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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田中精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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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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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20262-00002 号

致: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皇甫天致律师、邓宇戈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授权委
托书;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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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 20
日,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7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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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14:30 在公司第一会议室(浙江省嘉
善县姚庄镇新景路 398 号)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
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4 日 9:15-15:00。

     2. 董事长肖永富出席并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
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64,621,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2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621,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826%。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除董事乔凯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弢申请辞职后,公司尚未完成新任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工作,
由公司财务总监刘广涛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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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
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
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
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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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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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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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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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3年日常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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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21,18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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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刘震国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皇甫天致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邓宇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