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14
证券代码:300467 证券简称:迅游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9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30 号)核准,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 1,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3.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750.00
万元。扣除应支付的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余额为 30,053.57 万元,由主承销商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分别存入本
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开立
的账号为 11014761576001 的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
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账号为 73010154800010244 的账户、华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星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成都红星支行”)开立的
账号为 64420181910004874 的账户,存入金额分别为 20,053.57 万元、4,000 万
元和 6,000 万元。另扣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04.21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
都分所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XYZH/2014CDA6055-8 号《验资报告》。
2015 年 6 月,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华夏银
行成都红星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决定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以下简称“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设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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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云加速平台(SCAP)优化与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营销网络平台技术改造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将原存放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的募集资金转入新的募集
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后,择期注销平安银行成都分
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将募集资金在现有专户间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华夏银行成都红星
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全部划转到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划转后注销华夏银行成都红星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现公司已在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021205000120010031827),并将原存放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及华夏银行成都红星
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共计 2,443.36 万元)转入了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的募集
资金专户。
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甲方)与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乙方)、保荐
机构国金证券(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1205000120010031827,截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2,443.36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云加速平台优化与升级技术改造项目、营销网络平台技术
改造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黎、李晓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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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户交易流水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银行流水,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成都农商银行高新支行、国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