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徽精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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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0]第007号
致: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星徽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
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刘中祥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
席贵公司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
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星徽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
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01月13日下午2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
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耿锡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01月1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年01月13日9:15至15:0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50,502,154
股,占公司总股本353,122,175股的42.620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1人,代表股
份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353,122,175股的0.0013% 。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50,497,454股,占公司总股
本353,122,175股的42.619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
份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0.0013%。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0年01月0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 选举蔡耿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谢晓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孙才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朱佳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陈惠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蔡文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 选举周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吴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陈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4.01 选举马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张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4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502,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2.01 选举蔡耿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2.02 选举谢晓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5
2.03 选举孙才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2.04 选举朱佳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2.05 选举陈惠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2.06 选举蔡文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
3.01 选举周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3.02 选举吴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3.03 选举陈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4.01 选举马俐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4.02 选举张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497,455 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 股。表决结果为
当选。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为《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 炯 杨 斌
_____________
刘中祥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