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7-09-28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9
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
年9月27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授予68名激励对象735.80万份股票期
权,授予9名激励对象2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相关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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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琼 朱玉杰 赵 军
201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