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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伟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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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伟达”、“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5 年 5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
构”)作为高伟达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
督导期限已满,华泰联合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注册地址
                    04)、17A、18A、24A、25A、26A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联系人              贾鹏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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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65
注册资本              447,056,657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 8 号北区 20 栋 604 房间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32 号高斓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于伟
实际控制人            于伟
联系人                高源
联系电话              010-573210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05-28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告
                      2016 年度报告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告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告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
                      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2015 年 5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
阅情况                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5
                      日、2016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2 日、2016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28
(2)现场检查和培训   日、2017 年 9 月 7 日至 9 月 8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12 月 29
情况                  日、2018 年 9 月 4 日至 9 月 5 日和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12 月 21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 7 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业绩情况、公司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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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东承诺履行情况等。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
                       了 3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本保荐机构监督高伟达认真履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等相关制度。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以及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
                       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540.84 万元,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896.6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金专户情况
                       33,644.16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到位,并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15BJA80052-1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
                       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5 年首发募集
                       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无余额且已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
和股东大会情况
                       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
                       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
                       出具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对发
                       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
                       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
(6)保荐机构发表独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立意见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下一年
                       度关联交易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交易
                       计划无异议。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关限售股解禁、闲置募
                       集资金补流、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担保、向控股股东借款等各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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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共发表专项意见 13 次,持续关注高伟达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关
                       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督促高伟达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7)跟踪承诺履行情
                       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方等切实履行本次
况
                       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及相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关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发行人上市后,原保荐代表人欧阳辉于 2016 年 9 月发生
                                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指派吴学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就
                                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履行相应的公告及变更程序。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
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无
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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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
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
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及 2018 年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等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专户业已注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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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 鹏               吴学孔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