合达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43   自动化股份                                                                                                                                                                           否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 53,895.70 元及利息 2,943.89 元;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56,839.59 元为限。
     有限公司
                  (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10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开庭审理,尚未

                                                                            判决。

     上海新日升   2020 年 9 月 9 日,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
                                                                            2020 年 11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709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44   传动科技股   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
                                                                            中止诉讼。
     份有限公司   (1)请求依法判令远洋翔瑞给付货款 198,202.00 元及逾期




                                                                                                27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付款违约金 50,971.79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2020 年 9 月 1 日,深圳市银盛威机电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

     深圳市银盛   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699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
45   威机电有限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 859,540.30 元;                                                                                                                    否
                                                                            中止诉讼。
       公司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46,880.76 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0 年 11 月 11 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303 民初 54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账户

                                                                            491491003018800170769 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平潭支行账户

                                                                            44232401040006033 的存款;
     东莞市巨鼎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室账户
46   机械有限公                                                                                                                                                                          否
                                                                            2008023319200645640 的存款;
        司
                                                                            四、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账户

                                                                            944033010000229510 的存款;

                                                                            五、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账户 755921637010601 的存款;

                                                                            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坪山支行账户 443899991010003052300 的存

                                                                            款;




                                                                                               28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查封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机器、设备及

                                                                           厂房,查封机器、设备为两年,查封厂房为三年。

                                                                           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折合人民币 348 万元为限。

                                                                           目前该案已由破产管理人接手,将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开庭审理。

                  2020 年 8 月 25 日,东莞市诺和滚珠丝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

     东莞市诺和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30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972 民初 1326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
47   滚珠丝杆有   (1)判令远洋翔瑞支付货款人民币 418,264.00 元;                                                                                                                       否
                                                                           止诉讼。
      限公司      (2)判令远洋翔瑞支付逾期利息 42,831.26 元;

                  (3)判令远洋翔瑞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 年 9 月 15 日,创能精密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

                                                                           司价值 7,770,685.00 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

     广东创能精                                                            金额 7,770,685.00 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0 年 11 月 11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至广东省

48   密机械有限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否

       公司                                                                2020 年 11 月 13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财保 18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远洋翔瑞价值 7,770,685.00 元的财产;

                                                                           (2)案件申请费 5,000.00 元,由申请人创能精密负担。

     深圳市欧恩                                                            2020 年 11 月 18 日,欧恩半导体与远洋翔瑞买卖合同纠纷于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2020 年 11 月
49                                                                                                                                                                                      否
     半导体照明                                                            26 日,因欧恩半导体未在法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




                                                                                              29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有限公司                                                                 粤 0310 民初 7477 号民事裁定书,按欧恩半导体撤回起诉处理。




      2、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17 年 4 月 28 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4 月 19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 01 民初 40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现场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安徽胜利(被告二) 勘验所发现的 200 台被控侵权设备使用方为安徽智诚,且东莞宝华已另案起诉远洋翔瑞和安徽智诚,

                  购买使用的产品型号为 RCG5000 的“CNC 玻璃雕刻机”侵犯其专利号为        该 200 台设备已纳入该案事实进行处理,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0 月 29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东莞市宝
                  利权;                                                                 院出具(2018)皖民终 582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与东莞宝华诉远洋翔瑞、安徽智诚侵害实用新
     华数控科
1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立即        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被告、审理范围或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否
     技有限公
                  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 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司
                  夹具,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1 民初 403 号之一)民事裁定;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安徽胜利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750 万元;           (2)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根据 2019 年 7 月 19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皖 01 民初 1231 号民事裁定书,

                  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胜利连带承担。                           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东莞市宝     2017 年 6 月 28 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4 月 19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 01 民初 402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控侵权

2    华数控科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安徽智诚(被告二) 设备和远洋翔瑞在展览会现场展示的型号为 RYG860IV_ALP 的雕刻机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落入了                       否

     技有限公     购买使用的产品型号为 RCG5000 的“CNC 玻璃雕刻机”侵犯其专利号为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远




                                                                                                  30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司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洋翔瑞:

                 利权;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安徽智诚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设备;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    (2)远洋翔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宝华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 200

                 行为;                                                             万元;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    (3)驳回东莞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2 月 14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4)请求判令安徽智诚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院出具(2018)皖民终 580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及具体数量等事实认定

                 (5)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200 万元;                   不清,裁定:

                 (6)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1 民初 402 号民事判决;

                 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智诚连带承担。                       (2)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庭审中,东莞宝华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远洋翔瑞、安徽智诚连带赔偿原告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案重审一审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宝华公司当庭变

                 经济损失 500 万元。                                                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 200 万元变更为 400 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被告

                                                                                    远洋翔瑞律师认为根据职业经验预测本案的判定驳回或不侵权的可能性存在。

                 2019 年 4 月 9 日,东莞宝华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 年 4 月 19 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皖 01 民初 40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现场

     东莞市宝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被告一)制造、销售并由安徽智胜(被告二) 勘验所发现的 200 台被控侵权设备使用方为安徽智诚,且东莞宝华已另案起诉远洋翔瑞和安徽智诚,

     华数控科    购买使用的产品型号为 RCG5000 的“CNC 玻璃雕刻机”侵犯其专利号为    该 200 台设备已纳入该案事实进行处理,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
3                                                                                                                                                                                      否
     技有限公    ZL201120482733.5、名称为“雕铣雕刻机自动上下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   东莞宝华不服一审裁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10 月 22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

     司          利权;                                                             院出具(2018)皖民终 587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与东莞宝华诉远洋翔瑞、安徽智诚侵害实用新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    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被告、审理范围或针对的侵权行为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31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行为;                                                              原则,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     (1)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 01 民初 403 号之一)民事裁定;

                 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2)本案指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4)请求判令安徽智胜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本案重审一审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宝华公司当庭变

                 (5)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安徽智胜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200 万元;        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赔偿金额由 200 万元变更为 400 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判决。

                 (6)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     被告远洋翔瑞律师认为根据职业经验预测本案的判定驳回或不侵权的可能性存在。

                 用全部由远洋翔瑞、安徽智胜连带承担。

                                                                                     根据 2020 年 12 月 2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苏 01 民初 2977 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东莞宝华撤诉。
                 2018 年 9 月 20 日,东莞宝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1 月 13 日,东莞宝华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
                                                                                     (1)请求确认由远洋翔瑞制造、销售并由苏视光电购买使用的涉案产品侵权;
                 行为;
     东莞市宝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
     华数控科                                                                        (3)请求判令远洋翔瑞立即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
4                产品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模具、夹具;                                                                                                                                       否
     技有限公                                                                        模具、夹具;
                 (3)请求判令苏视光电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司                                                                              (4)请求判令苏视光电立即拆除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以及专用配套设施;
                 (4)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苏视光电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100 万元;
                                                                                     (5)请求判令远洋翔瑞、苏视光电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0 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6)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其他费用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
                 的合理费用全部由远洋翔瑞、苏视光电承担连带责任。
                                                                                     苏视光电共同承担。

                                                                                     2021 年 2 月 20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 01 民初 1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




                                                                                              32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3、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追偿权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19 年 8 月 15 日,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2020 年 8 月 28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04 民初 50928 号民事判决书,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深圳市高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向原告偿还垫付的借款本息人民币 15,429,250.42
                                                                                      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 15,429,250.42 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
     新投融资   元及利息 92,575.5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15,521,825.92 元;
1                                                                                     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14 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                  否
     担保有限   (2)请求判令被告远洋翔瑞、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830.91 元;被告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
     公司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14 万元;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费用。

