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为了满足其生产
经营和项目建设,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
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
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的议案》。
二、《关于向关联方出租厂房及签署<销售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向关联方出租厂房及签署<销售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前,已经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本次公司向关联方有芯智能科技(无锡)有
限公司出租厂房和签署销售框架协议系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
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双方构建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正、公平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一致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及签署销售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世华 黄鹏 陈贺梅
202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