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7-09-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四川迅游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游科技”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17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
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
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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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且鉴于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迅游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迅游科技实行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核实〈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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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7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735.8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9 名激励对象 2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7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735.8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 9 名激励对象 2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迅游科技实施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二、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二)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三)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
(四)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 2017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为《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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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以下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金杜认为,迅游科技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本计划 6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735.80 万份股票期权,向本计划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
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经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同时,全体激励对象均出具了声明,
确认其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得成为授予对象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迅游科技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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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7CDA60132)、迅游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所发表的独立
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及激励对象出具的声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sichuan/ )、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信息公开网站
(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xxlb/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网(http://shixin.court.gov.cn/)进
行检索查询,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一)、(二)两条任一情况,
上述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迅游科技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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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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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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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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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浒
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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