                2020 年 1 月 7 日,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拟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号为(2020)粤 0304 民

     深圳市中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初 8764 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2020)粤 0304 民初 8764 号之   是,田中精机已

     小企业融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其未受清偿的贷款本金 820 万元;              二民事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龚伦勇、        代远洋翔瑞偿还
2
     资担保有   (2)请求判令由田中精机、龚伦勇、彭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彭君名下价值人民币 8,200,000 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因田中精机代远洋翔瑞偿还本息人民         本息人民币

     限公司     (3)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       币 6,645,068.72 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浙江      6,645,068.72 元

                费用。                                                                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龚伦勇、彭君的起诉。




                                                                                               33
      4、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苏州和俊
                 剩余未付合同总价 100 万,不含税欠款 854,700.85 元,2016 年和俊机电       苏州和俊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安徽智胜、苏州智诚、远洋翔瑞为被告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机电工程
1                为智胜光学提供的供水改造工程存在重大瑕疵未达到预期功能,故认为无         提起诉讼。根据远洋翔瑞提供的开庭公告,法院定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        否
     安装有限
                 需支付剩余款项。                                                         之日,远洋翔瑞未提供除上述开庭公告外的其他诉讼资料。
     公司

                 2019 年 7 月 27 日,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舒城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翔瑞欠付工程款 458,000 元:
     深圳市金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工程款 458,000 元及利息 87,020 元(以 458,000
     城空调净
2                元为基数,按年息 6%,自 2016 年 4 月 2 日开始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2 日, 2019 年 10 月 8 日,由于深圳市金城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撤诉处理。              否
     化技术有
                 至款项付清为止);
     限公司
                 (2)由远洋翔瑞承担律师费 30,000 元;

                 (3)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2020 年 8 月 1 日,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2020 年 10 月 13 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1303 民初 41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惠州市嘉    院提起诉讼:                                                             驳回原告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惠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盛建筑工    (1)请求判令惠州沃尔夫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合计 36,398,386.32 元及逾期       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
3                                                                                                                                                                                          否
     程有限公    利息;                                                                   工程款人民币合计 36,398,386.32 元及逾期利息;请求裁决申请人的债权对被申请人位于惠州市惠

     司          (2)请求判令对惠州沃尔夫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          阳区良井镇银山工业区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 1300029 号的土地及地上全部

                 用地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建工程 1 号、2 号、3 号、4 号生产车间、员工宿舍、设备房、连廊一、二工程的建筑厂房、房




                                                                                                  34
                (3)请求判令惠州沃尔夫承担本案诉讼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产及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请求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 560,000

                                                                                      元;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020 年 11 月 13 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了(2020)惠仲案字第 1833 号仲裁通知书,对申请人惠

                                                                                      州市嘉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引起的争议予以受理立案。




     5、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19 年 11 月 8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10 民初 3437 号),双
     山东巨峰   2019 年 7 月 30 日,原告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经法院调解后达成如下协议:远洋翔瑞分十期支付山东巨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兑汇票款
1    矿业发展   (1)请求判令远洋翔瑞支付承兑汇票款 1,052,834.4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否
                                                                                      1,052,834.49 元及诉讼费 7,160.00 元。
     有限公司   (2)请求判令由远洋翔瑞承担诉讼费。
                                                                                      因未按期支付货款,2020 年 3 月 19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28 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1972 民初 12851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因多次向被告催讨票据款无果,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广
     深圳市洲                                                                         (1)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 500000 元;
                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电气自                                                                         (2)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 500000 元为本金,自 2019
2               (1)请求判令被告劲胜公司、铕德公司、华清公司、众鑫公司、远洋公                                                                                                             否
     动化设备                                                                         年 4 月 16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司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本金 500,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有限公司                                                                         (3)驳回原告洲其电气其他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4)本案受理费 8800 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之一劲胜公司申请上诉,后被 2020 年 3 月 31 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9 民




                                                                                               35
                                                                                    终 140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2020)粤 1972 执 9372 号结案通知书,

                                                                                    五被告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现已结案。




      6、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决议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19 年 4 月 21 日,李钟南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远洋    2019 年 7 月 14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 0310 民初 1045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远

              翔瑞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洋翔瑞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方式不影响决议效力,召集程序

              召开方式、出席人数、决议事项、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存在瑕疵但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李钟南的主张不能成立,裁定驳回

1    李钟南   (1)请求判令撤销远洋翔瑞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的《2019 年第二次董事   起诉。                                                                                              否

              会决议》;                                                            李钟南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李钟南于 2020

              (2)同时请求判令远洋翔瑞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2019 年第二      年 10 月 26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0

              次董事会决议》已办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2020)粤 0310 民初 5708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李钟南撤诉。

              2020 年 4 月 2 日,龚伦勇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9 月 4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10 民初 4079 号民事判决书,

              (1)判决远洋翔瑞形成的落款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的《2019 年第二   判决:确认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形成的落款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2 日的《2019 年第二次

              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董事会决议》不成立;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
2    龚伦勇                                                                                                                                                                             否
              (2)判决远洋翔瑞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2019 年第二次董事会决议》 销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与 2019 年 4 月 15 日办理的变更登记。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办理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变更登记;                          (2020)粤 03 民终 29528 号,远洋翔瑞二审审理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开庭审理。截至本回复出具

              (3)本案诉讼费用由远洋翔瑞承担。                                     之日,尚未判决。




                                                                                             36
     7、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仲裁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19 年 12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财保 2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价值 225,288,850.00 元的财产。

                                                                     2019 年 12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906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

                                                                     请人龚伦勇、彭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225,288,850

                2019 年 12 月 2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   元为限。
     浙江田中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田中精机请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906 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
1    精机股份                                                                                                                                                                          否
                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向田中精机支付       申请人彭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 84.65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 29,144.74
     有限公司
                补偿金 213,079,4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 1,080,000 股(其中 791,001 股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

                                                                     请人彭君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3.3909%的股权;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

                                                                     有限公司 31.7854%的股权。2020 年 9 月 27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 2020 年

                                                                     09 月 25 日出具的(2020)沪贸仲字第 17007 号 SDV20191061 争议仲裁案再次开庭审理的通知,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再次开庭审理。截至本答复出具之日,尚未判决。

     广州朗沃   2019 年 8 月 20 日,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
                                                                     2020 年 7 月 6 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穗仲案字第 11943 号裁决书,裁决远洋翔瑞于本裁决送达之日
     自动控制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深圳市远洋
2                                                                    起十日内向广州朗沃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32,859.86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偿律师费 15,900 元、保全        否
     技术有限   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 1,532,859.86 元及
                                                                     费 5,000 元、保险费 1,805.52 元、本案仲裁费 30,648 元。
     公司       逾期付款违约金。




                                                                                               37
     8、远洋翔瑞/沃尔夫作为被告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序                                                                                                                                                                                  是否承担连带还
       原告                                   案由及标的金额                                                                      目前进展情况
号                                                                                                                                                                                  款或担保责任

                2020 年 3 月 2 日,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言忠                                                                                    2020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沪 0104 民初 10425 号民事判决
                (1)请求法院判决远洋翔瑞支付拖欠的律师代理费本金人民币 8,000.00 元以及利息,
1    理律师事                                                                                    书,判决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言忠理律师            否
                共计 8,099.57 元;
     务所                                                                                        事务所服务费 8,000 元及其利息损失。
                (2)请求法院判决远洋翔瑞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远洋翔瑞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只有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案件均无需承
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深担(2018)年反担字(2316-1)
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期限为 2018/10/11-2021/9/28),为远洋翔瑞与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深担(2018)年委
保字(2316)号《委托保证合同》及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区支行签订的编号
为 44008995100918096007001 最高额为 1000 万元的《保证合同》(期限为 2018/10/11-2021/9/28)提供反担保。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依据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书》足额支付了代偿款项(含代偿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
全担保费)共计 6,962,036.54 元,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已全部实现,公司己经履行全部保证反担保责任,相应
的担保已解除。




