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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摩智能: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2022-09-28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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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
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

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
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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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司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

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

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申报并

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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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

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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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
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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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若《公司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及做好后续管理。公司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
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
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
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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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
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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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计划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减持数量过

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

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或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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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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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的减持,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大宗交易的受让

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三)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

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

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

守本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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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本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

算。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公司股东减持公司 A 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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