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2017-08-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二〇一七年八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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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迅游科技”、“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
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7年6月4日出具了《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了《关于四川迅游网
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年7月17日出
具了《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2017年8月29日出具了《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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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在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要求,就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出具的《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阅报告>
的复核报告》(以下简称“《审阅复核报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
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为准;本补充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
以本补充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列声明事项
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使用简称一致。
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
查或责令整改的相关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关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的专项说明》,信永中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
相关情况如下:
2015 年 10 月 20 日,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登云股份,
股票代码:002715,以下简称“登云股份”)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52810 号”《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对登云股份予以立案调查。
信永中和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字 160529 号”《调
查通知书》,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17 年 4 月 26 日,信永中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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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到“处罚字(2017)4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信永中和随即向证监会
提出了听证申请,并于 2017 年 6 月 6 日、2017 年 7 月 26 日分别召开了听证会,
信永中和在听证会上陈述了申辩意见,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永中和尚未收到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
二、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中介机构
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的解答,审计机构被立
案调查的,不会影响中国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等文件,但在审核中将重
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信永中和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10101592354581W)、《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019726)、《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70)合法有效。承办
本次重组业务的签字会计师郭东超、林苇铭并未承办或参与登云股份项目,其持
有的编号为 510100020039、510100102899 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另根据信永中
和出具的《审阅复核报告》,承办本次重组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执业记录良好,未
曾受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其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
因此,上述立案调查并不会影响证监会受理信永中和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
阅文件,不会影响其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阅文件的效力。
三、审阅复核报告的相关情况
信永中和对迅游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
程序,并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审阅复核报告》。
根据《审阅复核报告》,信永中和执行的复核程序如下:
1. 项目独立复核合伙人在对以下事项进行严格复核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复
核事项:
(1)在审阅过程中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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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审阅过程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2. 独立复核合伙人对重点复核事项进行严格复核,形成复核结论。
3. 独立复核合伙人向风险管理合伙人提交复核结论,风险管理合伙人进行
复核,必要时指定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审阅经理对重点事项进行再次复核,并形成
最终复核结论。
四、审阅复核的结论
根据《审阅复核报告》,信永中和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以及
信永中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迅游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
程序。
经复核,复核小组确认:
(一)获取的审阅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阅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签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记录良好,未曾受到行业协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其持有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合法有效。
(三)审阅意见恰当。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信永中和被立案调查并不会影响证监会受理信永中和
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阅文件,不会影响其关于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审阅文
件的效力。信永中和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迅游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
备考合并审阅报告履行了复核程序,并出具了《审阅复核报告》,不会对本次交
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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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程 劲 松
经办律师:
冯 泽 伟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