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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2023-03-22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仲裁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恢复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补偿金 21,307.94 万元;违约金以人民币 21,307.94 万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补偿金日止;因仲裁
所产生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保全费等仲裁相关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恢复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和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发出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2019)沪贸仲字
第 18880 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申请人决定受理公司提起的与深圳市远洋
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的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
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22)沪贸仲裁字第 0681 号]。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业绩补偿争议仲裁案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粤 03 执 5055 号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 1 月 9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2)。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合
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 0681 号仲裁
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
号为(2022)粤 03 执 5055 号。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院作出(2022)粤 03 执
505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
复执行,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
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的财产(以人
民币 289973336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
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
彭君、龚伦勇发出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
粤 03 执恢 243 号]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主要内容如下:
“彭君、龚伦勇:
    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 0681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责令你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
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
主要内容如下:
“彭君、龚伦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们如未
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
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
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
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恢复执行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恢复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案件可供执行财产金
额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公司收到执行款项,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
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