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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6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肖永富先生、张后勤先生和赖小鸿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
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肖永富先生、张后勤先生和赖小鸿先生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料,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
    (一)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二)经审查,陈贺梅女士和胡世华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
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贺梅女士和胡世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充分了解了本次董事会议案的背景和实际现状,认为本次公司
副总经理的选举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提供的候选人的个人资料,
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
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及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此次第四届董事会副总经理的选举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
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赖小鸿先生、张后勤先生、马恒波先生和陈弢先生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认为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董事会提供的候选人的个人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有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3 及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此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
务总监的事项有利于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广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 皞                     黄 鹏                    徐 攀




       张惠忠



                                                   2022 年 0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