                                                                                                38
    (3)截至目前远洋翔瑞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深圳中院于 2020 年 11 月 06 日出具的(2020)
粤 03 破申 38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嘉兴傲林实业有限
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深圳中院已指定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深
圳中院(2020)粤 03 破申 664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
任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王辉为负责人。
    根据破产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表述,管理人已刊登受理破产及债权申报公
告、刻制管理人印章、开设管理人账户、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查债权、
编制债权申报登记表以及进行账产初步调查等工作。
    工作报告中表述根据对远洋翔瑞账面资产的构成及所涉及单位的初步调查
分析,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目前审计清查工作仍在进行,待
审查工作完成后将出具初步清查报告将及时向法院报告并通报债权人、债务人等
有关主体。
    综上,远洋翔瑞已有破产清算管理人接手,相关事务的处理由法院主导。公
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远洋翔瑞清算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清
算管理人的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也将严格按照相
关信息披露准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余额为 536.46 万
元。请说明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预计偿还时间,是否构成财务资助,如
是,远洋翔瑞的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形。
    报告期末,公司与远洋翔瑞发生的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根据
远洋翔瑞的资金需求以自有资金向远洋翔瑞提供本金不超过 1.2 亿元人民币的
借款额度。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之间,公司陆续与远洋翔瑞签
署了若干《借款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公司根据主合同向远洋翔瑞合计提


                                     39
供了本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借款,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期限为 1 年。除主
合同项下公司对远洋翔瑞享有人民币 12,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已发生债权
外,公司还因代为偿还远洋翔瑞银行借款而对远洋翔瑞享有人民币 2,057,300
元的已发生债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远洋翔瑞债务延期及关联方为远洋翔瑞延期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同意公司延期远洋翔瑞的债务至 2020 年 04 月 30 日。同日,公司与远洋
翔瑞、傲林实业及公司股东竹田享司、竹田周司、钱承林、藤野康成签署《债务
延期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傲林实业、竹田享司、竹田周司、钱承林、藤野康
成为远洋翔瑞对公司负有的债务提供全额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2020 年度,傲林实业作为担保人已经替债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
13,736.31 万元的债务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义务。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对远洋翔瑞其他应收款余额 536.46 万元。上述债权系对远洋翔瑞原有财务资助
遗留的尾款。
    2021 年 1 月,傲林实业已经替债务人远洋翔瑞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本金
及利息的清偿义务,往来款余额已全部清偿完毕。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相关诉讼资料,查询了
网络公开资料;查看了借款协议原件、银行回单并获取了相应复印件;复核计提
的利息;获取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远洋翔瑞债务延期及
关联方为远洋翔瑞延期债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决议、获取了公司与
远洋翔瑞、嘉兴傲林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竹田享司先生、竹田周司先生、钱承
林先生、藤野康成先生签署的《债务延期及担保协议》;获取并查看了深圳市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及公司代远洋翔瑞偿还相关款项
的银行回单;获取并查看了傲林实业替远洋翔瑞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款项对
应的银行回单;了解期后收款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远洋翔瑞及其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


                                    40
和债务违约的情况,以及公司不会面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风险的信息,
与我们执行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一致,就财务报
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代龚伦勇支付银行借款及利息 1,333.20 万元。
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合计 25,116.28
万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 101.82 万元。针对龚伦勇的应收款项,公司确认可收
回 1,359.89 万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龚
伦勇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向龚伦勇主张业绩补偿款一案尚在仲裁审理
中。请说明:
       (1)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构成财务资助,预计偿还
时间。
       (2)结合仲裁进展、龚伦勇的补偿能力,详细说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据
及合理性,该项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无
法收回的风险。
       (3)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代为支付款项发生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构成财务资助,预计偿
还时间
    公司以 2017 年 3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2.10 元/股,向 164 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86.38 万股,其中,授予龚伦勇 200 万股,公司收
到其缴纳的认股款 6,420 万元。上述龚伦勇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缴纳的款项中,三
分之一是其自有资金出资,三分之二系钱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由
于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业绩条件,需要将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并
将通过银行贷款的部分资金归还。
    所以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替龚伦勇承担银行借款和利息的情况,不构成财务资
助。


                                     41
     (二)结合仲裁进展、龚伦勇的补偿能力,详细说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
据及合理性,该项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存在
无法收回的风险
     1、仲裁案尚未裁决
     2020 年 9 月 22 日,《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
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在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收到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
通知,经仲裁庭请求,将裁决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6 月 2 日。
     2、目前通过法律途径未能查封和冻结龚伦勇及彭君的财产,龚伦勇及彭君
持股的远洋翔瑞已破产清算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2019 年 12 月 2 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田中精机的仲裁申请,
田中精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龚伦勇、彭君共同向田中精机支付补偿金
213,079,400.00 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9 年 12 月 19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财 保 268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 裁 定 查 封 、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龚 伦 勇 、 彭 君 价 值
225,288,850.00 元的财产。
     2019 年 12 月 20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906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彭君的财产;限制被申请
人龚伦勇、彭君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225,288,850
元为限。
     2019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粤 0310
执保 906 号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彭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
存款 84.65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的存款 29,144.74
元;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托管于证券账户的田中精机股票 1,080,000 股(其中
791,001 股为轮候冻结);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彭君持有的远洋翔瑞 3.3909%的股权;
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龚伦勇持有的远洋翔瑞 31.7854%的股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2020)03 破申 385 号《民


                                          42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傲林实业对被申请人远洋翔瑞的破产清算申请,并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
破产管理人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工作阶段性报告,远洋翔瑞公司已经处于资
不抵债的状态。
    3、预计可收回金额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以 2017 年 3 月 1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2.10 元/股,向 164 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86.38 万股,其中,授予龚伦勇 200 万股,收到其
缴纳的认股款 6,420 万。上述龚伦勇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资金 6,420 万,其
中三分之一是其自有资金出资,三分之二系钱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
公司未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业绩条件,已将通过钱承林股票质押向银行贷款的部
分进行归还,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为
13,598,949.12 元。
    因目前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未能查封和冻结龚伦勇及彭君的财产,且龚伦勇及
彭君持股的远洋翔瑞已破产清算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公司将已扣押龚伦勇的
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为 13,598,949.12 元作为预计可收回金额。
    4、金融资产及其变动的计量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
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将 预 计 可 以 收 到 龚 伦 勇 的 业 绩 补 偿 款
21,808,250.90 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将 预 计 可 以 收 到 龚 伦 勇 的 业 绩 补 偿 款
13,598,949.12 元,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差
额部分 8,209,301.78 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三)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预计负债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于 2018 年 8 月与华
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远洋翔瑞与该行签订的最高额为 3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期
限为 2018/08/15-2019/08/15)提供担保,龚伦勇、彭君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向


