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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审慎分析后公司决定撤
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经营正常,
本次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过公司 2021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申请
文件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事
项。

       2、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上海翡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竹
田享司、竹田周司、藤野康成及钱承林共同签署的《投资框架协议》,合法、有
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事
项。

       3、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类型及每股面值、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及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锁定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的决
议有效期、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的内容,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
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
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此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翡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翡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7、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8、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
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进而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公司提
供抗风险能力所需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
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承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
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0、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上述事项。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
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充
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
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12、关于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自 2015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全部到位,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根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2020 年修订)》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
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上
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 皞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2022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