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
任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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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
训合格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规定
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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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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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指导考
核。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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