                                      43
高新投提供反担保(期限为 2018/08/15-2019/08/15)。
     2019 年,远洋翔瑞未能兑付到期的承兑汇票,华夏银行实际垫付了该部分
金额,同时根据签订的担保协议,华夏银行向高新投追偿,高新投于 2019 年 8
月 6 日为远洋翔瑞代偿本息共计 15,429,250.42 元。2019 年 8 月 15 日,高新投
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远洋翔瑞需向高新投偿还垫付
的借款本息 15,429,250.42 元及利息,同时龚伦勇、彭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2019 年 8 月
26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 0304 财保 3985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远洋翔瑞机械、龚伦勇和彭君名下价值人民币
15,661,825.92 元的财产。由于远洋翔瑞无力偿还上述债务,龚伦勇持有公司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 791,001 股被冻结,导致公司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高新投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法院拍卖龚
伦勇所持限制性股票,或者在拍卖三次流拍后,主张以物抵债,但本案中龚伦勇
所持限制性股票,已经满足回购注销条件,实践中非流通股实际成交率较低,流
拍率较高,而申请执行人接受非流通股以物抵债的意愿也非常低。如本案进入执
行阶段,公司可以就回购注销方案提出建议,或者就法院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鉴于公司也正在向龚伦勇、彭君追索业绩补偿款,公司提出的回购注销方案可以
包括应支付的回购款与龚伦勇、彭君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以及高新投执行债权之
间的如何相互抵销、剩余款项如何支付等内容。
     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扣押的龚伦勇股权激励款
自有资金 13,598,949.12 元,在综合考虑公司和高新投对龚伦勇的债权金额、债
权比例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
费及全部诉讼相关费用合计 20,327,631.25 元,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
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合计 251,162,793.51 元),公司确认预计负债
1,018,210.58 元。
     2、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高新投代远洋翔瑞支付的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全
部诉讼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项目                             计算过程

计息本金(A)(元)                                             15,429,250.42
                                    44
                    项目                          计算过程

日利率(B)                                                            0.06%

计息起始日(C)                                                     2019-8-6

资产负债表日(D)                                                 2020-12-31

计息天数(E=D-C)(天)                                               514.00

应计利息(F=A*B*E)(元)                                        4,758,380.83

诉讼律师费(G)(元)                                             140,000.00

         合计(A+F+G)(元)                                    20,327,631.25

     3、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仲裁相关费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龚伦勇的补偿金、逾期违约金及代垫的
仲裁相关费用的明细如下:

                    项目                          计算过程

计息本金(A)(元)                                            213,079,400.00

日利率(B)                                                            0.03%

计息起始日(C)                                                    2019-5-17

资产负债表日(D)                                                 2020-12-31

计息天数(E=D-C)(天)                                               594.00

应计利息(F=A*B*E)(元)                                       37,970,749.08

财产保全费(G)(元)                                             112,644.43

         合计(A+F+G)(元)                                   251,162,793.51

     4、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公司确认相关预计负债的具体过程如下:

                      项目                            金额

公司扣押的龚伦勇股票回购款(A)                                 13,598,949.12

高新投债务(B)                                                 20,327,631.25

公司应收债权(C)                                              251,162,793.51

预计负债(A*B/(B+C))                                          1,018,210.58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并查看了公司股权激励
的相关文件,核实龚伦勇自有资金的出资金额及余额;获取了公司代为支付款项
的银行回单并核实该事项发生的背景及原因;获取并查看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获取并查看了傲林实业向法院

                                    45
提交《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法院指定破产
管理人的《决定书》;获取并查看了高新投案件相关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判
决书》、《民事裁定书》以及法律意见书;获取了法律意见书并复核了公司确认预
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为龚伦勇为认购限制性股票通过钱
承林股票质押统一向银行贷款取得的部分,报告期公司不存在替龚伦勇承担银行
借款及利息的情况,不构成财务资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的计量系已扣押龚伦勇的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相关款项不存在无
法收回的风险;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与上述事项相关的预计负
债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6,376.59 万元,同比下降 27.69%,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8,551.96 万元,扭亏为盈,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425.40 万元,同比下降 44.87%。公司标准机、非
标准机以及特殊机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486.72 万元、16,697.74 万元及
12,068.49 万元,同比分别下降 36.25%、下降 24.73%以及增长 306.36%。请说
明:
    (1)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说明
净利润且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2)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及
合理性。
    (3)结合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说明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
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
    (4)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并结合市场需求
变化趋势说明该业务的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提示业务不及预期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说
明净利润且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差异较大的原因


                                   46
       2019 年 11 月对远洋翔瑞已失去控制,自 2019 年 11 月开始不纳入合并范围。
故 2019 年合并利润表包含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数据,2020 年合并报表不包
含远洋翔瑞,这导致两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较大波动。
       剔除远洋翔瑞的影响数分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与净利润较上年变动
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0 年     2019 年
         项目                              变动比例                   变动原因
                   (万元)    (万元)

营业收入           36,376.59   30,853.62     17.90%

毛利               14,551.90   13,918.87      4.55%

毛利率               40.00%      45.11%     -11.33%

期间费用            9,392.59    7,277.02     29.07%

                                                      2019 年末,公司预计可以收到龚伦勇的业绩

                                                      补偿款 2,180.83 万元,较 2018 年末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072.86   -9,267.70    -77.63%
                                                      11,235.00 万元下降较多,导致 2019 年度产生

                                                      较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主要系自 2019 年 11 月开始公司不再将远洋翔

信用减值损失         -283.02   -3,383.81    -91.64%   瑞纳入合并范围,因此上期计提了出借给远洋

                                                      翔瑞的其他应收的坏账准备 2,527.42 万元。

                                                      主要系上期金额包含了收购远洋翔瑞产生的
资产减值损失         -503.37   -5,924.48    -91.50%
                                                      商誉减值损失 4,693.24 万元所致。

                                                      主要系远洋翔瑞已正式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

所得税费用         -5,279.37   -1,243.09    324.70%   业会计的相关规定,确认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5,857.50 万元所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8,551.96   -188.24%    -188.24%
东的净利润

       如上表所述,剔除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利润表数据的影响后,本年度营
业收入为 36,376.5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17.9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8,551.96 万元,扭亏为盈,较 2019 年度大幅上涨。除上表已列示的公允
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和所得税费用对本期净利润的影响
外,行业发展状况及公司产品价格、毛利率、期间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分析如下:
       1、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子元件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中的电子线圈生产设备制造
行业,市场需求也以最终服务于消费电子、电脑、通讯及汽车电子的生产商为主。
                                             47
根据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20 年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累计 3.08 亿部,同
比下降 20.80%。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汽车行业产
销量由 2572.1 万辆和 2576.9 万辆下降至 2522.5 万辆和 2531.1 万辆,同比下降
2%和 1.9%。
       此外,在中国电子线圈生产设备市场上,现阶段仍旧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绕线
设备厂商,大部分厂商分布在华南和华东地区,各厂家之间价格竞争较为激烈。
因公司所产数控自动化标准机属于固定化产品外观、机械设计、电气设计、软件
控制系统等,并且此类设备属于行业内较为成熟、固定的产品,竞争情况更为激
烈。公司所产特殊机设备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产研结合的研发设计模式,
根据订单的需求进行具体产品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软件控制系统等的定制化
研发设计。由于特殊机属于技术尝试与改进,其研发、设计及生产周期也较长,
同时设计和零件加工中的困难较多,使得部分特殊机存在毛利率偏低情况,各年
度特殊机毛利波动也较大。
       2020 年初新冠疫情的发生,为公司医疗行业中的全自动口罩机的生产和销
售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口罩机市场需求激增,特殊机业务同比增加,总体推动本
年的营业收入上涨。
       2、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2019-2020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在剔除远洋翔瑞后的业务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产品分类                                                                               毛利率变动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标准机      1,486.72      1,062.01   28.57%         2,331.93      1,538.16    34.04%       -5.47%

