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7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除 1 名激励对象由于受到行政处罚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应由公司对
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外,其余 54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程序合规。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
予 54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共计 2,073,60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
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世华 黄鹏 陈贺梅
202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