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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游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8-30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游科技”),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之
吼科技”或“标的公司”)28名股东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并拟向不
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已准备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地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
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就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基于政策法规的变化并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本次重组方案中募集配套
资金所涉及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进行调整。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方案调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

    本次调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上市公
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规定的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且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范围之内,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重组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
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修订已经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因此,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与关联方厦门允能天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允能天
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交易对方鲁锦、游涛、周江、霍小东、
珠海横琴狮之吼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
之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利益。

    4.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
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书与专业资质,该审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独立性,出具的
备考审阅报告等文件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5.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议
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6. 本次申请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国琼               朱玉杰                    赵   军




                                                      2017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