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7-10-12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于晓晖、庞剑飞、唐兴、陈超、余华、谭群钊、北京
丰厚天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厚资本”)、上海平安鼎创一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安创投”)(以下合称“转让方”)
合计持有的成都逸动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动无限”)18.1818%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交易价格合计为 1 亿元人民币。其中,
公司拟以 4,543.97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于晓晖持有的逸动无限 8.2618%的
股权,以 2,147.31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庞剑飞持有的逸动无限 3.9042%的
股权,以 518.6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唐兴持有的逸动无限 0.9430%的股
权,以 260.36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陈超持有的逸动无限 0.4734%的股权,
以 225.53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余华持有的逸动无限 0.4100%的股权,以
314.38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谭群钊持有的逸动无限 0.5716%的股权,以
502.75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丰厚资本持有的逸动无限 0.9141%的股权,
以 1,487.03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现金收购平安创投持有的逸动无限 2.7037%的股
权。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收
购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司在游戏服务方面的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盈
利能力。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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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琼 朱玉杰 赵 军
2017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