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5 证券简称:高伟达 公告编号:2022-017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遵守防疫政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通 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5日(星期四)下午13: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5月5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5日 9:15至2022年5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 层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伟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39,421,056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31.2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 份138,988,0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3,0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10人,代表股份4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9%。 2、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形成 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3,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82%;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25%;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693%。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3,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82%;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25%;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693%。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3,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82%;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25%;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693%。 4、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3,8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5%;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3%;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82%; 反对 2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125%;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693%。 5、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79,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 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081%; 反对 4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3,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335%;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7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693%。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3,3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1%;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6028%;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9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390,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868%;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13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004,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12%; 反对 4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5%; 反对 41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2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004,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12%; 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86%;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75%; 反对 41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432%;弃 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693%。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