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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徽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9月)2022-09-21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
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
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
括:
    1、“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其他情形;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
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二)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及时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
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等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
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实施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小
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
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
并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会汇报,在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
事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
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并指定熟悉相关业
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子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
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
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