非标机     16,697.74      9,271.84   44.47%        22,182.86     11,646.10    47.50%       -3.03%

特殊机     12,068.49      7,963.95   34.01%         2,969.94      2,059.91    30.64%        3.37%

其他        6,123.64      3,526.89   42.41%         3,368.89      1,690.58    49.82%       -7.41%

  合计     36,376.59     21,824.69   40.00%        30,853.62     16,934.75    45.11%       -5.11%

       如上表所述,总体来看本年度主营业务的结构变动使得本年毛利与 2019 年
度相比波动不大。其中受疫情影响标准机和非标机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都有不同
幅度的下降,特殊机在 2020 年度由于疫情期间市场对口罩机的需求较高,使得
本期的销售收入和毛利率均有所上升增长,符合市场行情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2019-2020 年度公司特殊机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动情况如下:
                                              48
      期间              标准机类别   数量                       收入                     单价

2020 年度           特殊机             75.00                    120,684,925.81             1,609,132.34

2019 年度           特殊机             32.00                     29,699,356.73              928,104.90

     如上表所述,特殊机因为前后两年的机型存在差异,2020 年公司特殊机销
售主要以市场需求旺盛的口罩机为主,销售单价较高,因此拉高了整体的单价。
     3、期间费用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度,公司期间费用 9,392.59 万元,较 2019 年同期增加 29.07%,变
动较大。主要系本期确认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股份支付和销售、管理人员的薪酬增
加所致。
     (二)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
     1、营业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

                 项目                  2020 年(万元)           2019 年(万元)(注)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6,376.59                30,853.62           17.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5.41                 3,577.59          -60.16%

    注:2019 年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包含了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数据,为了保持口
径一致,以下剔除远洋翔瑞的影响数分析。
     从上表可见,公司本期营业收入较上期增加 17.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较上期下降 60.16%,两者差异较大,具体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如下:
                 项目                2020 年(万元)            2019 年(万元)     变动金额(万元)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7,519.09              34,999.88                2,519.21

收到的税费返还                                       851.39              206.63                   644.7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532.35            1,632.08                  -99.73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9,902.83              36,838.59                3,064.24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4,356.80              16,447.00                7,909.8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9,122.70            7,964.36                1,158.34

支付的各项税费                                      1,552.64            5,029.44                -3,476.80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445.28            3,820.20                 -374.9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8,477.42              33,261.00                5,216.4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5.41            3,577.59                -2,152.18

     本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下降 2,152.18 万元,主要系: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幅度小于营业收入增加幅度。本期
                                               49
营业收入比上期增长 17.90%,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只增加 7.2%,
    主要系公司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较上年末增加 3,991.42 万元。由于昆
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等处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加,主要系公司订单增加,备
货及在制品增加,以及 12 月末未验收的发出商品较多导致期末存货余额较期初
增长 29.79%所致。
    3、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期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税务局同意公司
延期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所致。
    以上原因共同导致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期下降,使得营业
收入变动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较大。
    (三)结合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说明标准机、非标准机业
务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
    1、标准机和非标机营业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的主要原因
    (1)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高速发展,智能制造装备的发展深度和广
度日益提升,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
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国务院《中国制造 2025》行动纲领明
确提出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
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
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
务的智能化水平。
    (2)市场方面,客户对于定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要求自动化程度
的提升,另一方面对于标准设备有定制化的升级需求。目前市场中,标准机、定
制化程度较低的非标机技术壁垒较低,同业竞争加剧,难以获得较高的毛利。与
标准化产品相比,定制化产品需要更深入理解客户的设备需求,更加贴近客户的
业务流程,对企业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客户结构及订单质量持
续优化,标准机、非标准机业务同比下降,特殊机业务同比增加。
    2、公司面对市场变化积极转变思路,拟改善经营的具体措施有:
    (1)新设立了售前技术部,在售前与客户充分沟通设备技术需求,提供设


                                   50
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应用解决方案。
     (2)在产品设计方面加大投入,新设立了产品设计二部和专案团队,共计
增加 30 余人,依据客户定制化方案提供专案设计。
     (3)与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国内高等院校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交流,
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创新能力,同时深化公司创新人才队伍建
设。
        公司未来会依托前期研发成果和强大的产品设计能力,在原有数控标准机
的基础上,更多的向绕线前后工序设备、以及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非标准机和特
殊机设备的延伸,实现主要功能在内全部工序的自动化和一体化,以更好的满足
客户差异化、精细化及全产业链自动化的需求。
       (四)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并结合市场需
求变化趋势说明该业务的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提示业务不及预期风
险
     特殊机业务的主要销售内容、产品类别及收入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大类                销售内容           收入 金额                占比

                      口罩机                                  10,708.93       88.73%

                      变压器磁芯自动装配线                      412.36            3.42%

        流水线        绕线段自动化流水线                        131.19            1.09%

                      镜头组装流水线                            107.40            0.89%

                      其他                                       17.70            0.15%

                      小计                                    11,377.58       94.28%

                      集成块整形机                              457.67            3.79%

        设备          焊锡机                                    118.97            0.99%

                      其他                                      114.27            0.95%

                      小计                                      690.91            5.72%

                  特殊机收入合计                              12,068.49      100.00%

     如上表所述,口罩设备也属于特殊机的一类,占收入比重较大,受 2020 年
疫情影响,口罩机业绩有显著的增加。随着国内、国际疫情的控制,该项业务预
期会有下降的风险。然而公司多年来深耕精密绕线设备领域,通过和相关产业内
龙头企业紧密合作,公司在无线充电、快充配套变压器、音圈、震动马达,汽车
配件及柔性装配等多个相关领域的设备研发的方向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他领
                                             51
域的订单目前并没有下降的风险,业务的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访谈公司的高管人员及相关
业务人员,了解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宏观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情况;
对产品结构、主要产品营业收入、价格、毛利率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变动的原因
进行分析;对报告期期间费用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核查
净利润大幅变动的原因;执行收入细节测试,实施随机抽样;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确认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变动差异的分析、营业收入变动与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差异的分析以及标准机和非标准机业务营业收
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分析,与我们执行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
公司实际经营相关情况一致。


    5. 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 13,653.41 万元,较期初增长 41.31%,坏账准
备为 888.81 万元,计提比例为 6.51%,应收账款前五名合计占比 77.78%。本期
新增计提坏账准备 188.07 万元,核销 29.5 万元。请说明:
    (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销售
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历史坏账、
期后回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计提坏账准备的
金额、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销
售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历史坏
账、期后回款情况和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
充分


                                   52
     1、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的原因
     2019 年 11 月,公司对远洋翔瑞失去控制,不再将远洋翔瑞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合并报表不再包含远洋翔瑞,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余额不包括远洋翔瑞的应收账款,但合并利润
表中的营业收入仍包括了远洋翔瑞 2019 年 1-10 月的营业收入。上述口径原因导
致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不匹配,剔除上述原因后,
公司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13,653.42 万元,较上年末余额 9,662.00 万元,
增加 3,991.42 万元,增幅 41.31%;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36,376.59 万元,较上
年营业收入 30,853.62 万元,增加 5,522.97 万元,增幅 17.90%,应收账款余额
的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主要系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等处在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所致。
     2、本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政策与上年的比较
    客户名称                      2020 年信用政策                        2019 年信用政策

                              开票并且客户接收货物验收合格后 90 日   开票并且客户接收货物验收合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内付 100%                              格后 90 日内付 100%

日本电产增成机器装置
                              验收并开票后 150 天 100%支付           验收并开票后 150 天 100%支付
(浙江)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支付未税 30%,验收合格后 60    合同签订支付未税 30%,验收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天支付 60%,验收后 360 天并开票后支    合格后 60 天支付 60%,验收后

