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4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过讨论审议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
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
展;稳定公司管理人员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整体
凝聚力,进而促进公司竞争力;
(四)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将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关于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控股股东鹰潭市鹰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颖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
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认为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李颖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钱英:_____________
郑建明:_____________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