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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伟达: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03-26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第二条.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定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公司以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
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限公司。                          设立,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作为
                                  发起人。公司设立时经北京市商务委
    公司以北京高伟达软件技术有限 员会“京商务资字[2011]669号”文件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批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设立,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作为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发起人。公司设立时经北京市商务委 业执照号为91110000633713369X。
员会“京商务资字[2011]669号”文件
批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为91110000633713369X。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二) 要约方式;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式。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 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          (十三)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
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
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               产总额30%以上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3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
                                   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指定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司指定
的其他地点。                       的其他地点。

                                   6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他 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 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
式为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一)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增 发 新 股
(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 席。
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金认购的除外);                            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 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
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三)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后的召开日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 要 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 他事
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7
    (二)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事 项 和 提          (二)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事 项 和 提
案;                                        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联网投票系统或其他方式开始投票的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
3:00。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3:00。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8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一)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或者具有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或者具有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性质的交易,如发行认股权或可转 本性质的交易,如发行认股权或可转
债;                                        债;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五)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
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时公开披露。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年;

    (四)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四)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10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规定的其他内容。                   为不适合担任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
                                   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
                                   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11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户存储;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户存储;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提供担保;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提供担保;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或者进行交易;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或者进行交易;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12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委托他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归为己有;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归为己有;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司利益;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司利益;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
                                   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
                                   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十二)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
                                   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 严 格 履 行 作 出 的 各 项 承
                                   诺;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13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制订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批准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十一) 制 订 公 司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14
度;                                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权原则,就前款所述交易及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15
等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权原则,就前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
最 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低于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及对外担保等事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算数据;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 算数据;
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万元人民币;
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民币;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
资产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 民币;
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资产的比例低于50%,或绝对金额不
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人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六) 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
七十七条(四)项列明情形以外的担 于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保事项;
                                                 (六) 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第
    (七)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 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 七十七条(四)项列明情形以外的担
外)金额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占 保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七)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交 易
比例低于5%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00万元
                                            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6
                                       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5%的关联交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易。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由 董事会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按本              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组
章程的规定批准。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按本
                                       章程的规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 公 司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25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