                              付尾款                                 360 天并开票后支付尾款

                              合同签订后 7 天支付 40%,预验收 3 天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支付 60%

                              合同签订后 7 天支付 50%,预验收 3 天
浙江龙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内支付 40%,正式验收后支付 10%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期末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的信用政策与上期相比未发生重
大变化。
     3、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情况
       公司                                            信用政策

                   定金 30%,预验收 30%,终验 30%,剩余 10%质保金;定金 30%,终验 60%,剩余 10%

智云股份           质保金;对一般客户信用期 2-3 个月,对常年合作的大型优质客户信用期一般为 3-6 个

                   月,实际收到终验款项时间大约为终验后 3-5 个月

                   根据行业经营惯例,公司目前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通常约定,合同签订后客户预付部分
日发数码
                   定金,产品预验收合格提货时支付部分货款,安装调试完毕后再支付部分货款,经客户


                                                53
                          验收合格后,通常会保留 10%-20%货款作为质保金。

      公司在设备销售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信等级,一般会要求客户在销售合同
签署后即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在产品交付并由客户验收完毕后,支付全部或大
部分货款。公司与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
      4、历史的坏账情况
      2017-2019 年,公司发生坏账无法收回的情况如下:

          年度                                           应收账款内容                                            金额(元)

      2017 年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3,110.04

      2017 年                                         ELGROUPE(英国)                                                  183,403.43

      2017 年                                       和光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5,402.00

      2017 年                               势嘉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7,552.00

      2018 年                                       东莞库柏电子有限公司                                                88,218.66

      2018 年                                     高安市昌宏电子有限公司                                                 2,600.00

      2018 年                             边木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7,600.00

      2018 年                               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                                                 9,000.00

      2019 年                 SALCOMP MANUFACTURING INDIA PVT LTD.(印度)                                             399,847.60

      2019 年                                       东莞库柏电子有限公司                                                88,218.66

      2019 年                                         东菱技术有限公司                                                  25,658.12

                                              小计                                                                     756,733.73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近三年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不大。
      5、2020 年末大额应收账款客户期后回款情况

                  客户名称                          2020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期后回款(截止 2020 年 4 月 7 日)    回款比例

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45,109,628.81                           42,279,691.19        93.73%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27,546,037.78                            7,518,270.00        27.29%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19,303,522.57                           16,493,794.00        85.44%

日本电产增成机器装置(浙江)有限公司                           8,272,235.00                            8,178,375.00        98.87%

                     合计                                    100,231,424.16                           74,470,130.19        74.30%

             占期末金额比例                                             73.41%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司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客户资信情况良好,应收账款坏
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
      6、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公司坏账计提比例的比较

                 6 个月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项目                     7-12 月                                                                                     5 年以上
                 以内                 (含 1 年)      (含 2 年)       (含 3 年)    (含 4 年)      (含 5 年)

                                                                   54
             6 个月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项目                  7-12 月                                                                                        5 年以上
              以内                  (含 1 年)     (含 2 年)       (含 3 年)      (含 4 年)      (含 5 年)

劲胜智能                                  5.00%          10.00%           50.00%                         100.00%

智云股份                                  1.00%          10.00%           50.00%                         100.00%

智慧松德                                  3.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日发精机                                  5.00%          15.00%           30.00%            50.00%             70.00%     100.00%

 田中精机                 5.00%                          20.00%           50.00%                         100.00%

      从上表可见,公司 6 个月以内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较同行业公司小,但 7-12
月、1-2 年、2-3 年、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均较可比公司略高或一
致。
       (二)已核销应收账款的形成时间、交易背景、回款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的金额、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形成                                   计提资产                                      无法收回的              原因和
交易对象              交易背景      核销金额                         回款情况
            时间                                  减值的金额                                      具体原因               合理性

                                                                                    合同未支付金额 590,000.00 元,根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院

法 视 特                                                                            (2020)沪 01 民终 6503 号民事调    民事调解

(上海)                                                                            解书,调解法视特(上海)图像科      书结果,确
            2017     设备销售      295,000.00     295,000.00          无回款
图像科技                                                                            技有限公司应付 295,000.00 元,截    定无法收

有限公司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支付        回,核销合

                                                                                    295,000.00     元 。 因 此 剩 余    理

                                                                                    295,000.00 元无法收回。

      从上表可见,本期公司应收账款的核销合理。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及变
动情况,与实际销售收入规模及变动情况进行了匹配性分析;查阅了同行业上市
公司的年报等公开信息,并结合行业惯例对公司应收账款结算周期、坏账计提政
策比例等进行了对比分析;对公司期末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函证确认,对应收账款
余额账龄划分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和结果进行
了分析性复核;获取了公司历史坏账的计提情况,对其原因和计提过程进行了分
析性复核;获取了公司的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检查了回款的相关约定和回款资

                                                                55
金流水,并检查了主要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获取了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0)沪 01 民终 6503 号民事调解书,了解法视特(上海)图像科技有限
公司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查看回款的银行回单。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回复中有关应收账款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变动
幅度不匹配的原因分析以及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有关信息,与我们执行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相关情况一致;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
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应收账款的核销和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
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 公司存货期末余额为 17,237.55 万元,较期初增长 29.79%;本期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 416.16 万元,转回或转销 672.82 万元;期末发出商品余额为
4,569.85 万元,较期初增长 79.35%。请补充说明:
     (1)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变
现净值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2)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以及
大幅增长的原因。
     (3)结合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实现销售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
价准备 672.82 万元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存货的类别、库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测试过程、可
变现净值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期末存货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末余额
  项目
           库龄 1 年以内     库龄 1 年以上     账面余额合计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1,611.22         1,067.79            2,679.01          684.92       1,994.09

发出商品          4,531.03           38.83             4,569.85           98.51       4,471.34

在产品            4,312.65          617.43             4,930.08          186.76       4,743.32

库存商品          3,829.91         1,228.70            5,058.61        1,051.30       4,007.32

  合计           14,284.81         2,952.75           17,237.55        2,021.49      15,216.06
                                              56
                                                        期末余额
  项目
           库龄 1 年以内       库龄 1 年以上        账面余额合计       存货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占比               82.87%               17.13%            100.00%

     公司存货跌价准备主要由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构成。公司在各资产负债表日对
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
准备。
     公司存货大部分库龄在 1 年以内,占比 82.87%。库龄 1 年以上的主要是原
材料和库存商品。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如下:
     公司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原材料主要是零件版次递增所致,虽然旧版次零件仍
可满足生产,但原材料版次一旦更新,设计 BOM 全部选用新版次零件,导致可满
足功能性要求的旧零件滞留,公司对于库龄一年以上的原材料,剔除通用及还能
继续使用的材料,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公司库龄一年以上的在产品主要系标准机部件,公司分析后,对无法满足市
场需求的标准机部件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库龄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主要是早期研发的 1 代和 2 代机,由于目前
技术更新,部分库存设备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公司尝试通过翻新改造出售这些
设备,但是过程中投入改造成本和维护成本较高,也没有合适的销售订单,因此
将淘汰的库存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对于各期末待售的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以及在产品,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
预计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以及进一步生产预计发生的成
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并与期末结存价格进行比较后计提跌价准备。
     (二)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原因以
及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发出商品的类别、数量、金额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类别                                                                                     增长幅度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标准机           65.00                883.08                   16.00           420.42          110.05%

非标机           41.00               2,417.70                  24.00          1,727.61          39.94%

