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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12-0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00588-007 号

致: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浙江田中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浙江田
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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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
面陈述;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田
中精机的股份,与田中精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
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
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
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
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
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田中精机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
除限售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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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作为
激励对象董事林治洪、张玉龙、竹田享司、竹田周司、乔凯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
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公司内部以公告张贴方式
公示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到证券部对本
次 3 名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就异议所涉及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且与相
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核查沟通后,监事会认为其不适合作为本次激励对象。202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四)2020 年 10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
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激励对象的授予和授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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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0 名变更为 63 名,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1,147.20 万股调整为 1,106.20 万股;并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激励条件的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6.20 万股。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授
予日,授予 63 名激励对象 1,00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审核,认为列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公告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公司在确定
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共计 114 万
股,3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22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 63 名调整为
59 名,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1,006.20 万股调整为 870.20 万股。

     (八)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 6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21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 64.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认为列入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公告完成上述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实际登
记人数为 25 名,在确定授予日后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4.7 万股,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64.5 万股调整为
59.8 万股。

     (十一)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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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
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十二)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
议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十三)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对 3 名激励对象(其中 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 名部分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情形所涉及的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7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十五)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十六)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时,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均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

     (十七)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
宜已经取得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浙江田中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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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30%,其中,授予登记完
成日为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因此,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届满,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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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 59 名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存在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2 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他 58 名激励对
象中,除 4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除限售前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剩余 54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3. 公司层面的业绩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
年至 2022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其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
核目标为“公司 2021 年实现净利润 6,500 万元”,“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
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浙江田中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511 号)及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 2021 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1,905,181.06 元,剔
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 39,535,059.33 元影响的数值后为 71,440,240.39 元,
高于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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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制定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
根据公司制订的年度考核等级评定标准,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分为 A、B、C、D 四档;
其中 A 档的员工所持股票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后 100%解除限售,B 档员工 80%解除限
售,C、D 档员工不得解除限售,当期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员工离职申请文件、激励对
象年度考核登记评定文件,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9 名,其中 4 名激励对象因在本次解除限售前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持有
的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133,000 股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56,000 股已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7,000 股尚未办理回购注
销),1 名激励对象由于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2 万股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他 54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个人综合绩效考核均为
A,满足全额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公
司提供的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材料,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4 人,可
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7.36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30,328,000 股的
比例为 1.59%,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获授     本次解除限售的      占已获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的比例
   1       张玉龙       董事、总经理         280.00                84.00               30%
                       董事会秘书、副
   2        陈弢                             32.80                 9.84                30%
                           总经理
   3       林治洪            战略顾问        160.00                  0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378.40               113.52               30%
         员(共计 52 人)

                                               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首次授予部分获授     本次解除限售的      占已获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的比例
                   合计                  851.20               207.36              24.36%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
关解除限售事宜。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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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
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经办律师:

                                                                        邓宇戈




                                                     经办律师:

                                                                        黄俐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