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电气: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2018-12-03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
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摩电气”)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浩捷”)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现就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
过程中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 本次交易系公司与交易对方策划。在公司与交易对方进行磋商的过程
中,严格控制了知情人员的范围,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 公司和交易对方为了顺利完成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机构签署了保密协
议。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了《交易进程备
忘录》,持续登记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时点的参与人员、筹划决策方式等,并
督促涉及人员签字确认。
三、 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四、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
字[2007]12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查询,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同时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相关
内幕知情人及其关联人拟对董事会首次作出决议之日起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
公告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出具相应的自查报告。
五、 在广浩捷与公司就本次交易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中,公司与广浩捷全体股东约定:该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和保密资料的接
受方应当保守资料秘密,不得泄露该协议的内容;除事先获得保密资料提供方书
面同意或协议另行指定的情况外,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资料。同时约定任何
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
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广浩捷的相关人员,在参与制订、论证本次交易等相关环节严格遵守了保密
义务。
六、 广浩捷全体股东在参与探讨本次交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意
见、建议、设想和解决方案过程中,广浩捷全体股东没有向其他任何无关的单位
和个人泄露相关重组信息。
七、 在公司召开有关本次交易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前,广浩捷
全体股东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以及广浩捷全体股东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严
格遵守了保密义务,没有利用该等信息在二级市场买卖赛摩电气股票之行为,也
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
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8 年 12 月 1 日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
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签章页)
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海生
日期: 2018 年 12 月 1 日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重组采取的保密
措施和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签字页)
交易对方签字:
杨海生 谢永良 胡润民
罗盛来 魏永星 于泽
珠海横琴纳特思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杨海生
日期: 2018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