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4-2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田中精机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涛 联系电话:010-5901389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文峰 联系电话:010-590137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 是
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未现场列席,已事先审阅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历次会议文件
未现场列席,已事先审阅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历次会议文件
未现场列席,已事先审阅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历次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
0 次(2022 年持续督导期
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1)现场检查次数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续
督导期未满三个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2022 年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
未满三个月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 无 不适用
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无 不适用
工作的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受宏
观经济形势下滑和相 保荐机构已提请
关产业市场需求影 公司管理层关注
响,部分项目的交付 业绩下滑的情况
和验收受到影响,导 及导致业绩下滑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致业绩较去年同期有 的因素,并积极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
所降低,公司 2022 年 采取有效应对措
化情况)
实现营业收入 施加以改善,同
19,053.61 万元,同比 时按照相关规定
下降 44.59%;实现归 要求履行信息披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露义务。
净利润-6,347.18 万
2
元,同比下降
298.9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资时所作承诺
1、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方面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3、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方面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4、关于加强公司经营管理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5、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是 不适用
积金缴纳问题的承诺
6、关于股份回购及赔偿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7、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
是 不适用
购回及赔偿的承诺
8、关于依法承担连带赔偿
是 不适用
责任的承诺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是 不适用
市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0、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是 不适用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二)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
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22)沪贸仲裁字第 0681 号],仲裁
庭裁决:龚伦勇、彭君应向公司支付补
偿金人民币 21,307.94 万元;龚伦勇、彭
君应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
1、龚伦勇、彭君业绩承诺 21,307.94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
否
及补偿安排 计,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
补偿金日止;龚伦勇、彭君应向公司支
付因仲裁所产生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案
件处理费、保全费等仲裁相关费用。龚
伦勇、彭君未执行裁决,公司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予以立案。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书》[(2022)粤 03 执 5055 号之一],
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
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
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立案恢复执行。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向被执行人彭君、龚伦勇发出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通知书》[(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令》[(2023)粤 03 执恢 243 号]。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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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涛 王文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