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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2-10-25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2-09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59,000 股,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 130,328,000 股的 0.2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
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
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符合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25.90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3,032.80 万股的 0.20%。现
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
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证券部对本
次 3 名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就异议所涉及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并且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核查沟通后,监事会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
象。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 励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 。 2020 年 10 月 20 日 , 公 司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
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限制性股
票 870.20 万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
    7、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公司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限制性股
票 59.8 万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9、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所
涉及的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7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预留授予部分的 22 名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259,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关于部分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的相关公告,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
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50%。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市
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届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一个解除
 的审计报告;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第一个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伙)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审计
 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公司 2021 年实现净
                                             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
 利润 6,500 万。“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
                                             第 ZF10511 号)的计算结果,公司 2021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
                                             31,905,181.06 元,剔除本次及其他激
 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
                                             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39,535,059.33 元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
                                             影响的数值后为 71,440,240.39 元,高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
 格回购注销。
                                             期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制订的年度
 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分
 为 A、B、C、D 四档;其中 A 档的员工所持股   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 A
 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 100%解除限售,B      档,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
 档员工 80%解除限售,C、D 档员工不得解除     核要求。
 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于第
一个限售期满后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 2021 年 9 月 22 日, 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 四 次 会 议分别审 议通过 了《关于 向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 象 授 予 部 分预留 限制性 股票的 议案》 ,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
授 予 25 名 激 励 对象 64.5 万股预 留限制 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
划 的 相 关 调 整和授 予事项 发表了 同意的 独立意见 。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 司完成 上述预 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登记,实际登
记 人 数 为 25 名, 在确定 授予日 后资金 缴纳、 权益登 记的过程中,4 名激励
对 象 放 弃 认 购部分 限制性 股票共 计 4.7 万股,本次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从 64.5 万 股 调整为 59.8 万股 。
    2、 2022 年 4 月 27 日, 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 会 第 十 一 次会议 分别审 议通过 了《关于 回购注 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 部 分 限 制性股 票的议 案》,对 3 名 激励对 象因离 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资 格 的 情 形 所涉及 的部分 授予限 制性股 票共计 7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其
中 包 括 2 名 首 次授 予激励 对象已 获授但 尚未解 除限售 的限制 性股票 56,000
股 ,以 及 1 名预 留授予 激励对 象已获 授但尚 未解除限 售的限 制性股 票 20,000
股 。 公 司 独 立董事 对上述 事项发 表了独 立意见。
     2022 年 5 月 26 日, 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上述限制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事项 。
     2022 年 7 月 22 日 ,公司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完 成 了 回 购 注销手 续,回 购注销 限制性 股票涉 及激励 对象共 3 名,回购注销
的 限 制 性 股 票数量 合计 76,000 股。
     3、除 上 述 披 露的激 励对象 离职情 形外,另有 2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
在 本 次 解 除 限 售 前 离 职而 不 再具 备激 励 对象 资 格, 所 持有 的尚 未解除限售
的 预 留 授 予限制性 股票 60,000 股将 由公司 择期回购 注销。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 励 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四、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59,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30,328,000 股的 0.20%,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                   占已获授限   占目前公司
                                          售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总   总股本的比
                                          票数量(万
                               股)                       量的比例         例
                                              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           51.80          25.90           50%          0.20%
     (共计 22 人)
注:本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共 25 人,1、其中 1 人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授予股份予以
回购注销处理,相关内容详见《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2、剩余 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尚有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未办理回购注销,后续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在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与否及激励对象是 否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核查后,认为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 22 名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22 名激励对象个
人业绩考核结果均达到 A 档,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同意公
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
       2、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审议《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程序合规。
       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 22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 259,0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
定解除限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22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为22名激励对象所持259,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
宜。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预留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符合解除 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田中精
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 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