特殊机               3.00             376.15                    6.00           343.26            9.58%

改造项目         28.00                892.92                    4.00               56.59      1477.78%


                                                   57
  合计              137.00         4,569.85              50.00            2,547.89            79.36%

    公司内销设备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销售合
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物后,公司派专人安装调试并经
客户验收合格后,按安装调试验收单上的时点确认收入。发出商品未满足收入确
认条件的原因主要系商品尚未完成安装调试,未获得客户对商品的验收证明,尚
未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从上表可见,本期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大幅增加,主要系标准机、非标机、改
造项目三类增长所致,具体原因如下:
    (1)标准机增加主要系群光电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订购的 56 台标准机
运达客户厂区后,因机器调试安装量大,期末还未完成整体安装调试。
    (2)非标机增加系公司本期新签订单较上期增长 44.86%。因疫情在国内得
到控制,下半年大客户生产经营已稳定,在此背景下客户的订单集中增加,非标
机大部分在第四季度发货,期末尚未完成安装调试。
    (3)改造项目大幅增加系公司客户信维通信(江苏)有限公司及昆山联滔
电子有限公司的重点项目在本期进行更新升级,此类项目须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
改造安装,因安装调试要求较高,期末尚未达到验收标准。
    (三)结合已计提跌价准备存货实现销售情况,说明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
跌价准备 672.82 万元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期初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本期实现销售情况:

           项目              本期转回或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                 转回或转销原因

          原材料                                     1,348.55    已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已销售

         发出商品                                  764,966.01    产品已完成验收

          在产品                               1,138,814.82      已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已销售

         库存商品                              4,823,101.21      产品已销售

           合计                                6,728,230.5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
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货品在本年实现销售后,转销对应已计提的
存货跌价准备。本期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 6,728,230.59 元,此部分存货
已实现销售,故在本年度予以转销。


                                              58
    公司本期转销的存货跌价主要为发出商品、在产品及库存商品,这三类产品
跌价计提的方式系将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预计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以及进一步生产预计发生的成本作为其可变现净值,并与期末结存价
格进行比较后计提跌价准备。
    发出商品跌价转销系此部分产品在本期完成了验收;在产品跌价转销系已提
跌价的在制品本期完成了生产并实现销售;库存商品跌价转销一方面系公司本期
开展技术创新,将产品中可利用的核心零件用于机器生产并实现销售,另一方面
因疫情影响,部分库存机型呈现市场紧缺现象,在本期实现了销售。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期末存货情况进行调
查了解,获取并复核公司期末存货的库龄表,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期末存货的数
量及状况,核实库龄较长的存货保存情况;获取公司销售合同和订单,对期末存
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了测试,并与期末存货结存价格进行比较;获取公司年末发
出商品清单,抽查发出商品对应的销售合同和发货单据等;对大额发出商品进行
函证并保持函证全过程控制;分析发出商品期末余额合理性,对安装调试机器量
和客户验收要求等进行分析;对发出商品进行期后查验;获取公司年末存货清单,
检查以前年度计提跌价的存货在本期的变化情况;获取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计
算表,检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的准确性。
    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关于存货跌价准
备、发出商品以及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7. 年报显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 6,395.80 万元,较期初增
长 700.71%,其中主要为“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5,857.50
万元。请补充说明:
    (1)本期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依
据及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


                                  59
差异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本期新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形成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计算
依据及过程
      本期新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对远洋
投资预计损失和股份支付形成,具体形成原因、确认的计算依据及过程如下: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系出借给远洋翔瑞的固定资产的期末账
面价值,因远洋翔瑞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将该部分固定资产的期末账面价
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因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有关减值准备转变为实质性损失前,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
了差异,因此将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减值损失①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③=①-②

871,987.28             0.00                      871,987.28         130,798.09

      2、预计负债
      由于远洋翔瑞无力偿还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及
利息,因此龚伦勇持有田中精机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791,001 股被冻结,导致公
司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已扣押的龚伦勇股权激励款自有资金,在综合考虑公司和高新投对龚伦勇的债权
金额、债权比例后,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
      按照税法的规定,该类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使得因该事项产生的
预计负债期末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因此将该预计负债产生的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损失①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③=①-②

1,018,210.58           0.00                      1,018,210.58       152,731.59


                                            60
       3、对远洋投资的预计损失
       2016 年 11 月,公司以 39,050.00 万元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远洋翔瑞 55%的股
权。2020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
司担任破产管理人,远洋翔瑞已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企业会计讲解的相关规定,“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
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应
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因此,在本期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对应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如下: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损失①             本期税前可以抵扣金额②                                       递延所得税资产④=③*15%
                                                                     ③=①-②

390,500,000.00               0.00                            390,500,000.00               58,575,000.00

       4、股份支付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授予 59 名激励对象 87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价格为 10.95 元/股。2020 年度确认股份支付金额 7,013,566.66
元。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于带有业绩条件或服务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按
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待股权激励计
划可行权时方可抵扣,可抵扣的金额为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
付的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2020 年度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和预计未来可以税前
抵扣的金额计算如下:

     各期数量         2020 年(11,12,2 个月)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1-10,10 个月)

第一期(30%)              8,702,000*30%/12*2    8,702,000*30%/12*10

第二期(30%)              8,702,000*30%/24*2    8,702,000*30%/24*12      8,702,000*30%/24*10

第三期(40%)              8,702,000*40%/36*2    8,702,000*40%/36*12      8,702,000*40%/36*12        8,702,000*40%/36*10

数量合计①                          846,027.00           4,641,067.00             2,248,017.00                 966,889.00

授予价格②                               10.95                    10.95                   10.95                     10.95

授予日股票市价③                         19.24                    19.24                   19.24                     19.24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1.09
股票市价④



                                                        61
股份支付金额⑤=①
                       7,013,566.67
*(③-②)

预计未来可以税前

抵扣的金额⑥=①*       8,578,716.67

(④-②)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根据期末存在的信息估计未来可以税前抵
扣的金额,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
此企业按照 8,578,716.67 元乘以 15%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86,807.50
元。
       (二)公司未来期间是否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的影响
      公司最近三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应纳税所得额                          9,128.44                  4,196.38             5,129.36

      根据财税【2018】7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企业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限为 10 年。
      从最近三年公司已实现的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推测,公司未来能够产生
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减变
动情况和可抵扣暂时性差额的形成原因,检查公司用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税
率,了解公司行业和市场的需求情况,获取了管理层编制的公司未来五年的盈利
预测并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关于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8. 年报显示,公司本期非经常性损益中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
项目金额为 5,669.71 万元。请补充说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的明细情况、产生的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
                                                 62
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8)》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
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
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公司的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对子公司远洋翔瑞投资损
失对应的所得税影响,具体如下:
                     项目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

对远洋投资预计损失                                         390,500,000.00           -58,575,000.00

对远洋翔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注)                  12,519,309.34            1,877,896.40

合计                                                                                -56,697,103.60

       注:本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20,728,611.12 元,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209,301.78,对应的所得税费用 1,231,395.27 元,
对 远 洋 翔 瑞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12,519,309.34 元 , 对 应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1,877,896.40 元。该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已在非经的“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
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
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
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项目里列示,对应的所得税费用已在非经的“所得
税影响额”项目里列示。因此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中需要剔除对远洋翔
瑞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影响。
       因上述与远洋翔瑞投资相关的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且性质
特殊,具有偶发性,因此将与其相关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检查具体的明细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经核查,我们认为,就财务报
表整体的公允反映而言,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


       9. 年报显示,公司 20.75 万元银行存款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冻结。请说明被

