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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摩智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智能         公告编号:2020-061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
将届满,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现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84,676,202股,占公司总股本34.4848%;拥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数量合计132,943,850股,占公司总股本24.8247%)与洛阳国宏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宏”,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827,116股,占公
司总股本20.3214%;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合计160,559,468股,占公司总股
本29.9814%)签订的相关协议之约定,洛阳国宏将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
理人员等进行改选,确保其控制权稳定。改选后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洛
阳国宏推荐和提名1名非职工监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
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经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同意洛阳
国宏提名张艳杰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同意厉达先生提名周红
艳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两名监事后,与另外一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
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本次换届后,樊智军先生、张开生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将继续在
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公司对樊智军先生、张开生先在任职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
心感谢。
    特此公告。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4 日
附件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艳杰女士:196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北政法大
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在中国洛阳浮法玻
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发展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2016年4月至2020年6
月在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国宏”)任职风险控制部部长、
副总法律顾问;2020年6月至今在洛阳国宏任职副总法律顾问。
       张艳杰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张
艳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周红艳女士:197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矿业大
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11月至今在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先后任职人力资源部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职务。
       周红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周
红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