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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摩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2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
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 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
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4. 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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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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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总经理有权按本制度规定审
批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
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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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并实施。



     第十一条 除委托理财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八条、
第九条所述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依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
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标准,依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
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依照本制度第八条至九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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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
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上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的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子公司
内部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
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
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资产经营部或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为对外投资实施部门,战略管理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
论证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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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
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短期投资公司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
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决策
程序:

     (一) 战略管理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
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
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战略管理部和证券部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
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
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
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长期的对外投资项目(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
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决策程
序

     战略管理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办公会
初审。初审通过后,战略管理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 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送
证券部。证券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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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
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
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
理部门同意。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七条 长期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战略管理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
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
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战略管理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部
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
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
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
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战略管理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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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
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
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
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
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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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三十九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财
务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
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 上述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
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四十三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
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
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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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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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
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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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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