                                               63
冻结原因、涉及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及目前解决情况,被冻结账户是否为公司
主要银行账号,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公司 20.75 万元银行存款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冻结涉及的诉讼纠纷情况如下:
    1、案号:(2020)浙 0421 民初 4529 号
    2、案件当事人
    原告 上海钦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206,4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自 2020 年 0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3.85%计算,
暂计金额 1,081.59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207,481.59 元。
    4、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06 月 19 日签订《采购订单》,约定被告田中公司向原
告钦典公司采购型号为 2. 02.C038793-0000 的枕式包装机共 12 台,合计人民币
516, 000 元。付款方式为预付 30%、发货前 30%、验收合格、开具发票后一周内
付 40%。此后,原告将前述 12 台枕式包装机调试完毕交由被告,被告于 2020 年
07 月 20 日反馈设备调试验收单确认所有设备验收合格。后原告应被告要求于
2020 年 08 月 18 日开具总金额为 516,000 元的发票寄送被告,被告于 2020 年 08
月 19 日签收。根据双方《采购订单》之约定,被告应于 2020 年 08 月 26 日前支
付剩余 40%合同款项即 206, 400 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发送律师函的方式与
被告沟通支付拖欠货款一事,被告明确承诺付款,但至今尚未支付。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5、进展情况


                                    64
    2020 年 12 月 22 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浙 0421 执保 92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07481.59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日,浙江省嘉善县
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浙 0421 执保 923 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冻结了田中
精机开立在浙江省农业信用合作社账户 20100025518****里的 207,481.59 元银
行存款。
    2021 年 01 月 08 日,公司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2021 年 02 月 10 日,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2020)浙
0421 民初 4529 号民事调解书,田中精机于 2021 年 03 月 01 日前支付上海钦典
货款人民币 150,000 元;上海钦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田中精机自愿放弃全部反
诉请求。
    2021 年 02 月 26 日,公司向上海钦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150,000 元。
    截至本回函之日,上述被冻结的 20.75 万元银行存款已解冻。
    本次冻结的银行账号为开立在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星支
行的一般账户,不是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亦不是公司的主要账户,未触及《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0. 年报显示,公司 2020 年研发投入 1,414.46 万元,同比下滑 58.47%,
研发人员数量同比下滑 59.89%。请说明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同比大幅
下降的主要原因,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 2019 年研发人员数 192 人,本报告期 77 人,较 2019 年下降 59.89%。
研发人员数量变动主要系母公司 2020 年为了提高研发中心的运转效率,优化团
队合作以及明确业务分工,将研发中心细分为专职开发人员团队、产品设计/专
案团队分部、生产技术调试分部、工程管理分部。本报告期专职开发人员团队人
数为 77 人,另外其余产品设计/专案团队分部、生产技术调试分部、工程管理分
部人数为 182 人,研发中心总计人员数为 259 人,较 2019 年增加 34.89%。
    公司 2019 年研发投入 3,406.40 万元,其中母公司 2,111.76 万元,其中包


                                    65
含远洋翔瑞 1-10 月研发投入 1,294.64 万元。2020 年研发投入 1,414.46 万元,
不包括远洋翔瑞的研发投入费用。剔除远洋翔瑞数据影响后,本报告期研发投入
较 2019 年下降 697.30 万元,下降比例为 33.2%。本报告期研发投入较上年减少
的主要原因如下:
    (1)2019 年度公司发生研发项目的专项委外开发费用 265 万元,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大额的相关费用。
    (2)公司 2020 年度新接订单额 44,403 万(不含税),较 2019 年度新接单
额 29,034.8 万(不含税)增加 52.93%,研发中心更多的人员分配到产品设计和
生产技术调试工作,分配到技术研发项目的人工工时减少,导致研发人工支出较
上年减少 245 万元左右。
    (3)2020 年度当地政府实施社保减免的优惠政策,分配到研发投入的社保
支出较 2019 年减少 90 万元左右。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产品的技术升级与研发创新,经过多年的研发技术
积累,公司的产品性能及品质行业领先,并得到行业内知名客户的认可。公司与
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高校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并组建了实训基地及产学研基
地。通过和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提升了公司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及市场知名度,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021 年 2 月公司已成功建立省级博士
后工作站,为后续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做好了铺垫。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度研发投入变动合理,2021 年公司将继续以客户需
求为导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深化与客户的合作研发;并继续引进和培养高端
人才,扩编研发队伍,以技术升级与创新驱动产品性能及品质提升,巩固公司产
品技术领先优势。


    11. 公司在披露年报同时披露《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暨被动形成财务
资助的公告》,拟将所持有的嘉兴田中电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
电气”)60%股权以 158 万元转让给杭州市化工轻工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化工轻工”)。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对田中电气的 330 万元借款将形成财
务资助,由化工轻工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利息按每年 4.35%计算。请补
充说明:


                                   66
【公司回复】
      (1)结合田中电气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说明本次转让的原因、背景、转
让作价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田中电气主要经营的业务为批发及零售电气控制设备、电子部件、机电产品。
      最近三年田中电气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2 月 28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指标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767.13             880.33             1,006.92              1,268.06
  负债总额            510.16             615.36              654.57               863.32
  应收账款            392.29             454.82              525.20               615.66
      净资产          256.97             264.97              352.35               404.74
经营活动产生的
                       58.59             104.72              289.64               260.48
  现金流量净额


                 2021 年度 1 月-2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财务指标
                 月(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69.71            2,132.22            1,949.60              2,224.62
  营业利润             -8.00             -118.56              -1.07                65.09
      净利润           -8.00             -87.37               -2.39                48.52
      为了优化整合公司现有资源配置,聚焦智能制造核心业务,提升整体核心竞
争力,公司转让田中电气的 60%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 158 万元,本次转让作价
参考了田中电气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结合田中电气逐年亏损的
实际情况,定价为 158 万元具有合理性。
      (2)公司对田中电气的 330 万元借款的发生时间、应计利息,结合公司银
行融资成本等说明按照每年 4.35%计算利息是否公允、合理。
      田中电气 330 万元借款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金额(万元)           发生时间                    应计利息(万元)
                                                             (截至 2021 年 03 月 31 日)
  1              40             2020 年 03 月 11 日       2.44(其中已收取 2.001 万元利息)
  2            290              2020 年 12 月 22 日                       1.09
    注:①40 万元的借款周期为 2020 年 03 月 11 日至 2021 年 03 月 10 日,按照借款合同
约定利率 5.0025%计息,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收到该笔借款利息 2.001 万元。2021 年 03
月 11 日起该笔借款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 4.35%计息。②290 万元的原借款周期为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 4.35%计息,根据《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该笔借款与上述 40 万元借款于 2021 年 06 月 30 日前还清,借款利率依然
为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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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回函之日,公司的融资情况如下:
      银行         贷款金额        贷款日期             贷款到期日             贷款利率
                   (万元)
工商银行           2500       2017 年 04 月 28 日   2021 年 10 月 18 日        4.30%
工商银行           2500       2017 年 05 月 01 日   2022 年 04 月 18 日        4.30%
工商银行           1000       2020 年 12 月 01 日   2021 年 11 月 30 日        4.35%
工商银行           1000       2021 年 01 月 06 日   2021 年 12 月 06 日        4.35%
嘉善农村商业银行   2000       2021 年 02 月 01 日   2022 年 01 月 31 日        4.35%
农业银行           1300       2021 年 02 月 01 日   2022 年 01 月 31 日        5.0025%
    综上,结合本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35%,公司对田中电气的 330 万元借款
按照每年 4.35%计算利息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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