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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浙
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的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义务人”)。报告
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
范围,报告义务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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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
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予以报告。
     (一) 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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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
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四) 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
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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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
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
定。
       (五)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2、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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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含独立董事) 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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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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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子公司
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
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各部门、子公司的
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
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如各部
门、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
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
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
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公司证
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
何部门、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
明。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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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
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
(在发生日的 24 小时以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
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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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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