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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摩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修订)2022-09-2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赛
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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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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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五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
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
并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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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股东自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与现场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时,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公告
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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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相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相关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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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
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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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如股东未按照本条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
该授权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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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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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
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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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的,对该等提案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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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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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四)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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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回购本公司股票;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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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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